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有效震慑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5个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包括无证排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未提交执行报告、自动监控设备未按照规定联网等案件,相关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单位和人员予以严惩。
一、鸡西矿务局某加油站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未开展自行监测案
2022年3月17日,鸡西市鸡冠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企业开展排污许可证填报指导帮扶及现场检查时发现,鸡西矿务局某加油站,部分排污许可材料不完善。
执法人员通过采用排污许可“清单式”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4项违法行为:1、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规定频次开展每年1次的废气手工监测;2、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建立基本信息纸质台账;3、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建立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4、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建立建设监测记录信息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
该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开展废气手工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鸡西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治理,对存在的问题于2022年5月31日前整改完成”。2022年4月22日,鸡西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组对该案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的处罚。
对于该类环境违法行为,鸡西市生态环境部门以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查处与指导帮扶并举的工作思路,对大型企业严肃查处,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小微企业强化指导帮扶,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二、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黑龙江某环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案
2021年12月24日,齐齐哈尔市甘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黑龙江某环能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提交2021年前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笔录。
该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完成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工作,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计算裁量幅度,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元整的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以非现场执法为切入点,在排污许可系统发现问题线索后才组织现场执法,避免了对企业正常运行的干扰。为今后的执法检查工作提供借鉴引领,对企业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三、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某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自动监控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案
2021年12月13日,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在对某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3台锅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将烟气自动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该企业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在2022年2月15日前修复自动监控设备,修复前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四、黑河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无证排污案
黑河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已上报停产的黑河某公司恢复生产排放污染物。黑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会同自贸区建设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恢复生产并排放污染物。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黑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申请排污许可证,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投入生产。经黑河市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黑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自贸区建设生态环境局和专家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专家论证,该公司符合排污许可证发证条件。黑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该公司核发了排污许可证。
五、哈尔滨市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开展自行监测案
2021年11月1日,哈尔滨市道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开展水、大气污染物自行监测。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开展自行监测,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该案件有效督促重点排污企业落实自行监测主体责任,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使企业对排污状况和主体责任有更清晰的认知,让自行监测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自行监测的作用,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科学、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