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以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政府防范和有效应对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导致大气重污染的能力,详情如下:关于征求《汕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与《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粤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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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

2022-06-28 10:25 来源: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近日,《汕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以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政府防范和有效应对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导致大气重污染的能力,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汕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与《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粤府函〔2020〕3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函》(环办便函〔2021〕439号)有效衔接,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政府防范和有效应对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导致大气重污染的能力,我局组织修订了《汕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意见建议请于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我局。

联系部门: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地址:汕头市龙湖区丰泽庄东区5幢;

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869965;

传真:0754-88869965;邮箱:dqk88869965@163.com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与《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粤府函〔2020〕3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函》(环办便函〔2021〕439号)有效衔接,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政府防范和有效应对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导致大气重污染的能力,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控制和缓解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和谐。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函》(环办便函〔2021〕439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范(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HJ663-201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粤府函〔2020〕383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通知》、《汕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汕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版)》(汕市环〔2019〕625号)、《汕头市市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汕市办知〔2020〕58号)、《关于建立汕头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汕市环〔2021〕37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汕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大气污染的天气。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的具体数值依据汕头市空气质量实况及预报发布系统的数据。

1.4工作原则

1.4.1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切实加强对空气质量的预报,提醒市民特别是敏感人群做好重污染天气防护,采取适当的污染控制措施减缓大气污染,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2)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区域统筹,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统一指挥,按照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的需要,及时组织落实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积极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开展污染过程趋势分析和研判,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准备,做到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

(4)分级应对,精细管控。以市区为主要预警单元,按照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建立分级预警制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不同程度的应急处置和污染防治措施,有效降低污染指数和污染程度。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分析研判,定期会商,实施有效预警。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沟通与合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共同依法依规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4.2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原则

按照《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函》(环办便函〔2021〕439号)、《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粤府函〔2020〕383号)要求,统一重污染天气划分标准、统一预警和响应启动与解除标准、统一区域预警启动标准、统一应急响应和减排措施基本要求,开展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责任共担、信息共享、联防联治、群策群力,协同应对重污染天气,推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应急指挥部及成员职责

市政府设立、组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下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汕头海事局、市气象局、市供电局,各区县人民政府,综合保税区、高新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处置,协调各级人民政府网站及其移动客户端和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统一调度,及时汇总、上报各部门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报预警,会同市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加强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倡导社会各界自觉参与污染减排,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相关工作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各地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开展学生防护重污染天气教育和应急演练,依据重污染天气响应等级采取响应防护措施,及时汇总各地学校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指导、协调应对大气重污染技术和设备的研发。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工业企业名单,督导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操作方案,做到“一企一策”,督促有关区县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落实减排措施;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负责汇总各地限产、停产措施落实情况,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管控措施、渣土运输车禁限行管理等实施方案,加大对冒黑烟车辆管控力度,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高污染排放车辆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道路扬尘污染控制;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加强对城区主次干道和重点管控区域周边路段交通疏通和管理,减少交通堵塞和怠速停车。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并配合做好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的监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技工学校开展学生防护大气重污染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依据当地区域大气污染响应等级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露天矿山及林业机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制定重污染天气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负责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6个100%”等扬尘防控措施的督促落实;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冒黑烟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检查工作;督促各地强化施工扬尘的监管,定期更新施工工地扬尘源清单;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各地强化扬尘污染防治的情况,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制定重污染天气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负责编制所管国、省干线公路重污染天气扬尘控制方案,并督导落实;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时期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强化营运类车辆、港口作业机械污染大气控制措施;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冒黑烟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油气污染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强化对非法成品油和燃料油的联动监管;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管控;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客货运输、港口、码头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水务局:负责牵头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督促各地强化水利工程施工活动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冒黑烟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检查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农业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指导和宣传,推动实现秸秆全量化利用;协调落实渔船的大气污染防控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农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加强监管违法排污企业。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控制措施的宣传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卫生防护和医疗救治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报告与重污染天气有关的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儿科疾病的异常发病情况,并相应加强疾病救治力量。

