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补贴价格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我局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结合各区实际情况,起草了《深圳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补贴价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通过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门户网站和“美丽深圳”微信公众号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10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爱国路2083号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常钰收,联系电话:8217024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深圳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补贴价格管理规定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changyu@cgj.sz.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深圳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补贴价格管理规定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补贴价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9月13日
深圳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补贴价格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补贴价格(以下简称“补贴价格”)管理,促进我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已建和新建项目的补贴价格管理。补贴价格的定价调价采用简易调价、周期性审核调价和重大变动调价等方式,确定项目补贴价格。
第三条 补贴价格是指项目运营收入无法覆盖项目准许全成本及企业合理投资回报的部分,按吨给予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补贴的费用。
第四条 调试期和商业试运行期补贴价格按照中标价或暂定价执行,实行商业运营后应当按照本规定对项目补贴价格进行核算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垃圾焚烧处理属于公用事业,补贴价格管理应遵循合理定价原则。
第六条 项目运营单位应当厉行节约,通过改进管理、技术创新等方式主动降低生产运营成本。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所有项目补贴价格调整的指导工作。各区政府负责项目工程决算审计、定价调价审定、补贴费用支付等工作。
第二章 焚烧补贴的构成
第八条 焚烧补贴按照项目每年上网售电等收入不能覆盖项目特许经营单位承担的项目年均建设成本、年度准许生产运营成本与合理利润的部分进行核算。核算公式如下:
公式一:S=C+K+I+Y-E-M
S:年度焚烧补贴(元)
C:年度准许生产运营成本(元)
K:年度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元)
I:年度息税前利润(元)
Y:年度实缴纳税金(元)
E:年度上网售电收入(元)
M:年度其它收入(元)
年度准许生产运营成本,包括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三废处理费,职工薪酬,修理费和其他费用。年度准许生产运营成本的核定,应参照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8号)第三章中有关定价成本核定的相关规定。具体的审核标准在配套编制的《财务审核指引》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一)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三废处理费
包括需要外购的原材料、燃料、药剂、用水、动力辅助材料及三废处理材料费用等。项目如无配套飞灰填埋处置设施的,飞灰运输费和填埋处置费可在年度准许生产运营成本中列支。
(二)职工薪酬
包括职工(含管理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服务相关的支出等。职工薪酬上限与项目取得评价等级及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挂钩。
(三)修理费
包括设施设备维修材料费、人工费(含委托给专业公司维修服务费)。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以下简称《参数》)有关标准,项目年度修理费用总额不高于固定资产原值扣除建设期利息后净额的2.4%(原有协议此部分约定低于2.4%的按原有协议执行)。
(四)其他费用
包括办公费、差旅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检测费、展厅维护和宣传费、劳动保护费、保洁服务费、绿化维护费、安全应急费、安保服务费等。参照《参数》有关标准,项目年度其他费用总额不高于上述三项与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费合计金额的12%。
为激励项目特许经营单位提高项目运营管理效能,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评定为4A级的项目,其他费用上限可额外增加1%,按13%核定;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评定为5A级的项目,其他费用上限可额外增加2%,按14%核定。
运营期间企业的环保、监管等方面的罚款或违约责任扣款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诉讼费用均不纳入准许运营成本。
