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转型升级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项目审批决定公告。详情如下: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转型升级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项目审批决定公告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转型升级搬迁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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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钢铁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获批

2022-08-04 09:07 来源: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日前,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转型升级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项目审批决定公告。详情如下: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转型升级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项目审批决定公告

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转型升级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报批申请表等文件收悉。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转型升级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转型升级搬迁改造项目位于威县城东工业区钢铁及相关产业区内。项目建设3套HIsmelt熔融还原炉,3套铁水脱硫装置,2座500吨白灰窑,3座100吨电炉,3座100吨LF精炼炉,2座100吨RH真空精炼炉,4台连铸机,2条高速线材生产线,2条棒材生产线,1条大盘卷生产线及1条开坯生产线,同时配套建设铁路专用线邢钢厂区工厂站。项目建成后,炼铁产能165万吨/年、炼钢产能225万吨/年,主要产品为高速线材70万吨/年、棒材100万吨/年和大盘卷43万吨/年。

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符合《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等相关政策要求。2021年12月9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该项目产能置换方案进行了公告。2022年6月6日,项目经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冀发改外资备〔2022〕29号);2021年1月8日,省发改委出具了搬迁改造项目煤炭替代方案审查意见(冀发改环资〔2021〕26号);2022年4月17日,省发改委出具了搬迁改造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冀发改环资〔2022〕515号)。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理念,采用国内外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根据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净化、过滤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能力、效率及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炼铁工序、白灰工序、炼钢工序、电渣重熔工序、轧钢工序各类废气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发电工序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须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中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同时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自备电厂燃气锅炉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氨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限值要求。落实各项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厂界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项目颗粒物排放量不得超过617.425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不得超过466.401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不得超过954.877吨/年。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和污水处理系统。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实现生产废水零排放。项目炼钢车间浊环水系统排污水、轧钢车间浊环水系统排污水经预处理后,与净环水系统排污水、汽化冷却及锅炉系统排污水全部送厂区综合废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产生的中水、除盐水全部作为生产补水回用,浓盐水全部用于水冲渣和焖渣,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厂区生活污水处理站净化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至威县综合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得超过10.293吨/年、氨氮排放量不得超过0.772吨/年。生产废水不得外排。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周边噪声敏感点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一般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对危险废物依法在危废间暂存,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六)切实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建立完善土壤监测制度。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设置土壤监测点,严格落实土壤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危险品的储运和使用管理,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出厂转移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厂区初期雨水、事故废水及消防废水收集控制系统须设置截留设施、事故排水收集措施、雨水系统防控措施,严禁事故废水、消防废水排入外环境。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做好项目与威县城东工业区、威县、邢台市以及周边的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控区域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

(八)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制定完善的检修和维修操作规程,降低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量,严禁长时间非正常工况超标排放污染物。结合特殊气象条件预警,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降低主体工程装置生产负荷等应急措施。

(九)项目碳排放量3878733.436吨二氧化碳/年,碳排放绩效值为1.724吨二氧化碳/吨粗钢。较现有工程全厂碳排放量增加465115.436吨/年、碳排放绩效值降低0.095吨二氧化碳/吨粗钢。

(十)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源和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包括废气、噪声等各类污染源的监测管理体系,并覆盖二噁英、氟化物、氨、硫化氢等特征污染物。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标准文件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台账制度,对环境空气和土壤开展长期环境监测,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染物在线监测相关要求,搬迁改造项目还原炉混合烟气,出铁场废气,石灰窑焙烧烟气,电炉一次烟气、二次和三次烟气,精炼废气,连铸废气,轧钢工序加热炉烟气及退火炉烟气,燃气锅炉烟气等排气筒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十一)建立与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各项生态环境管理措施,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十二)项目应确保大宗原料及产品采用铁路、电动重型载货汽车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5%,其他运输方式须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中相关要求,采用新能源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运输。拟建项目应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主要排放设施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及错峰运输要求。

(十三)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四)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你公司应配合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威县人民政府、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威县分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项目污染物倍量削减方案,落实各项区域现役源削减措施,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前削减颗粒物排放量不少于1280.979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不少于1439.767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不少于2565.169吨/年。确保现有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落实到位,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期完成中水输水管网、污水管网、供热管网建设等各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在上述工作完成前,邢台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得核发拟建项目排污许可证,拟建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你公司现有焦炉须按照省有关要求限期完成关停工作。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按期变更或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切实落实省政府相关要求。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邢台市人民政府、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威县人民政府、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威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和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邢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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