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配合市公安局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配合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实施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核实锅炉新增、淘汰情况,及时更新锅炉清单;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日常及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对违法排污企业的监管和配合做好工业锅炉污染治理工作。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联系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汕头银保监分局及金融机构驻汕相关机构和分支机构落实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快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企业加大对重污染天气污染治理和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占路为市、露天烧烤等各类违反市容环境秩序问题进行执法检查;督导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处理;落实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清扫保洁防尘措施,督导各环卫单位加强清扫保洁、洒水抑尘,会同住建部门、公安交警、交通部门查处渣土运输车辆道路遗撒行为。

汕头海事局:负责协调落实商船的大气污染控制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分析与预报,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供电局:负责制定和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供电保障方案。

各区县人民政府,综合保税区、高新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编制和完善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组织落实;督导本辖区内列入减排清单的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制定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全面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降低人为活动对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加大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内设机构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承担。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贯彻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拟定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指挥、协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承担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工作;

(3)收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等信息,对重污染天气形势进行研判、会商;

(4)根据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5)承办各区县、管委会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组织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6)汇总、上报重污染天气及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启动、变更、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向各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发布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信息;

(7)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8)组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宣传教育与培训、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9)组织和协调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

(10)负责建立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

(11)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监督和管理;

(12)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专家咨询组、监测预报预警组、信息宣传组和督导检查组,各组职责如下:

专家咨询组:由应急指挥办公室牵头,组建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团队,推进重污染天气成因及应对方法的科学研究,利用大气污染源解析技术掌握全市主要污染源和重要污染区域,提出有针对性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参与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和研判,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性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监测预报预警组:由应急指挥办公室牵头,组建预报预警组,制定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方案,为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专家会商提供预报预警信息。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预警数据信息,根据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实施预警。

信息宣传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级有关宣传部门共同组成信息宣传组,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信息咨询等工作;负责舆情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确保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掌握舆情,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和应对工作,化解、消除舆论的不良影响。

督导检查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与市政府督查室及相关单位共同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反馈有关情况,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调查、应急效果评估以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3.预测预警

3.1监测与会商

3.1.1监测

监测预报预警组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区域空气质量和环境气象常规监测、数据收集、综合分析及评估等工作,并结合空气质量状况、气象条件及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7天空气质量进行预报,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当预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每日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1.2会商

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建立健全日常会商研判机制,当预测未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发起应急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咨询组共同参与会商,及时提出调整、解除预警的建议。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本预案参照《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中重污染天气全国预警分级标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表征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小时均值>200且持续12小时及以上,但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2.2预警条件

(1)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协同市气象局相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预报,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条件时,及时按空气质量预测结果上限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最终由市应急指挥部确定预警级别。

(2)当接到省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领导小组预警提示信息时,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确定相应级别预警。

3.2.3预警发布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建议,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组织发布,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达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预警原则上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应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当接到省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领导小组预警提示信息时,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提示信息,4小时内启动预警,并同时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同有关单位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当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开始预警时间、空气质量指数等级和空气污染持续时间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执行预案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

3.2.4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级别调整及解除建议,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组织发布。

(1)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将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并提前发布信息。

(2)当监测空气质量改善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预报组提出解除预警建议信息,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组织发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应急减排总体要求

按《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函》(环办便函〔2021〕439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等文件要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种等级,颗粒物、SO2、NOx、VOCs在相应预警等级下的强制性减排比例要求分别为10%、20%、30%,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结构,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两者减排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粤府函〔2020〕383号),要求“针对不同首要污染物,实施重污染天气分类分级应急管控措施:当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时,重点控制二氧化硫(SO2)、颗粒物(PM)、氮氧化物(NOX)排放,其次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O3)时,重点控制VOCs和NOX排放”。本次预案的修订是在生态环境部相关指导文件的基础上,参考《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粤府函〔2020〕383号),并结合汕头市污染天气实际情况编制的,将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分为首要污染物分别为PM2.5、O3以及PM2.5和O3同时超标(其中之一为首要污染物)三种情景,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不同情景下各预警等级污染物减排比例要求见表4.1-1。