第十条 其他参数。
(一)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
采取BOT模式运营的项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应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按照年限平均法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完成计提折旧和摊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残值率均为零。
采取BOO模式运营的项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应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计提折旧和摊销。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为5%,无形资产净残值为零。
(二)年度息税前利润
采用项目全投资息税前财务内部收益率法和净资产利润率法计算出年度息税前利润孰低的原则。项目全投资息税前财务内部收益率法,按不高于5%计算得出运营期年度现金净流入金额,再扣除年度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后得出。净资产利润率法,按同期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不超过3个百分点计算利润,再加上年度工程融资利息后得出。
(三)年度实缴纳税金
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适宜的税种。
(四)年度上网售电收入
项目吨均上网电量低于280千瓦时的,年度上网售电收入全额纳入调价核算。项目吨均上网电量超出280千瓦时的,超额部分收入按比例计提,作为项目运营高效的奖励。超出280千瓦时,低于400千瓦时的超额售电收入,按该部分的3%计提;超出400千瓦时,低于500千瓦时的超额售电收入,按该部分的4%计提;超出500千瓦时的超额售电收入,按该部分的5%计提。计提部分不纳入收入核算。
(五)年度其它收入
指年度内除上网售电收入以外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收入,包括增值退税收入、太阳能发电收入、碳交易和碳减排收入、特殊垃圾处理收入、厨余垃圾处理收入、供汽收入、炉渣利用收入、飞灰填埋收入和其他政府补贴收入(即除垃圾焚烧处理补贴之外的其他政府补贴)等所有收入。为鼓励项目运营提质增效,炉渣利用收入按照30%的比例、供汽和飞灰填埋收入按照5%的比例、厨余垃圾处理收入按照3%的比例计提。给企业计提部分、奖励费用以及与项目特许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其他收入不纳入调价核算。
第三章 简易调价和周期性审核调价规则
第十一条 简易调价方式针对采用中标价的项目。项目在投入商业运营后,按项目中标价执行,后续调价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有关约定进行简易调价,不再进行周期性审核调价。
第十二条 周期性审核调价方式针对采用暂定价的项目。
(一)暂定价项目初始单价审核定价
项目在建成投入商业运营后,补贴价格按照暂定价执行。项目商业运营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作为核算主体,会同区财政先对调试期和商业试运行期的收入和准许成本进行审核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后对项目执行暂定价期间的垃圾处理成本和收入情况进行审核,据实核算初始单价,经区政府审定并报市城管部门备案通过后,按照多退少补原则,对商业运营后执行暂定价期间的焚烧补贴进行一次性结算。
(二)暂定价项目周期性审核调价
在核定初始单价的同时完成首次三年周期审核调价,确定第一个周期的审核价格。此后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在每个调价周期第一年(即第n年)的6月底前,根据审核时点前三年(首次周期审核调价的数据参考前一年)的项目准许成本和收入情况,测算核定下一个周期的补贴价格。核算公式如下:
PN:为补贴价格(元/吨)
Ca:年平均准许生产运营成本(元)。按照审核时点以前三个年度经审核后的生产运营成本平均值核算。原则上,本规定正式实施后,各项目后续审核周期准许生产运营成本,不应超过第一个审核周期经审核确定的平均准许生产运营成本。
Ka:年平均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费(元)
Ia:年平均息税前利润总额(元)
Ya:年平均实缴纳税金(元)
Ea:年平均上网售电收入(元)
Ma:年平均其他收入(元)
Ta:年平均垃圾焚烧处理量(吨)
Ka、Ia、Ya、Ea、Ma、Ta等参数均按照审核时点以前年度经审核后数据累加后取年度平均值。其中垃圾焚烧处理量为生活垃圾、厨余垃圾、特殊垃圾等进厂处理垃圾量之和。
第四章 重大变动调价规则
第一条 实施提标改造或扩建的项目,须经区政府审批并报市城管部门备案通过后实施。
(一)采用暂定价的项目
在项目提标改造实施前,区城管部门应根据项目提标改造建设投资情况和原补贴单价,确定提标改造后的暂定价。在项目提标改造完成并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次年6月底前,重新核定提标改造后的初始单价,按照多退少补原则,对执行暂定价期间的焚烧补贴进行一次性结算。提标改造后重新核定初始单价时,应同时核定提标改造后第一个周期的审核价格。
项目提标改造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均应在剩余特许经营期限内摊销完毕。
(二)采用中标单价的项目
参照暂定价项目定价和调价方式,应在项目提标改造实施前确定提标改造部分的补贴暂定价。改造完成后,核定初始单价和后续周期审核,提标改造部分的单价与原中标部分单价叠加计算,也可以在改造完成后合并审核初始单价和周期调价。
第二条 国家对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进行调整,相应调整补贴价格,并在实施新的上网电价时点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单价。中标价项目,如协议中有约定中标价包含未来上网电价变动因素且不需政府额外补贴(或担保)的,则不作为重大变动调价因素。核算公式如下:
