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印发了《苏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试行)》(以下简称“新版评审程序”),通过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进行了研究梳理。新的评审程序明确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于9月1日起与《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同步施行。
做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苏州实现“提速”又“提质”
根据201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涉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等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工作。
为做好评审工作,苏州市生态环境和资源规划部门联合,于2020年7月在全省率先出台《苏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流程(试行)》。
经过两年的实践,随着国家和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不断出现新的要求,今年以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积极谋划,组织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起草了“新版评审程序”。
“新版评审程序”有何不同?让我们一起来盘点“新版评审程序”
着眼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新要求,严格规范管理部门工作程序,强化相关责任单位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调查报告评审把关要求,持续提高调查报告质量,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确保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1明确了适用范围、组织评审方式、各方职责、评审流程、重新评审情形、材料存档、上传系统和信息公开等八个方面内容;
2建立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备案前审查”三级审查程序,明确了各环节具体要求和责任,形成闭环管理;增加了16项“专家一票否决项”,明确了调查报告质量“及格线”基本要求;
3提出备案前审查具体要求,强化了管理部门和第三方评审机构责任意识;增加了“重新评审情形”,明确了三种需要重新调查和评审的情形,为实际工作中特殊地块的管理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