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卫网获悉,为规范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税发〔2021〕5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实际,8月12日,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城市管理局就《沭阳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关于对《沭阳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开始时间:2022-08-12 结束时间:2022-08-19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税发〔2021〕51号)等文件精神,沭阳县城市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沭阳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8月12日—8月19日,如有不同意见,请于8月19日前以书面、电子邮件反馈至沭阳县城市管理局。
电子邮箱:962050638@qq.com
联系地址:沭阳县上海中路80号
联系电话:0527-83590189
沭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2年8月12日
沭阳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税发〔2021〕5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区范围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区生活垃圾从垃圾转运站或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含清扫保洁和清运垃圾到指定收集场所的费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城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清扫、保洁及清运生活垃圾等服务的,除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外,还应当支付有偿服务费。有偿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 城区范围内(东至沭阳经济开发区东界,南至宿迁大道接205国道接温州路,西至淮河堤,北至威海路形成的合围区域)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县税务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县财政局、城管局、发改局、住建局、民政局、人社局、医保局、市监局、公安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税务局要加强与各有关单位联系,按照各司其责、密切协作、方便高效的原则,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协调机制。县人社局、住建局、公安局、交通局、市监局等职能部门应提供以下涉费共享信息: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职人数;
(二)宾馆、招待所行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登记的床位;
(三)商场、超市、餐饮、桑拿(浴室)、歌舞厅、美容美发、网吧等相关餐饮娱乐行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核准的经营场所面积;
(四)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第七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可以按月、按季或按年征收。
第八条 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由县税务局征收或者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财政局、税务局、相关受委托单位协同做好代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入库工作,代收单位手续费由县财政局纳入预算安排。具体为:
(一)城区各类企业(不含建筑施工单位、学校、医疗单位、市场、商场、超市、宾馆)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在其申报缴纳时征收;
(二)城区所有物业小区、居民区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城市供水单位在收水费过程中代征收,由住建局负责清算并督促城市供水单位及时上缴国库,同时做好原物业公司按照每户每月4元代收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再收取的解释工作;
(三)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建筑施工单位、学校、医疗单位、市场、商场、超市、宾馆、货运车辆、客运车辆等所有税务不具备征收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城管局环卫处负责代征收。
第九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分别执行以下标准:
(一)居民按户计价定额收取,对城区范围内的居民住户(含暂住户),按照每户每月4元征收;
(二)对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驻沭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根据人社局提供的该单位上一年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职平均人数计价定额征收,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向单位征收;
(三)对建筑施工单位,按现场实际人数每人每月2元标准向建筑施工单位征收;
(四)城区市场、商场、宾馆、餐饮娱乐等行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本办法附件所列标准计征。
第十条 以下情形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
(三)退役军人管理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四)各级社会福利机构(含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五)其他特殊情况。
上述有关单位每年以函方式告知县税务局和县城管局,并附有关免征证件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对连续两个月用水量合计在2吨以下的住户,免征该户两个月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镇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的居民户、单位或个人,实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征收单位和代征收单位征收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等制度有关规定征收,及时足额将收入上缴入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县税务局会同县城管局对违反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四条 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局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局误收需要退库的,由财政局授权税务局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局申请办理;因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由县税务局、城管局联合审核后,财政局按规定办理退库。
第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缴、欠缴、漏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情节较为严重的,可纳入单位法人、自然人的信用评价体系中。
第十六条 税务局、城管局要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定期统计和报告制度,加强对收费单位的指导,督促收费单位依法依规收费。财政局要按照职责依法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和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城区范围以外的乡镇、街道范围内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征收方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以往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沭阳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