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认真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收集、整理、解析和发布机制,定期与不定期的发布指导性典型案例,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参考。此次公布的4个指导性典型案例,来自于2022年各地办理的环境违法案件,主要涉及故意干预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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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布2022年第一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指导案例

2022-08-04 11:23 来源: 湖北生态环境 

2022年,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认真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收集、整理、解析和发布机制,定期与不定期的发布指导性典型案例,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参考。

此次公布的4个指导性典型案例,来自于2022年各地办理的环境违法案件,主要涉及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篡改监测数据等类型,由荆门、十堰、仙桃、咸宁等市州推荐报送,经省厅案例评审小组审定后予以公布。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指导案例

(2022年第一批)

案例一 荆门某矿业有限公司涉嫌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收到荆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转办件,通报荆门网格化二期项目八里干沟道路站点因监测仪旁边安装了单独的十字形喷淋装置,对监测仪进行洒水,导致八里干沟道路站点设备损坏。

2022年5月3日,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发现某矿业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人员韩某于2022年4月24日承接道路喷淋安装业务施工时,在荆门网格化二期项目八里干沟道路站点上方安装十字形喷淋装置,对大气监测仪器采样口造成干扰。根据相关报告分析,喷淋装置安装运行前后,八里干沟道路1780站点PM10数据差异较大,说明喷淋装置安装运行后该站点PM10浓度受干抚明显,不能真实地反映周围局部环境的实时数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其违法行为属于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

二、查处情况

2022年5月7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涉嫌刑事犯罪的证据材料移送给荆门市公安局,2022年5月13日,荆门市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并于5月20日对当事人韩某采取了强制措施。

2022年5月20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矿业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6万元罚款。目前,该单位已缴纳罚款,停止并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

三、案例评析

(一)人技结合,实施非现场监管,高效精准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为加大大气污染防治的力度和精度,荆门市实行精细化管控、网格化管理,将中心城区及关联区域划分为网格,设置微站,24小时对周边区域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并实行异常数据报警。此前,因八里干沟区域的4个微站,今年以来PM10数据频频报警,环境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发现为矿业公司在矿山开采、加工过中产生的粉尘,以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导致报警,已责令其限期整改。后来,该企业委托第三方在厂区周边安装喷淋设施进行控尘、抑尘,在微站检测仪上方安装喷淋设施,该微站监测数据PM10浓度大幅下降。5月1日晚,该微站设施设备因喷淋水而损坏,导致微站监测数据为离线状态,触发“市区一体化调度执法平台”报警联动并精准推送,最后被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二)部门协作,实行案件联办,形成打击环境违法高压态势。该案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迅速启动大案要案联办机制,成立专案小组赶赴现场调查取证。经调查研判,该案已涉嫌犯罪,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两法衔接”案件联办机制,第一时间与公安部门对接,联席会商案情,并成立联合办案专班深入挖掘环境污染犯罪,形成了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以案促改,开展入企帮扶,提升石料行业治污防污水平。针对该案所反映的石料行业技术水平不高、管理不规范,致使区域环境质量受到污染的情况,荆门市政府立即启动了石料行业“治扬尘、治超载、治抛洒”的行动,开展驻点帮扶,组建了8个驻点工作专班,抽调47人分别进驻东宝区、钟祥市的8家石料企业开展帮扶,指导企业全面推进“三治”联防源头、治理工作,促进石料行业快速改造升级,达标排放,持续推动环境质量改善。

案例二 十堰某公司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9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经查,十堰某公司自2022年1月29日起至3月29日,在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多次督办下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2年4月2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对该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022年4月29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并于5月18日依法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该公司承认其违法行为,并自觉缴纳罚款,积极进行整改,按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了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三、案例评析

(一)新法与新规适用到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它首次从法律层面规定了排污单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完成自行监测等管理要求,同时明确了年度执行报告的内容、提交时间及频次。本案是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依据该条例查处的首例违法案件,也是该局认真落实新法新规,强化排污许可管理,督促企业守法经营,切实做到依法排污、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有力举措。

