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重点行业企业VOCs治理任务中央大气专项资金配套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详情如下: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中央财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履行职能监督和管理资金的具体使用,加快本市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综合治理工作,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提高资金执行进度和使用效率,我局制定了《2021年重点行业企业VOCs治理任务中央大气专项资金配套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3日
(此文删减后公开)
2021年重点行业企业VOCs治理任务中央大气专项资金配套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和《关于开展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沪环气〔2020〕41号)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0)年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0〕1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6号)有关规定,经中央资金项目储备库、实施库入库审核,安排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配套支持用于重点行业企业VOCs治理工作。为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做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考核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及绩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主要目标
加快推进本市VOCs治理,促进VOCs减排,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根据财政部下达给本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及生态环境部对中央资金项目储备库、实施库的审核结果,由市财政局下达市生态环境局预算安排和预算指标。
第三条 支持对象
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储备库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项目进行征选,经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初筛,由生态环境部评估审核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实施库,有代表性、先进性、实效性的VOCs治理项目。
第四条 补贴标准
按照最高不超过核定投资总金额20%的比例(含20%)给予配套支持。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工程建设和试运行工作的重点VOCs综合治理项目,单个企业项目投资建设总费用(不含运行和维护保养费用)不低于200万元,包括源头削减、过程控制以及末端治理升级项目。
(二)编制完成VOCs治理“一厂一方案(2.0版)”,且按照《通知》要求对方案开展并通过专家评估。
(三)全面完成《通知》附件4任务清单中的“要求”和“目标”类治理任务,“推荐”类治理任务的完成比例不少于80%。
(四)源头削减项目通过部分或全部生产设施改造实施,具有明确固定的物理边界,且不具有与原VOCs物料使用或产品生产的兼用性与互换性;末端治理升级项目采用《上海市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指引》推荐的治理技术,VOCs污染物去除效果在原有要求(《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专项扶持操作办法》沪环保防〔2015〕325号文)基础上有进一步的提升。
(五)项目配套的专项资金补贴按照专项资金明确的支持范围进行申请和使用,不得重复申请或享受其他各级财政性资金补贴或以奖代补。
(六)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三年内无严重环保失信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七)纳入中央大气项目储备库,经市生态环境局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纳入本级预算指标安排,并经生态环境部核准调入实施库的项目。
(八)申报项目开工建设各项条件已符合要求,并形成一定的实物工作量投入。
第六条 申报程序及要求
总体要求:项目管理应遵循并应确保“专款专用、绩效导向,闭环管理和规范高效”。
(一)提出申请
项目申请单位按照“一厂一方案(2.0版)”、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表、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完成全面完成VOCs综合治理项目并达到预期环境效益后,应在项目核准进入中央项目实施库后按相关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并通过国库直拨方式获取配套资金。申请材料包括: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2. 重点行业企业VOCs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表(原件)和首次申请及承诺财政专项配套支持资金的声明(原件)
3. 已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改造方案)、项目投资预算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 经生态环境部核准的《项目绩效目标表》;
5. 项目实施直至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治理的总预算执行进度表、中央资金的预算执行计划表,本项目相关合同及财务资料;已完成竣工验收项目相关合同、发票及第三方出具的财务决算材料(复印件);
6. 项目实施结果检测报告及实施绩效证明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7. “一厂一方案(2.0版)”和技术评估意见;
8. 其他需要补充提供的资料等。
(二)申请材料审核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第三方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申报对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三)闭环管理,加强监督考核
项目按照绩效目标的考核标准,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落实项目实施监督、项目组织验收、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闭环管理。
项目纳入市本级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配合填报预算执行、项目进展、绩效管理、自行监督检查等相关信息。
(四)资金拨付和资金管理要求
本项目按照企业申报、所属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第三方审核、市生态环境局会市财政局核准同意后,由国库直拨方式拨付申报企业。一旦实施,本项目不得调出实施库或调整各项包括总投资等各项资金计划和预算安排。中央配套资金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工程建设项目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的规定,严格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制度。
第七条 项目主管园区管委会及实施单位职责
项目实施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改造方案)要求实施、完成并运行项目;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项目实施单位及所属园区管委会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准备工作。项目实施单位收到配套支持资金并已全部用于治理项目后,应当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后,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方向,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配套支持资金使用报告;项目全面完成后,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项目总体报告及各项效益分析,并保障实施项目后的正常运行维护费用。
第八条 附则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中央专项资金。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含第三方委托机构)在项目各环节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项目实施单位对本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骗取、截留、挪用、挤占等行为的,按相关规定,除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追回,归还原资金渠道外,还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项目单位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
(三)本实施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必要时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