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珠海查破一起水污染物偷排案件,该企业,因存在通过暗管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行政处罚30万元,其私设的管道也被实施扣押。
案情回顾
2021年下半年,珠海市生态环境局香洲分局对广东同齐福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齐福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却未运行,控制电箱指示灯显示未通电,而在废水收集桶底端却开设了一个直径约15厘米的圆孔,并接驳一条长约80厘米的PVC管,直接将桶内废水排至厂内雨水管网。
发现端倪后,香洲分局执法人员继续对该公司展开严密的排查,又发现该公司污水站内污水处理池底部也接驳一条直径约5厘米、长5米的PVC管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排至厂内市政污水管网。
对此,执法人员立即对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并取证。
污水站内污水处理池底部接驳一条直径约5厘米、长5米的PVC管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排至厂内市政污水管网
采样人员对市政污水井进行采样
为防止该公司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珠海市生态环境局香洲分局现场扣押了该公司私设用于排放水污染物的PVC管。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近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场对该公司私设的用于排放水污染物的PVC管进行扣押。
【普法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