(二)处罚与教育有效结合。处罚从来不是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管的目的,督促企业落实生态环境责任主体才是目标。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坚持以案促教,不断强化教育引导,大力宣传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组织召开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培训会,邀请第三方环保机构专家,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行逐条分析研究,详细分析和对比前后变化,强化企业落实排污许可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证后管理工作,全面提高许可证执行率。

(二)执法与服务齐头并进。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充分发扬“店小二”精神,组织执法帮扶小组,深入排污单位现场开展“手把手”指导和“一对一”帮扶。一方面帮助企业开展环境问题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为企业提供环保技术指导,使企业在污染治理、技术改进、环境管理等方面少走弯路。另一方面通过进企业、面对面的方式,向企业宣传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制度、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督促企业由“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

案例三 仙桃市某化工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9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群众投诉反映某灌溉渠水质异常事项进行现场调查,利用无人机对周边1平方公里区域进行巡查,发现某化工园区公共雨水管道一断面处底部南侧有排水口正在向园区公用雨水管道排水。

执法人员溯源调查发现,该化工园区内某化工公司污水处理站部分废水通过管道排入西北侧土坑贮存,土坑内的废水经一条直径20厘米、长10米的地埋式管道排入园区公用雨水管道后最终外排至该灌溉渠。经现场取样监测,数据显示外排至园区公用雨水管网的废水pH值为3.03,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2年1月21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对其涉嫌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进行立案调查,2月14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3月16日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万元整。

2022年3月21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仙桃市公安局。4月22日,仙桃市公安局对两名主要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对违法环境问题完成了整改。

三、案例评析

1、重视群众投诉。群众反映无小事。仙桃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群众投诉,认真开展现场核查,充分发挥无人机作用,对受污水体周边沿线开展溯源调查,最终发现排污管道并确定污染源、排污管道及污水排放走向。

2、执法和监测联动。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紧密配合,仙桃市环境监测站第一时间对灌溉渠和排污企业开展现场采样监测,分析废水特征污染因子,结合现场勘查情况,锁定污染源,为后期开展执法提供了依据。

3、强化结果运用。仙桃市生态环境局注重执法效果,多措并举,严查违法行为,不仅对当事企业处以罚款,还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主要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同时为加强教育引导和警示,该局还将相关案例在官网和微信公众号进行曝光,起到了典型震慑作用。

案例四 咸宁某针纺印染有限公司擅自篡改监测数据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4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省环境执法监督局对某针纺印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在2021年12月8日至24日等多个时段,多次修正省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中的化学需氧量偏差值,从负30至负100,设定化学需氧量浓度值为30mg/L至100mg/L,更改后的数据上传至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同时,调取视频监控平台数据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负责人陈某多次将摄像头的视角转向墙壁,避免拍摄到自动监控设备操作过程。通过对比,修改化学需氧量偏差值的时间与调整视频摄像头的时间基本吻合。

2022年3月15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委托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存在通过人为修改COD修正因子导致每升废水含氧量与实际数值不一致的现象”。

该公司通过修改COD自动监测设备修正因子,篡改生成虚假监测数据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的环境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查处情况

2022年3月25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赤壁市公安局。赤壁市公安局于2022年4月25日对其立案侦查,并对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负责人陈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三、案例评析

(一)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视频智能管控优势,精准挖掘环境污染犯罪线索。本案是综合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视频监控、智能管控系统挖掘线索,精准打击企业非法排污环境违法犯罪的执法案例,充分展现了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视频、智能管控等平台在办理大案、要案中的突出作用、优势,对优化执法方式,促进精准办案、科学办案,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借鉴意义。

(二)利用第三方辅助执法,及时固定违法犯罪证据。针对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办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出现的专业技术不足问题,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协助执法人员提供技术支持。经过周密部署、精密计算、仔细论证,司法鉴定机构历时半个月,出具了司法鉴定报告,为该案违法行为定性、后续审理、定罪量刑提供了支撑,也为全省查办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借鉴。

(三)专案查办,纵横联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落实专案查办,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成立专案组,明确分工,对该企业废水自动监控设施的站房进行突击检查,通过视频监控锁定相关嫌疑人,通过智能管控系统固定作案手法,第一时间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逐步突破。初步掌握该企业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相关线索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形成多方合力,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保持生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环境执法监管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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