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发布《关于推动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关于推动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深入推进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建设国家绿色焦化产业基地,推动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按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

首页 > 大气治理 > 脱硫脱硝 > 烟气脱硝 > 政策 > 正文

山西:关于推动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2-04-27 09:31 来源: 北极星大气网 

日前,山西发布《关于推动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1.jpg

关于推动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建设国家绿色焦化产业基地,推动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按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按照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遵循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聚焦延链补链强链、提质降碳增效总目标,突出智能化、绿色化和服务化,以大型焦化升级改造项目建设,提升行业技术装备水平;以化产品加工高端延伸和企业综合管理水平提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以节能技术改造、超低排放改造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改造,提高行业绿色发展和安全生产水平,实现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总量控制。严禁新增焦化产能。科学调控焦炭产量。加快在建、拟建大型焦化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先立后破”2023年底前分期分批关停4.3米焦炉以及不达超低排放标准的5.5米及以上焦炉。

--绿色安全。围绕2030年碳达峰目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超低排放改造和安全标准化改造“三改造”,着力提升焦化行业环保、节能、安全水平,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市场导向。推动焦化企业按照市场规律,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提升产品市场占有率,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充分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作用,营造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全面建设国家绿色焦化产业基地。

--创新驱动。推动管理体制创新,构建绿色焦化企业“生存线、发展线”综合评价体系和评价结果应用政策体系。推动技术研发创新,加大化产品加工高端延伸技术及焦化行业碳捕集、封存、利用技术的研发、应用和推广。

三、总体目标

2023年底前,全省焦化企业全面实现干法熄焦,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全面关停4.3米焦炉以及不达超低排放标准的5.5米及以上焦炉。2025年,全行业能耗总量和能耗强度较2020年实现“双下降”,焦化企业全面迈过“生存线”,力争30%以上企业达到“发展线”。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提升焦化行业节能环保安全水平

推动吕梁、长治等8个产焦市,实施节能、环保、安全“三改造”和干熄焦、余热发电“两运行”工程,提高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水平。加强焦化行业分市能耗双控和环境容量约束性指标管理。对未落实能耗替代指标的已建成和在建、拟建焦化项目,只要符合所在市焦化行业能耗强度和能耗总量约束性目标,可无需针对单个项目落实能耗替代指标,省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技术审查后,即可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坚持源头防控、过程管控、末端治理,实施干熄焦、上升管余热回收等节能技术改造和超低排放改造,干熄焦余热发电并网应并尽并。(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山西能监办、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二)依法依规推动大型焦化升级改造项目建设

在建、拟建焦化项目必须按照能效标杆水平和超低排放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行。根据能耗强度和超低排放标准限值,科学确定各市焦化产能对应的能耗双控和环境容量约束性指标。焦化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或产能置换,造成焦化产能跨市转移的,通过用能权、排污权市场化交易等手段,满足焦化项目用能、排污需求。各市在能耗双控和环境容量约束性指标范围内,统筹本市焦化项目建设。各市确定推进的焦化项目,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建立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建设手续办理。对手续完善达到开工条件的拟建焦化项目,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开工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三)分期分批关停退出4.3米焦炉

截至2021年底,我省4.3米焦炉产能共3666万吨,其中3221万吨已备案“上大关小”大型焦化项目。已“上大关小”的4.3米焦炉,新项目建成具备投产条件后关停,2023年底前全部关停;未“上大关小”的4.3米焦炉,2023年底前全部关停。对涉及气源热源等民生保障的拟关停4.3米焦炉,各市人民政府要提前谋划,提前完成气源热源调整替代,妥善安置拟关停企业职工,确保按期完成关停任务。(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四)加快推进化产回收利用链条高端延伸

加大科技攻关力度,推动焦炉煤气、煤焦油、粗苯等焦化副产品延伸产业链条,提升焦化化产加工利用水平。鼓励焦炉煤气制氢,打造全国氢能高地。鼓励焦炉煤气制甲醇、乙二醇,延伸发展高端聚酯新材料等产业链。鼓励煤焦油轻组分精细分离,生产间对甲酚、二甲酚、苯酐、四氢化奈等萘系列产品,以及精蒽、菲、咔唑等医药中间体。鼓励煤焦油重组分深加工,生产锂电池负极材料、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等高端炭素产品。鼓励粗苯精深加工生产系列尼龙新材料及生物可降解塑料等产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五)提高焦化企业生存力发展力