第五章项目多期合并和延期运营定价规则
第一条 项目多期合并定价。特许经营单位在同一个生态园内建设和运营两个(含两个)以上的项目,新建项目正式商业运营后应与早已投产的项目(含新老项目配套建设的渗滤液处理厂、飞灰填埋场、炉渣填埋场)合并审核初始单价和周期调价。多期项目的利润、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叠加核算。
第二条 项目延期运营定价。经专业评估,项目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仍能保障环保达标和安全生产运营的,无论是否由原项目特许经营单位负责延期运营,补贴单价均实行每年审核,在次年3月底前或终止延期运营后3个月内完成。
延期运营涉及项目改建支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特许经营延期期限内按照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核算公式如下:
公式四:P=(C+K+I+Y+R-E-M)/T
P:延期期间补贴单价(元)
C:年度准许生产运营成本(元)
K:改建部分年度待摊费用(元)
I:改建部分年度息税前利润(元)
R:年度经营税前利润(元)
Y:年度实缴纳税金(元)
E:年度上网售电收入(元)
M:年度其他收入(元)
T:年度垃圾焚烧处理量(吨)
延期运营期间暂定价核算时,C、E、M和T 采用特许经营期结束前或前一审核周期的数据,年度核定价采用当年的审核后数据。R取值为准许生产运营成本的8%。有改建支出的,I按照改建支出全投资额内部收益率不高于5%核算,计算R时C应减去改建部分造成的运营成本增加费用;没有改建支出的,K和I取值为0。
第六章补贴价格管理相关事项说明
第一条 已经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现有或在建项目,项目所在辖区的区城管部门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照要求与项目特许经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新建项目应结合项目实际,将本规定有关定价调价的规定纳入特许经营协议条款。
第二条 本规定正式印发后,我市所有项目应实施财务独立核算和强化成本管控。总公司或母公司管理费用不纳入各项目分摊。
第三条 项目特许经营单位应将项目管理架构、定岗定员定编情况、各项物料消耗年度基准值和常规检修配件支出年度基准值等基础管理数据报区城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在每年初向区城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详细财务报表及相关运营业务数据等,以及当年度运营计划、资金预算和大型维修计划等。
第四条 新建项目或提标改造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特许经营单位应在一年内报区工程决算审核部门组织开展竣工决算审核。新建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按照相关制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特许经营期内平均分摊,待出具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后再作调整。往前追溯,调整期间补贴费用,多退少补。
第五条 采用暂定价的项目,调试期和商业试运行期的有关收入(如焚烧补贴、上网售电等收入)和准许成本,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要求进行审核确认,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项目补贴价格周期性审核调价由区城管部门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本规定有关内容进行审核。
第七条 触发周期性价格调整或重大变动价格调整条件(如电价、垃圾处理量、生产运营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城管部门和项目特许经营单位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调价,由特许经营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及数据,按程序经审批后调整。
第八条 项目特许经营单位组织开展技术创新,应将相关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和市城管部门备案通过后实施。
技术创新产生的额外收益应可以单独核算,由区城管部门审定。新增设施或设施改造投入全由项目企业出资且不纳入调价财务审核的,产生的额外净收益全部归项目特许经营单位;如纳入调价财务审核的,产生的额外净收益,按照1:1的比例,分别归属政府和项目特许经营单位。归属项目企业的额外净收益不纳入调价范畴。
第九条 因项目特许经营单位运营管理或维修保养不善导致发生重大生产责任事故或生产效率低下,造成年度垃圾焚烧处理量低于项目设计处理量或合同约定处理量,收支缺口扩大的情形,补贴单价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量核算,结算补贴金额按照实际垃圾处理量核定。下一周期单价审核时,该年度的垃圾量取值为项目设计处理量或合同约定处理量。
第十条 各区应根据本区财政承受能力,对补贴单价有较大影响的领先技术、创新工艺、景观建设或提升工程等方面项目选择合适方案,对财务内部收益率、修理费率、其他费用费率等财务指标可在上限内与项目企业商定双方都能接受的指标。
第十一条 运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城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予以同地区或者相类似地区城镇垃圾焚烧运营企业的较低成本为依据,并根据情况降低收益率指标或调整价格。因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已获得不当收益的,追回已获不当补贴部分,并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城管部门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