表4.1-1 不同情景下各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要求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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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结合我市各类主要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污染天气主要管控污染物类型分析,明确情景1和情景3可调整SO2、NOx二者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之和不低于上述各自减排比例之和;情景2可调整NOx和VOCs二者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之和不低于上述各自减排比例之和。

4.1.2应急减排措施总体原则

(1)坚持底线思维有效应对。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根本底线;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

(2)坚持突出重点精准减排。①基于污染物排放构成情况、污染源排查成果和源解析结果选取全市的应急管控重点对象;②针对重点行业、非重点行业、民生保障行业、小微涉气行业以及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地等,分类制定相应措施。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按城市污染物构成及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合理筛选后优先采取应急减排措施;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市主要涉气行业的,按需求采取应急减排措施。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确定重点行业及相应减排措施。

(3)坚持绩效分级差异管控。国家标杆、省级标杆的最优企业减、免相应减排措施;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根据《关于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办函〔2021〕79号)要求,对涉VOCs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结合汕头市挥发性有机物重点企业分级评定结果,在重污染天气期间,A级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和C级企业加大减排力度,其中C级企业纳入优先停限产企业清单,C级工序停产。

(4)坚持措施可行有据可查。减排措施应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为主;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提前指导企业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

(5)坚持实事求是合理管控。根据应急减排基础核算情况,结合本市实际,对污染物占比较大且易于管控的源项采取优先管控措施;根据污染物排放特点,对排放重点行业或企业采取优先管控措施(民生保障行业除外);对污染治理水平低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企业采取优先管控措施;充分考虑社会的正产发展需求,在满足应急减排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

4.1.3不同预警等级应急管控重点识别

根据应急减排基数中各源项的核算情况、应急减排比例要求及应急减排措施总体原则等内容,确定不同预警等级应急减排管控重点如下:

(1)SO2通过工业源的限停产措施达到减排要求;NOx通过工业源和移动源的协同减排达到减排要求;VOCs的减排以工业源为主;PM的减排以施工扬尘为主。

(2)工业源应急减排。根据行业类型和污染物排放量大小,明确管控企业(园区)的优先顺序,结合污染物减排比例要求,确定最终纳入管控的企业(园区)。NOx通过与移动源开展协同减排,达到橙色和红色预警等级下的减排要求。

(3)移动源应急减排。移动源为NOx和VOCs减排重点源项,对重型柴油货车和普通摩托车进行应急管控,确保减排有效落实。

(4)施工扬尘应急减排。施工扬尘为颗粒物(PM)减排基数的最大源项,停止相关作业环节能有效达到应急减排要求。

4.1.4不同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

4.1.4.1 III级应急响应(黄色预警)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工业源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清单,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等措施。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并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②施工扬尘减排措施。按照施工扬尘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清单中的要求施行减排措施,实施III级响应减排措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导施工工程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停止相关环节作业。

③禁止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

通过上述强制性减排措施,确保实现各情景模式下各类污染物减排比例要求。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尽量减少使用含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

②公众减少燃油私家车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有条件的尽量选择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③依法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的力度;施工场地运输车辆配备机械冲洗装置。

④增加道路洒水和保洁频次,降低和控制路面扬尘。

⑤排污单位自觉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健康防护措施

①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运动。

②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

③市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局、教育局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管委会等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1.4.2 II级应急响应(橙色预警)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工业源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清单,实施II级响应减排措施。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等措施。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并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移动源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清单,实施II级响应减排措施。市公安局加强对重型柴油货车和普通摩托车的管控,禁止国4前的重型柴油货车和普通摩托车上路行驶。

