洛阳永宁有色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914103286672054340)上报的由河南景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洛阳永宁有色科技有限公司多金属资源循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及洛宁分局初审意见均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洛宁县景阳工业园的洛阳永宁有色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年综合利用HW23(含锌废物)、HW27(含锑废物)、HW28(含碲废物)、HW31(含铅废物)、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类危险废物13500吨,利用现有铅冶炼项目设施,不新征土地,不新增铅产能和生产设备等相关设施,主要变化为原料替代。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0万元。
二、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按《报告书》要求,配套建设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
(1)底吹炉配料系统废气(粉尘)经配套“新型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排放;
(2)底吹炉烟气制酸尾气(烟尘、SO2、NOx、硫酸雾、二噁英、铅、砷、汞、镉、铬)经配套“余热锅炉+五电场电收尘器+两转两吸制酸系统+臭氧氧化脱硝+钠碱法脱硫+电除雾器”处理后由50m高排气筒排放;
(3)还原炉烟气、烟化炉烟气(烟尘、SO2、NOx、铅、砷、汞、镉、铬)经配套“余热锅炉+冷却烟道+新型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双碱法脱硫+除雾器”处理后由50m高排气筒排放;
(4)粉煤制备废气(粉尘)经配套“新型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排放;
(5)还原炉配料废气(粉尘)经袋式除尘器预处理与三联炉卫生收尘废气(粉尘、S02、铅、砷、汞、镉、铬)经配套“新型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 +钠碱法脱硫+电除雾器”处理后由60m高排气筒排放;
(6)粗铅锅收尘+燃烧废气(烟尘、SO2、NOx、铅)经配套“新型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碱液喷淋塔”处理后由50m高排气筒排放;
(7)精铅锅收尘+燃烧废气(烟尘、SO2、NOx、铅)经配套“新型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碱液喷淋塔”处理后由50m高排气筒排放;
(8)富氧侧吹炉处理铜浮渣时产生的制粒废气(颗粒物、铅),经富氧侧吹炉配套的“新型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排放;
(9)富氧侧吹炉处理铜浮渣时产生的配料废气(颗粒物、铅),经富氧侧吹炉配套的“新型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排放;
(10)富氧侧吹炉处理铜浮渣时产生的熔炼烟气(烟尘、SO2、NOx、铅),经富氧侧吹炉配套的“余热锅炉+电除尘器+湿式除尘+活性炭吸附+覆膜袋式除尘器+离子液脱硫+氧化脱硝+湿电除尘器”处理后由38m高排气筒排放;
(11)富氧侧吹炉处理铜浮渣时产生的出渣口、出铅口、出铜口废气(烟尘、SO2、NOx、铅),经富氧侧吹炉配套的“覆膜袋式除尘器+动力波洗涤塔+湿电除尘器”处理后由38m高排气筒排放;
(12)贵冶车间烟气(烟尘、铅),经配套“冷却烟道+新型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40m高排气筒排放;
(13)污水处理站废气(硫化氢),经配套“碱喷淋塔”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排放;
上述底吹炉配料系统废气、底吹炉烟气制酸尾气、还原炉烟气、烟化炉烟气等废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684-2011)表2标准、《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修改单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标准要求(砷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二噁英参照执行),贵冶车间废气满足《黄金治炼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8-2021)标准要求,污水处理站废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
无组织废气满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6个专项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84号)中“有色治炼及再生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标准”要求以及《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相关要求。
2.废水。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水污染治理措施。
(1)酸性生产废水:本项目实施后全厂酸性生产废水进入现有污酸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后满足《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684-2011)表1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修改单车间排放口标准要求,排入现有生产废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2)各尾气净化设施废水和软水、纯水制备站排放浓盐水:本项目实施后全厂各尾气净化设施废水和软水、纯水制备站排放浓盐水与污酸处理站排水一同进入现有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满足《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684-2011)表1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修改单车间排放口标准要求,全部用于脱硫系统和冲渣系统补水,不外排;
(3)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满足《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684-2011)表1标准要求,大部分用于厂区绿化及道路洒水,少量回用于生产系统,不外排;
(4)初期雨水:初期雨水利用现有雨水收集系统和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处理。
3.噪声。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一般固废在厂内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使用的多金属危险废物原料及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在厂内危废暂存间内暂存,危险废物在厂内贮存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建设,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对危废原料收集、运输、贮存进行全过程控制。
(四)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等措施,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863.4-2018)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要求,对废气、废水排口定期监测,并加强环境空气、地下水水质、土壤等的监控,严防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本项目生产及生活废水综合利用不外排;不新增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属(铅、汞、镉、铬、砷)总量指标。
六、该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林业、安监、水利等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七、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正式投入生产后满三年,必须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洛宁分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的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2022年4 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