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发布《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由梧州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起草的《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
1.电子邮件:wzcxqjb@163.com
2.来信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6-1号 梧州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市容环境监督科(邮编:543000)
3.在线提交:在梧州市政府门户网站调查征集专栏在线反馈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19日。
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
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是指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
本条第一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管理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支持,鼓励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科学研究和创新,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餐厨垃圾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业职责】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行业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行为,推广餐厨垃圾减量化方法,督促会员单位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置工作。
第七条【管理原则和倡导规定】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合理膳食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鼓励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逐步实现统一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章 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八条【产生单位要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餐厨垃圾相关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管理,建立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台账,并保存至少两年。
(二)餐厨垃圾实施单独收集、存放,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应当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将餐厨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
(三)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相关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
(四)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对餐厨垃圾进行密闭性存放,并保持容器、设施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第九条【服务许可】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个人和未取得相关特许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十条【准入方式】城市管理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约定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期限及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十一条【收运处置单位要求】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合同,并报城市管理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
(三)收集餐厨垃圾后,应当及时清理作业场地;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交通工具、容器应当标有“餐厨垃圾专用”字样,保持交通工具、容器完好、整洁,确保收集、运输全程密闭化;同时应当按规定分类收集、运输餐厨垃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联单制度】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实行联单管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对接收的餐厨垃圾数量予以确认,如实填写联单有关内容,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台账资料以备检查。台账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城市管理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处理餐厨垃圾的种类、来源、数量等情况。
第十三条【禁止行为】 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或者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水域和公共厕所等;
(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三)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四)将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提炼作为食用油销售、食用;
(五)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或者作为畜禽饲料原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方案】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城市管理监督、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城市管理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餐厨垃圾在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六条【举报投诉】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向城市管理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十七条【停业歇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需停业或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城市管理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
城市管理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停业或歇业前,落实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等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联动执法】 城市管理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和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及时、全面查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法行为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产生单位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相关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擅自收运处置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禁止行为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禁止行为责任】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拒绝检查责任】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拒绝城市管理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停业歇业责任】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参照执行】本市所辖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对餐厨垃圾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