③施工扬尘减排措施。按照施工扬尘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清单中的要求施行减排措施,实施II级响应减排措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导施工工程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停止相关环节作业。

④禁止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

通过上述强制性减排措施,确保实现各情景模式下各类污染物减排比例要求。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私家车上路行驶。

②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理,提高洒水降尘频次,对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等加强遮盖。

③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3)健康防护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②减少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幼儿园、中小学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

③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④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每日向社会公布全市医疗救治力量及接诊情况,有序指导市民就医,提高全市医疗接诊效率(公布定点收治及专门防治的医院清单)。

4.1.4.3 I级应急响应(红色预警)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工业源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清单,实施I级响应减排措施。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等措施。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并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移动源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清单,实施I级响应减排措施。市公安局加强对重型柴油货车和普通摩托车的管控,禁止重型柴油货车和普通摩托车上路行驶。

③施工扬尘减排措施。按照施工扬尘红色预警等级应急减排清单中的要求施行减排措施,实施I级响应减排措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导施工工程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停止相关环节作业。

④禁止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

通过上述强制性减排措施,确保实现各情景模式下各类污染物减排比例要求。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在执行Ⅲ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公众自觉减少车辆白天加油。

②适当增加公共交通的班次和服务时长。

③企业物料堆场全部覆盖并视情洒水降尘。

④暂停露天拆除、施工工地易扬尘作业。

⑤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等弹性工作制。

(3)健康防护措施

在执行Ⅲ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患者留在室内。

②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③建议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作业。

④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进一步扩大全市接诊范围,合理调整全市医疗救治力量,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4.2区域联动

当接到省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时,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确定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4.3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等级与预警级别相互对应,并同步启动、同步调整级别、同步终止,预警解除的同时终止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响应等级可以高于预警级别,并同步启动,可提前调整级别、延迟终止。

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建议结束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决定结束应急响应;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社会工作及新闻媒体发布应急响应结束信息,市委宣传部协助协调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各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终止区域应急行动,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5.信息发布和总结评估

5.1信息发布内容

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健康提示信息、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潜在的危害、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机动车禁限行区域和时间、大型活动停办通知,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5.2信息发布程序

(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网站及新闻媒体发布;

(2)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数据由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进行应急会商后统一发布,当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持续24小时及以上,但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预警和应急响应信息由应急指挥办公室向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发布,市委宣传部协助协调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4)机动车禁限行通知由公安交警部门在限行区内主要路口设置机动车限行信息提示牌,及时公开限行信息。

5.3信息报送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5日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及效果评估情况等。

每年3月底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上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应急响应措施及取得的工作经验与成效等,以书面报告形式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出现重污染天气可不报送上述总结。

5.4实时评估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对应急措施的减排效果、环境质量改善效果和社会经济影响进行简易评估,市应急指挥部结合会商结果调整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

5.5总结评估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应急响应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本次应急响应进行及时总结。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应急响应采取措施、人员物资到位情况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减排项目清单、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的完备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形成报告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团队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开展评估,进一步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的过程,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6.应急保障

6.1人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环境与气象监测预报人员技术水平,完善专家库。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派技术人员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技术组,有计划地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共同提高各地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6.2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按照财政体制规范,强化对监测与预警能力建设、运行、维护和应急响应的支持,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公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6.4咨询与技术保障

成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专家咨询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5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建立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相关负责人和联络员;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时期24小时信息通畅。

6.6医疗卫生保障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医疗防护及救治等研究工作。按照预案要求,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做好患者诊治工作。

7.预案管理

7.1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普及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预防常识,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7.2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针对政府应急预案、部门实施方案以及企业操作方案进行演练,各级政府、管委会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7.3责任与奖惩

对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由市级监察机关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约谈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由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预案修订及信息报送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适时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结合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对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进行更新修订,并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

(1)AQI: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Quality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2)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污染天气。

8.2其他

(1)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解释,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开展修订工作。

(2)于每年9月底前修订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汕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版)》(汕市环〔2019〕6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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