结合“生存线、发展线”指标,编制山西省绿色焦化企业综合评价体系,从项目合规性、管理规范性、产业链延伸、污染物排放、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等多个维度,对焦化企业实施生存力发展力评价和对标管理。研究将焦化企业生存力发展力达标情况,作为产量调控、要素配置、财税和金融支持等行业政策的依据,引导焦化企业不断提升可持续发展水平。(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打造国家绿色焦化产业基地

按照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任务要求,充分发挥我省炼焦煤资源优势,深入开展煤炭分质分级利用,打造国家绿色焦化产业基地。焦化企业要突出智能化、绿色化和服务化,通过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改造、加强对标管理等措施,不断提升投入产出水平和全员劳动生产率,持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按照适度集中、资源共享、各有侧重、特色发展原则,推动焦化企业集群集聚发展,延伸上下游产业链条,降低物流运输及能耗成本,打造“钢-焦-化-氢”特色优势产业链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山西省焦化行业压减过剩产能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基础上,增补省统计局、省能源局,成立山西省推动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省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各市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市领导小组要参照省级进行相应调整,切实抓好落实,取得实效。

(二)压紧压实责任

严格落实能耗双控和环境容量指标约束性作用。各市要尽快明确拟推进建设的焦化项目名单,各部门要尽快提出加快焦化项目手续办理的具体措施并落实到位。严格落实产能置换、项目备案、排污许可、环评、能评等政策法规,加大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超标准用能等行为的执法监察和专项督察力度,确保能效先进水平和超低排放标准落地,稳规模,控产量,推动行业有序发展。

(三)提升服务水平

加强入企服务,加快推进干熄焦改造等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干熄焦等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完善工作协调衔接机制,加快焦化项目手续办理。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焦化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引导社会资本加大焦化企业节能、环保、安全生产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焦化行业绿色低碳发展。

(四)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机构作用,推动各类媒体做好有关行业政策措施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围绕我省工业结构和资源禀赋,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讲好山西绿色焦化故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思想共识,切实增强行业自信,为焦化行业高质量绿色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全省焦化行业能耗双控、环境容量分市约束性指标

附件

焦化行业能耗双控、环境容量

分市约束性指标

根据《山西省焦化行业压减过剩产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晋政办[2019]66号),全省焦化总产能从2018年底的18794万吨压减至2020年底的14372.4万吨,压减产能4421.6万吨,超额完成了中央环保督察下达我省的“焦化总产能不超过14768万吨”的任务。

“十四五”末,全省焦化产能14372.4万吨,预计建成产能13934.6万吨,按照焦化行业正常产能利用率72.4%生产,全省年产焦炭1亿吨,年能耗总量控制指标为1144.6万吨标准煤,比“十三五”末的1463.9万吨标准煤下降21.8%;单位产品能耗控制指标为110千克标准煤/吨的标杆值,比“十三五”末的139.5千克标准煤/吨下降21.1%;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指标为3.23吨标准煤/万元,比“十三五”末的3.94吨标准煤/万元下降18%;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全面达到省生态环境厅明确的超低排放标准,颗粒物年排放量控制指标为4158.1吨,比“十三五”末的9048.4吨下降54%;二氧化硫年排放量控制指标为11882.4吨,比“十三五”末的15830.3吨下降24.9%;氮氧化物年排放量控制指标为17137.9吨,比“十三五”末的27148.2吨下降36.9%。

在全省指标的基础上,分解下达各市能耗双控指标及环境容量指标2类约束性指标。各市要在本市能耗总量及环境容量内,统筹本市焦化行业年能耗总量、颗粒物年排放量、二氧化硫年排放量、氮氧化物年排放量4项总量指标,确保本市焦化行业4项总量指标在“十三五”的基础上只减不增。

