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枣庄市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长效管护机制的指导意见,强调持续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详情如下: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区(市)城乡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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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长效管护机制的指导意见

2022-06-10 09:13 来源: 北极星水处理网 

日前,山东省枣庄市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长效管护机制的指导意见,强调持续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详情如下: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区(市)城乡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持续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实现农村黑臭水体长“制”久清,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决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按照“动态管理、分类施治、持续推进、长效管护、群众参与、协同监管”的总体思路,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建立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的监管机制,实现农村黑臭水体“动态清零”。

二、重点工作

(一)落实管护措施。对于已完成治理的农村黑臭水体,规范设置“××区(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公示牌”,注明水体名称、起终点位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员,公布监督电话和二维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在黑臭水体周边张贴宣传标语,引导广大群众形成良好习惯,从源头上杜绝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等乱排乱倒现象,营造全民参与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二)组建管护队伍。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镇(街)组建农村黑臭水体日常管护队伍,配备精干高效、责任心强的管护人员,对整治过的农村黑臭水体进行统一管理,定期清理沟渠、坑塘内的垃圾、浮萍以及水体周边堆放的柴草杂物等,制止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排放生活污水或畜禽粪污等不良行为,严禁出现垃圾浮萍满坑塘的现象,确保水体环境整洁美观。

(三)鼓励群众参与。始终把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积极性,引导群众通过监督电话或二维码“随手拍”活动参与身边黑臭水体的监督管理,构建群防群治的基层防线。各区(市)要及时在本级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媒介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定期监测水质。对于已完成治理的农村黑臭水体,原则上每年第三季度要开展一次水质监测(透明度、溶解氧、氨氮);对于日常巡查和群众反映的疑似农村黑臭水体,要及时开展水质监测,达到农村黑臭水体指标标准的要及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并纳入到动态监管清单。对于复黑返臭或新发现的农村黑臭水体,要认真分析问题原因,制定整治方案,按期推进整治。

(五)强化协同监管。推动河湖长制体系向村级延伸,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细化落实,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农村黑臭水体所在河湖的河湖长要切实履行责任,调动各方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推动农村河湖黑臭水体治理到位。持续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生活垃圾分类和“三清一改”工作,全面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配建。建立区(市)级监督、镇(街)级实施、村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巡查管护,实现农村黑臭水体长“制”久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是乡村生态振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治理成效已纳入各级高质量发展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和督导督办的职能作用,全面推动长效管护机制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管督导。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要牵头做好日常巡查监督工作,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遇到群众投诉时要立即开展巡查,并及时将巡查影像资料和巡查记录上传至市智慧监管平台农村黑臭水体模块,对于巡查发现的问题要第一时间落实整改。市级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将进行通报。

(三)完善评估考核。市生态环境局将牵头制定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成效考核评估办法,每年开展一次评估,并将评估打分情况计入市对区(市)高质量发展实绩考核成绩。对于存在“复黑反臭”现象,并在各级各类检查、督察、信访、舆情中被发现或通报的,将在考核中进行扣分,并强制列入当年治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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