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持续组织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利用平台巡查、智能监控、第三方巡查等手段,查处了一批自动监控领域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为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持续保持高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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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布2024年第二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自动监控领域)

2024-06-18 10:07 来源: 湖北生态环境 

2024年,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持续组织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利用平台巡查、智能监控、第三方巡查等手段,查处了一批自动监控领域环境违法犯罪案件。

为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现将各地查处的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并对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等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

十堰某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在线监测数据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2日至1月19日,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接到第三方巡查单位关于丹江口市某重点排污单位上传到环境监管平台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全为实测值,疑似未按企业排放标准要求上传折算值,涉嫌篡改在线监测数据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报告后,经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在工控机中人为设置标态折算值等于实测值,工控机通过数据线将未按照排放标准基准排放浓度公式计算的标态实测值传输至站房内环保数据采集仪后传输至环境监管平台,其在线站房工控机中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的标态干基值与数采仪中相对应的污染物监测数据相同。

经核实,该企业作为十堰市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在正式投产后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按照法定排放标准要求以基准排放浓度作为判定其是否达标排放的依据,而是使用实测排放浓度值代替基准排放浓度值上传到环境监管平台,以达到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目的。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项“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情形,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4年1月29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以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2024年2月1日将案件移送至丹江口市公安局,同时抄送至检察院。丹江口公安局经初步侦查后于2024年4月7日进行刑事立案,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

本案反映了该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法律意识淡薄,治污主体责任缺失,在发现废气排放口所排放的污染物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要求后,不是通过采取有效治污措施实现达标排放,而是主观臆断听之任之,掩耳盗铃逃避监管。

本案中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第三方辅助执法技术力量日常巡查发现的违法线索,通过对企业正常生产以来的历史数据及在线平台中参数设置情况的勘察锁定违法证据,查实企业篡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事实。

案例二:

襄阳某化工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3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联合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老河口分局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但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流量计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流量计中气浮珠沉底,当打开流量计开关后,浮球马上上升。

经核实,该公司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流量计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样气无法进入流量计,分析仪采集不到数据,导致上传至湖北省污染源信息平台的NOx数据失真,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3年9月2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老河口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老河口市公安局。经进一步补充完善案件证据材料后,老河口市公安局于2024年4月1日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

(一)注重涉刑证据,依法主动对接。本案中襄阳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主动与公安部门进行对接,多次召开案件协调会。公安部门在生态环境部门移送案件后对相关证据提出补充完善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及时厘清补全,形成有效完整证据链,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立案侦查。

(二)重拳严厉打击,震慑违法犯罪。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隐蔽性强且性质恶劣,襄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针对该违法行为做到严厉打击,坚决遏制,体现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和铁腕治污的决心,给排污单位敲响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警钟。

案例三:

荆门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日,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接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有关环境违法问题的函后,迅速联合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赴现场开展突击检查。经现场调取该公司运营的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2023年8月份以来在线监控站房的监控视频记录,并对在线监测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仔细查看在线监测设备运维记录等,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徐某某和曹某自2023年8月28日以来多次在巴歇尔槽内取达标水样加入自动在线监测采样瓶内,导致自动监测设备未对实际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造成失真的监测数据上传至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4年4月2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4月3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钟祥市公安局。钟祥市公安局于4月10日作出立案决定,目前此案正在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

(一)行动迅速,及时锁定环境违法证据。接到环境违法问题的函后,荆门市生态环境局迅速行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通过采取查看比对监测数据、调取视频监控、查看运维记录等综合手段,通过分析研判,第一时间锁定该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违法行为的证据,为该案的定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衔接高效,合力严打环境违法犯罪。在本案的查处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完成现场调查取证,经初步判定涉嫌环境违法犯罪后,及时启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迅速与公安部门对接并移送相关案件资料,公安部门第一时间立案侦办,两部门高效衔接,对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违法犯罪行为实施联合打击,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应和震慑效果。

(三)典型教育,促进在线监测规范管理。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以此案为契机,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通过企业自查、生态环境部门巡查的方式,综合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等非现场监管手段,通过数字赋能对异常情形进行分析研判,对在线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同时加强教育培训,引导企业严格规范污染源在线监测日常管理和运维,自觉抵制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案例四:

咸宁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0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对通山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排口正在排放废水,污水处理站自动监控站房内的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被人为断开并插在一瓶装有不明液体的矿泉水瓶中。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接到问题交办函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进一步调查,经初步判断,该公司涉嫌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24年3月2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立案后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勘察,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矿泉水瓶不明液体、排污口外排废水和混合采样器水样进行了采样检测。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操作工吴某于2024年3月20日10时28分至35分将自动监控站房内的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人为断开,将设备端采样管插在一瓶不明液体的矿泉水瓶中,干扰正常采样、监测,导致自动监控设备检测和上传数据失真。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

2024年5月13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将此案移交至通山县公安局。通山县公安局于5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目前正在侦查中。

三、启示意义

该企业作为咸宁市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无视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要求,采取替换水样的方式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在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专项行动期间顶风作案。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权益,强化大案要案查办,密切与公安、检察机关协作,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强化震慑、警示教育作用。

本案充分运用污染源监控平台和视频监控手段查处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隐蔽违法行为,通过调阅自动监控站房视频监控,固定证据,并及时到达现场进行采样检测,形成了“线上+线下”组合拳,打击了自动监测数据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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