一、吕梁市。吕梁焦化产能3719.9万吨,年产焦炭2693.2万吨,年能耗总量控制指标为296.3万吨标准煤,单位产品能耗控制指标为110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指标为3.23吨标准煤/万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全面达到省生态环境厅明确的超低排放标准,颗粒物年排放量控制指标为1083.1吨,二氧化硫年排放量控制指标为3094.9吨,氮氧化物年排放量控制指标为4526.8吨。

二、长治市。长治焦化产能2434.8万吨,年产焦炭1762.8万吨,年能耗总量控制指标为193.9万吨标准煤,单位产品能耗控制指标为110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指标为3.23吨标准煤/万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全面达到省生态环境厅明确的超低排放标准,颗粒物年排放量控制指标为714.9吨,二氧化硫年排放量控制指标为2040.3吨,氮氧化物年排放量控制指标为3068.1吨。

三、临汾市。临汾焦化产能2307万吨,年产焦炭1670.3万吨,年能耗总量控制指标为183.7万吨标准煤,单位产品能耗控制指标为110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指标为3.23吨标准煤/万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全面达到省生态环境厅明确的超低排放标准,颗粒物年排放量控制指标为655.9吨,二氧化硫年排放量控制指标为1876.3吨,氮氧化物年排放量控制指标为2581.5吨。

四、晋中市。晋中焦化产能2081万吨,年产焦炭1506.6万吨,年能耗总量控制指标为165.7万吨标准煤,单位产品能耗控制指标为110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指标为3.23吨标准煤/万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全面达到省生态环境厅明确的超低排放标准,颗粒物年排放量控制指标为607.2吨,二氧化硫年排放量控制指标为1743.6吨,氮氧化物年排放量控制指标为2450.9吨。

五、运城市。运城焦化产能1728万吨,年产焦炭1251.1万吨,年能耗总量控制指标为137.6万吨标准煤,单位产品能耗控制指标为110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指标为3.23吨标准煤/万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全面达到省生态环境厅明确的超低排放标准,颗粒物年排放量控制指标为505.1吨,二氧化硫年排放量控制指标为1450.7吨,氮氧化物年排放量控制指标为2042吨。

六、太原市。太原焦化产能1432.8万吨,年产焦炭1037.3万吨,年能耗总量控制指标为114.1万吨标准煤,单位产品能耗控制指标为110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指标为3.23吨标准煤/万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全面达到省生态环境厅明确的超低排放标准,颗粒物年排放量控制指标为392.2吨,二氧化硫年排放量控制指标为1115.3吨,氮氧化物年排放量控制指标为1483.9吨。

七、忻州市。忻州焦化产能551.9万吨,年产焦炭399.6万吨,年能耗总量控制指标为44万吨标准煤,单位产品能耗控制指标为110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指标为3.23吨标准煤/万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全面达到省生态环境厅明确的超低排放标准,颗粒物年排放量控制指标为159.5吨,二氧化硫年排放量控制指标为457.1吨,氮氧化物年排放量控制指标为637.4吨。

八、晋城市。晋城焦化产能117万吨,年产焦炭84.7万吨,年能耗总量控制指标为9.3万吨标准煤,单位产品能耗控制指标为110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指标为3.23吨标准煤/万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全面达到省生态环境厅明确的超低排放标准,颗粒物年排放量控制指标为40.2吨,二氧化硫年排放量控制指标为104.2吨,氮氧化物年排放量控制指标为347.3吨。

说明:

1.上述指标中,焦炭产量是按照“十三五”平均产能利用率72.4%进行控制。为满足能耗双控和环境容量约束性指标要求,各市必须在拟建项目和建成产能利用率之间二选一,即:如果建成产能利用率高于72.4%,则必须下马部分拟建产能项目;如果要上马全部拟建产能项目,则必须保证所有建成产能利用率不高于72.4%。

2.上述指标中,单位产品能耗全部按110千克标准煤/吨标杆值计算。国家发改委等部门2022年2月出台的《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发改产业〔2022〕200号)要求,到2025年焦化行业30%产能达到标杆值,70%产能达到135千克标准煤/吨的基准值。

3.上述指标中,焦炉烟囱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全部按照100毫克/立方米的新建项目标准计算,晋环发〔2021〕17号文件规定的现有企业焦炉烟囱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标准为150毫克/立方米。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