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发布《贵州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专项行动方案》。详情如下:贵州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专项行动方案为着力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奋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特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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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专项行动方案

2022-05-30 13:51 来源: 北极星固废网 

日前,贵州发布《贵州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专项行动方案》。详情如下:

贵州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专项行动方案

为着力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奋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以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生态环境安全风险为总目标,着力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底,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基本解决危险废物跨省转入转出严重失衡问题。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收运体系,综合考虑设置区域性收集、中转或移动处置设施,实现每个县(市)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

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省内需求总体匹配,结构性短板基本补齐,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年产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重点产废单位和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达到国家A类。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1.严格环境准入。新改扩建涉危险废物(以下简称“涉危”)项目要严格遵循“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省内需求总体匹配”原则,逐步化解过剩产能。(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依规依法对已批复的重点行业涉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复核。探索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排污口设置“四合一”审批试点。依法落实工业危险废物排污许可制度。开展危险废物重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25年,年产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产废单位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全覆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完成两轮评估。(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推进行业结构调整。通过市场化推进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落实国家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出台《贵州省社会源废铅蓄电池收集暂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废汞触媒回收处置可行技术指南》等系列规范指南,将相关利用处置主体集中到规模大、技术先进、有实力的大中企业,逐步淘汰“散乱污”利用处置企业。新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不小于3万吨/年,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收集转运处置一体化。支持以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为龙头,联合专业收集转运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集中贮存设施,开展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大中院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探索高校集中区域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不再审批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配套以外的危险废物处置场。(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危险废物鉴别制度。组建成立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和鉴别单位管理。到2022年底,企业产生的属性不明危险废物鉴别鉴定率达到100%。(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危险废物过程监管

5.打击涉危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利剑2021-2025”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一批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等社会源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典型案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将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管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内容,违法企业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等按职责分工参与)

6.建立环境风险区域联防联控机制。2022年底前,与湖南、重庆、四川等省市建立危险废物案件跨省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共享与联动执法,重点查处跨省非法收集、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按职责分工参与)

7.推进可追溯信息化监管。依托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系统和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借助视频监控、电子标签(二维码)等智能化物联设备,逐步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2022年底前,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上医疗机构实现医疗废物可追溯信息化管理。探索危险废物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开展废铅蓄电池、废机油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社会源废铅蓄电池、废机油逐步进入回收体系,到2025年,全省废铅蓄电池和废机油规范收集率达到50%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严控跨省转入。遵循就近处置原则,从严管控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明确补偿主体、标准、方法、程序等。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替代为主,探索建立“点对点”危险废物定向利用豁免模式。(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严格运输管理。建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电子备案制度,将备案信息与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关联,完善常备通行路线数据库,利用车载GPS系统加强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监管。(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强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

10.开展省域内利用处置能力评估。制定并实施《贵州省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评估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利用处置能力匹配情况,摸清结构性短缺的危险废物类别;优化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布局,形成优势互补;开展设施运行状况评估,升级改造或淘汰一批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整合建设规模化、高值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补齐结构性能力短板。在安顺、铜仁、黔东南等地布局规模为60万吨/年的区域性含钡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开展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利用处置示范工程建设,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布局及需求推动建设规模为50万吨/年的区域性飞灰利用处置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完善医疗废物收处体系。推进省危险废物暨贵阳市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扩能改造,补充建设遵义、安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使三地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有一定富余。在毕节、铜仁、黔东南和黔南现有设施空缺区域补充建设医疗废物移动处置或收集中转设施。到2023年底,全省新增医疗废物处置能力6.39万吨/年,收集能力0.59万吨/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中心。按照生态环境部总体部署,在铜仁建设国家级含汞废物利用处置中心,提标改造现有生产工艺技术,引导形成龙头企业。根据全省产业链规划布局,将含铅废物的利用处置单位主要布设在黔东南台江工业园区,建设省级含铅废物利用处置中心,合理核定再生铅规模,其他地区含铅废物利用处置能力逐步萎缩。引导与重庆、四川、云南跨省转移“白名单”中危险废物类别和数量向利用处置中心倾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

14.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统筹新建、在建和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2022年底前完善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明确设施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和规则,根据实际设置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提升危险废物环境应急响应能力。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的管理队伍和专家队伍,排查识别涉危企业环境风险单元和一般隐患、重大隐患,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龙头企业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体系。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涉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各方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危险废物行业污染防治负总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落实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环境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监管职责,部门间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危险废物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压实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督察力度。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督察力度。对涉危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并造成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地方和单位,视情开展专项督察,推动问题整改。对督察中发现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被督察对象或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三)营造社会氛围。加强对涉危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将典型案例纳入《生态环境警示片》拍摄,形成强力震慑。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非法生产、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以及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提高公众、社会组织参与积极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附件:贵州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专项行动方案主要任务责任清单

附件

贵州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

专项行动方案主要任务责任清单

1.对已批复的重点行业涉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复核。(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探索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排污口设置“四合一”审批试点。(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3.依法落实工业危险废物排污许可制度。(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4.开展危险废物重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5.出台《贵州省社会源废铅蓄电池收集暂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废汞触媒回收处置可行技术指南》等系列规范指南。(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6.新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不小于3万吨/年,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将相关利用处置主体集中到规模大、技术先进、有实力的大中企业,逐步淘汰“散乱污”利用处置企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7.开展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大中院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探索高校集中区域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8.不再审批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配套以外的危险废物处置场。(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9.成立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和鉴别单位管理。(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10.开展“利剑2021-2025”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危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一批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等社会源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典型案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11.将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管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内容,违法企业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

12.与湖南、重庆、四川等省市建立危险废物案件跨省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13.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1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上医疗机构实现医疗废物可追溯信息化管理。(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

15.开展废铅蓄电池、废机油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相关企业)

16.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17.探索建立“点对点”危险废物定向利用豁免模式。(牵头: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18.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和运输路线过程监管。(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19.制定并实施《贵州省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20.升级改造或淘汰一批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整合建设规模化、高值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21.在安顺、铜仁、黔东南等地布局建设规模为60万吨/年的区域性含钡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22.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布局及需求推动建设规模为50万吨/年的区域性飞灰利用处置项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23.推进省危险废物暨贵阳市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扩能改造,补充建设遵义、安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在毕节、铜仁、黔东南和黔南现有设施空缺区域补充建设医疗废物移动处置或收集中转设施。(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24.在铜仁建设国家级含汞废物利用处置中心,提标改造现有生产工艺技术,引导形成龙头企业。(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25.在黔东南台江工业园区建设省级含铅废物利用处置中心,合理核定再生铅规模。(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26.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和能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

27.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的管理队伍和专家队伍,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龙头企业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体系。(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

28.排查识别涉危企业环境风险单元和一般隐患、重大隐患,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涉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9.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督察力度。(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30.加强对涉危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将典型案例纳入《生态环境警示片》拍摄。(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31.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非法生产、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以及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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