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为规范莲花县城市居民户(含城中村和城市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根据建设部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莲花县政府办《莲花县城市居民户(含城中村和城市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莲府办纪字【2022】15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代收城市居民户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县润泉供水公司已抄表到户的城市居民户(包括城中村和城市暂住人口)和商户(有物业小区的居民住户由物业公司负责收取的除外),应按月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萍乡市发改委《关于萍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萍发改收费字【2007】370号)收费标准,常住人口按每户每月6元进行收取。
二、由县润泉供水公司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按照收取标准每月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统一的发票(水费发票上增开“生活垃圾处理费”栏目)。
三、当月未产生水费的居民户不收取当月生活垃圾处理费,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户凭证减半收取,其他减免政策按照现行相关文件执行。
四、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在催缴后仍拒绝缴纳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五、征收时间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莲花县城市管理局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