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和芜湖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详情如下: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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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印发!

2022-07-11 10:35 来源: 北极星水处理网 

日前,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和芜湖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5号)以及《芜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建设海绵城市的要求,加快我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引,坚持政府统筹、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落实海绵城市理念,有效利用雨水资源,提高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削减径流污染负荷,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建设宜居、绿色、韧性、智慧、人文城市,实现山、水、人、城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落实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将至少75%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5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三)基本原则。

1. 坚持因地制宜,生态为本。根据城市各区域的地理环境、自然资源、社会经济等基础条件,科学合理制定区域海绵城市总体建设目标,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充分发挥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垫面对雨水的渗透作用,充分发挥湿地、水体等对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能力,维护城市良好的生态功能。

2. 坚持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充分发挥规划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的引领与控制作用,全面系统地确定海绵城市建设具体指标、推进策略和建设时序。统筹城市更新、韧性城市、人民城市,统筹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统筹自然本底、绿色设施、灰色设施,统筹典型示范和全域推进,以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特色突出的区域开展典型示范片区建设,以片带全,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切实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

3.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政府充分发挥调控引导作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同时加大政策及经济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管理。

二、强化规划引领,系统统筹建设

(一)科学编制规划方案。

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海绵城市、城市道路、园林绿地、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的刚性指标。市主管部门应于2022年编制完成《芜湖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修编)》《芜湖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编制完成本区域的“十四五”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系统化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二)严格管控建设项目。

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削减率、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流程,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出台《芜湖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全流程管控要求;在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等各设计阶段,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在规划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要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

(三)健全标准规范体系。

借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和示范城市经验做法,在国家和安徽省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基础上,结合芜湖市自然本底条件及实际情况,研究出台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技术导则和工程建设标准图集,指导海绵城市建设。

(四)建立项目储备制度。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人民城市建设等,科学合理谋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编制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避免大拆大建。各单位建设计划每年年底报市主管部门、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备案。

(五)统筹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

新城区以目标为导向,统筹规划、强化管理,通过规划建设管控制度建设,将海绵城市理念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老城区以问题为导向,统筹推进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城市水环境改善、城市生态修复功能完善、城市绿地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居住社区建设、地下管网(管廊)建设等工作,补齐设施短板,“干一片、成一片”,有效缓解内涝积水、水环境质量差等涉水问题。

(六)统筹推进海绵型载体建设。

以建筑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为载体,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推进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推广海绵型公园和绿地,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七)实施城市水系保护和生态修复。

以“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为目标,合理制定城市水系保护与修复方案,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禁止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河道系统整治,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恢复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

(八)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

统筹考虑城市排水系统提标改造、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海绵城市建设等要求,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达标建设,加快消除城市易涝积水点。老城区要在排水管线普查的基础上,加大老旧排水管道的更换和修复,提升排水防涝能力。结合雨水利用、排水防涝等要求,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加强城市排水系统与城市外围防洪体系的衔接。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有条件的区域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岸线净化;加快建设和改造沿岸截流干管,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溢流污染,加大合流制管网的截留倍数,必要时修建合流制溢流污染调蓄池等设施,加强污染源头控制。

三、加强组织保障,健全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挥、调度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海绵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工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分工要求,切实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共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系统化、规范、高效、有序开展。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建设。南陵县和无为市要以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为契机,推动海绵城市建设有序开展。

(二)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市海绵办组织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效果和完成情况的评估工作,评估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研究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激励措施,对在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标准制定、技术咨询、产品研发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激发全社会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动力。对未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实施问责。

(三)创新建设运营机制。

区别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属性,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采取明晰经营性收益权、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强化合同管理,严格绩效考核并按效付费。鼓励有实力的科研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制造企业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组建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或联合体,采用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发挥整体效益。

(四)加强资金投入和统筹。

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统筹,积极引导海绵城市建设,并在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中优先列入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对列入市建设重点工程计划的项目,资金拨付综合考虑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贯彻落实情况。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重点研究制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政策机制。加强与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收益票据等募集资金,用于海绵城市建设。明确海绵城市运营维护费用保障原则。

(五)强化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组织开展海绵城市专题宣传及专业知识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影响力的海绵城市建设论坛。加强科技创新,鼓励科研、设计、施工、制造单位、企业积极开展海绵城市设施、设备、技术等的研发,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芜湖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系统化全域海绵城市建设,提高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改善城市水环境,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科学利用城市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228号)及《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有效控制城市降雨径流,最大限度的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水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使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本市新、改、扩建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系、水利等工程项目,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土地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方案设计及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施工许可办理、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等环节,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由市海绵办(设在市住建局)负责统筹,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各部门职责如下:

市住建局承担市海绵办日常工作,统筹负责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并实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系统方案、规范标准、建设、运维定额;拟订并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绩效考核计划;指导、协调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两证一书”、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划拨和出让条件提出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指标;在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负责制定并实施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核发排水许可证;负责开展排水管网普查,建立GIS信息平台;负责制定宣传和培训工作方案,开展海绵城市相关宣传和培训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划、技术规范、标准,在项目核准(备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环节批复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市财政局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保障工作,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中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管理,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海绵城市建设财政支持政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落实海绵城市规划管控有关工作,会同市住建局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两证一书”、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划拨和出让条件。

市城管局负责划定城市绿线,制定海绵城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办法,并在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验收备案及有关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负责本地化海绵城市植物选型研究。

市水务局负责划定河道蓝线,在城市防洪、水系治理和水利工程建设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立健全河道水体长效管理机制;负责在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和水利项目初步设计等环节批复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土储中心等单位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和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各自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统筹部门,负责县市区、开发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组建和运作,编制“十四五”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第二章 立项、规划和土地管理

第五条 本市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和目标进行明确阐述并取得海绵城市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及措施、建设规模和内容以及投资估算。项目审批部门应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社会投资备案项目在提交备案申请信息时,应根据土地出让、划拨条件中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填写相关内容;社会投资核准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资源利用、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第六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并在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中落实海绵城市相关要求及指标,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控制指标。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划拨和出让条件、核发“两证一书”中依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并征询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指标,并要求建设工程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

第八条 对于不需办理选址、土地划拨或出让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征求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相关建设要求和指标;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批准的项目,未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指标的,鼓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项目方案调整、设计变更等方式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 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系等用地选址时,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综合协调设施布局,优先考虑利用或保留原有绿地、河湖水系、自然坑塘、闲置土地等用地。

第十条 公园绿地、河湖水系等基础设施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禁止侵占河道蓝线、填河填湖造地、河道截弯取直、大规模河道硬化、占压河道建设、覆盖河道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海绵城市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用。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依据国家、安徽省和本市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明确建设目标、具体指标、工程措施及规模,评估实施效果。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确保项目的方案、设计和施工保持一致。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划设计导则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进行海绵城市专项审查,明确审查意见,审查不合格的需按审查意见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督。在工程原材料、工艺、施工质量检查监督、工程验收等环节加强对海绵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进行海绵城市设施专项验收,确保建设项目达到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书、立项批复、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指标,并将验收情况写入验收结论。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采取PPP或特许经营等模式建设的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PPP或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进行移交管理。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应纳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海绵设施由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或由政府组织成立统一的海绵城市设施管理单位对海绵城市项目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社会投资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鼓励采取市场化模式进行运维。

第十八条 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制定长效化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利用先进的技术、监测手段等,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的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第二十条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开展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运维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优先列入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优先保障项目用地需求,优先办理报建和出让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针对纳入豁免清单管理的项目,在其设计、报建、图纸审查、验收等环节对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豁免清单详见附件)

豁免清单以外的项目,均应按要求落实海绵城市管控指标。如因建设环境、内容、功能等因素制约而不能完全遵循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的项目,经技术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准予取消或适当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

附件

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

按照“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的原则,在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需融入海绵城市理念,对无条件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的项目实行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管理。对纳入豁免清单管理的项目,在其设计、报建、图纸审查、验收等环节对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做强制性要求。按此要求以下工程纳入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

(一)人行天桥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单体人行天桥、建筑连廊工程);

(二)电梯加装工程;

(三)桥梁工程(无桥下绿化);

(四)隧道工程;

(五)道路交叉节点改造工程(交叉口改造、跨线桥改造);

(六)地下连通通道工程;

(七)机动车道下市政管线(含综合管廊、电力隧道)新建或改建工程;

(八)城市路面改造工程;

(九)市政设施提升改造工程(不涉及地面改造);

(十)面积小于500平方米且绿地率低于5%的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地面停车场;

(十一)杆、塔工程;

(十二)地下室工程(不涉及地面改造);

(十三)绿地率低于10%的仓储、物流、堆场类工程;

(十四)河道内水利工程(水库大坝、水闸、橡胶坝工程);

(十五)绿地率小于10%的工业类、商业(B1)、商务(B2)类工程;

(十六)公共交通场站、加油加气站、港口码头、机场(飞行区、航站区、货运区、维修区)工程;

(十七)海绵管控指标纳入片区统筹平衡的道路工程;

(十八)道路侧分带小于2米的道路工程;

(十九)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如已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不适宜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

(二十)应急抢险工程;

(二十一)地表径流污染程度较高的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三类工业用地(M3)、医院等区域;

(二十二)装饰、装修工程。

对纳入以上豁免清单的项目不作海绵城市强制性指标管控要求,但需按以下要求建设:

1. 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采用透水材料;

2. 采用环保型雨水口;

3. 步行街及地块内人车分流区域的道路路缘石采用平缘石;

4. 硬化区域周边绿地采用下沉式;

5. 建筑外立面雨落管断接优先接入周边绿地;

6. 地块内雨水管网接入市政管网前,宜设置沉淀净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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