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咸阳市橡胶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指导意见,队橡胶生产的物料储存、炼胶等环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详情如下:咸阳市橡胶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整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通报问题,切实提升全市橡胶行业污染治理能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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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发布橡胶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指导意见

2022-10-10 09:42 来源: 北极星VOCs在线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咸阳市橡胶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指导意见,队橡胶生产的物料储存、炼胶等环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详情如下:

咸阳市橡胶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整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通报问题,切实提升全市橡胶行业污染治理能力水平,降低污染排放量,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参照国家环保有关政策、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全市橡胶工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治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橡胶企业。

二、治理技术要求

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T 1061-2017)、《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橡胶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69-2016)等相关标准规范,结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等相关政策要求,提出以下治理要求:

(一)物料储存

1.推广使用环保型橡胶助剂和溶剂材料,如环保型防老剂、促进剂、软化剂、粘合剂等,推广颗粒型助剂使用。

2.VOCs原料等存储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盛装VOCs原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存放于室内;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含VOCs的混炼胶等中间产品应封闭贮存及时转运;储存过程应满足GB 37822、DB61/T 1061等标准要求。

3.减少或避免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若确需使用,如发泡剂(如氯氟化碳)、溶剂(如甲基氯仿)、助剂(如四氯化碳)等,需按相关规定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并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要求对消耗臭氧层物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露和排放。

(二)炼胶

4.配料:生产车间内配料应采取自动称料系统或半自动称料系统,根据生产工序集中配料,减少转运次数,降低无组织排放。粉料的解包、输送、称量、投料过程自动化、封闭化,减少粉尘对环境的污染。粉尘类废气应根据安全防爆要求采用布袋除尘、静电除尘或以布袋除尘为核心的组合工艺处理。

5.投料:捏炼机混炼时,橡胶、粉体料、液体料配料系统采用半自动或自动配料秤计量后袋装投加。密炼中心混炼时,采用管道密闭投加或自动配料秤计量后袋装投加。

6.混炼:禁止采用开放式混炼,应选用捏炼机等封闭式工艺设备。鼓励采用包含上辅机、下辅机、密炼机一体化的密炼中心混炼;密炼机橡胶投料口采用集气罩收集,废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下辅机(挤出、压延)全部封闭,采用集气罩收集,废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宜采用喷淋、吸附、生物法等两级及以上组合工艺处理,或采用燃烧工艺(热力燃烧、催化燃烧、蓄热燃烧处理,或引至锅炉燃烧)。

7.废气收集:当采取车间整体密闭换气时,车间换风次数原则上不少于8次/h或满足职业卫生要求;当采取局部集气罩收集废气时,设计必须满足《排风罩分类及技术条件》要求,同时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可根据生产设备及场所,选用上吸、侧吸等不同排风罩类型,鼓励选择活动式设计,保证生产操作过程尽量靠近污染物排放点;设备自带除尘设施的,应注意维护操作,保证收集效率;新建企业应选用自动阀门、变频风机等设备,保持生产设施与收集设施联动,提高废气收集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8.其它:当有机废气采用吸附工艺处理时,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800mg/g,采用蜂窝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650mg/g,或选用吸附效率相当的其它吸附剂,吸附剂应按照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并与有活性炭收集、转运、处置资质且有处置容量的单位签订处置合同。

(三)胶浆制备工艺过程治理要求

9.胶料准备:胶浆制备车间混炼胶和有机溶剂应设置单独封闭配料间,根据生产工序集中配料,减少转运次数,降低无组织排放。其它同炼胶工艺要求。

10.挥发性有机物料准备:宜采用自动称量系统、密闭管道输送;可采用人工称量投加,但应采用密闭的容器进行物料转移。同时应采取措施减少有机挥发性气体产生。

11.搅拌:搅拌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全部收集后,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局部收集的中高浓度有机废气应先采用冷凝(深冷)回收技术、变压吸附回收技术等对废气中的有机化合物回收利用,然后采用辅助燃烧工艺(热力燃烧、催化燃烧、蓄热燃烧)处理,或引至锅炉燃烧。

(四)涂胶工艺过程治理要求

12.输送:液体胶料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转移至涂胶设备或工位。

13.涂胶:涂胶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确因操作条件无法密闭的,应采用有效局部封闭收集措施。局部收集的中高浓度有机废气应先采用冷凝(深冷)回收技术等对废气中的有机化合物回收利用,然后辅助燃烧工艺(热力燃烧、催化燃烧、蓄热燃烧)处理,或引至锅炉燃烧。

(五)硫化工艺过程治理要求

14.硫化:硫化过程废气应全部收集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新建企业平板硫化机应采用集中布置整体收集,鼓式硫化机禁止设置废气旁路。收集废气宜采用喷淋、吸附、生物法等两级及以上组合工艺处理。

(六)其它设施治理要求

15.对采用吸收、吸附、冷凝等A类回收组合技术以及蓄热式燃烧、蓄热式催化燃烧、催化燃烧、锅炉焚烧、低温等离子等B类破坏技术等两级以上组合技术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的,可采取A+A、A+B等组合方式。

16.所有废气收集系统应采用技术经济合理、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密闭及收集方式,具有防爆、耐腐、气密性好的特性,管道布置应结合生产工艺,力求简单、紧凑、管线短、占地空间少,同时考虑具备阻燃和抗静电等性能。

17.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单元(原水池、调节池、厌氧池、曝气池、污泥间等)产生的废气应密闭收集,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排放。

18.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弃溶剂应及时进行收集并密闭保存,定期处理,并记录处理量及去向,含挥发有机物或异味明显的固废(危废)应优先采用桶装等密封贮存,无法密封贮存的,贮存场所需封闭设计,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恶臭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UV光解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焚烧等净化后达标排放,保证不对周边敏感目标产生影响。

19.载有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0.载有气态VOCs 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并建立企业密封点档案和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泵、压缩机、搅拌器、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每6个月检测一次。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它密封设备每12个月检测一次。除列入延迟修复的密封点外,泄漏点应在15天内完成修复。

21.采用吸附、吸收、喷淋等工艺的,应保证废气达标排放前提下,根据设计及运行情况及时更换吸附材料、吸收剂,喷淋液等,对废吸附剂、废溶剂等废气治理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封闭贮存,及时转运有资质单位处置,并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要求,厂内临时贮存设施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要求。

三、生态环境管理

22.设置专职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生态环境管理能力。

23.环评批复、竣工环保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档案文件齐全合规。

24.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生产时间、运行负荷、产品产量等)、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除尘滤料更换量和时间、活性炭等吸附剂更换量和时间、UV灯管更换记录、焚烧装置运行记录等)、监测记录信息(废气监测报告等)、主要原辅材料消耗记录、燃料(天然气等)消耗记录、活性炭等材料购买记录凭证等,并规范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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