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践行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制定发布的《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各市州已相继出台了免罚轻罚清单,据统计,今年以来全省轻罚72家,免罚103家。
近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选取了5个免罚轻罚的典型案例,作为优化执法方式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湖南省益阳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6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湖南省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对吹膜收卷一体机吹膜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配套建设有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一套,设施内暂未放置过滤棉+活性炭;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一台引风机正在运行,吹膜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之后经排气筒未经处理排放到外环境。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当即对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且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经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人民币柒万捌仟元整,于6月23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鉴于该公司认错态度诚恳,在责改期限内积极完成了整改,考虑到该公司成立未满2年,系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8月中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资阳大队和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约谈教育,强化了该企业的生态环保意识,督促其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对存在的生态环境隐患进一步自查自纠等具体要求,引导其合法绿色经营。该公司对市生态环境局的柔性执法方式表示赞同,同时表示立行立改,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并现场提交了《承诺书》。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法治理念,免罚不是免责,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给予一定容错空间,同时要认识错误,积极改正,避免再犯;同时,处罚不是“为罚而罚”,依法免罚,深化精细化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益阳市积极探索实施柔性执法,并充分发挥到全市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中去,让违法行为人深刻体会到行政机关的“执法温度”,提升企业法治获得感,为益阳市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不断助力。
常德市鼎城区某新型环保砖厂
不予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7日,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生态环境监管的工作安排,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常德市鼎城区某新型环保砖厂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厂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隧道窑烟气处理设备运行正常,湖南省常德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对其隧道窑烟气进行了监测采样,采样结果显示SO2折算浓度为224.0mg/m3,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规定的浓度限值的0.49倍。
通过调取该厂的自动监测系统数据发现,该厂之前SO2日均值均未超标,本次SO2超标排放持续时间为7小时(从4月27日上午10时发现数据超标,下午5时再次采样数据已恢复正常)。
6月16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出具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评估意见书》,意见书认定,经大气稀释扩散和环境自净作用,环境危害后果已自然修复,危害后果轻微。依据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折算金额为464.40元。6月30日,常德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常德市鼎城区某新型环保砖厂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7月8日,该厂将损害赔偿金额缴入税务专户。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第二项之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但该厂为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主动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方式承担了赔偿责任,并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消除了违法后果。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8月5日向该厂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对该厂进行教育,要求该厂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该厂事后向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递交了守法承诺书,对此次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作深刻检讨,及时作出整改措施,后续排放口指标监测达标。
【典型意义】
案件办理过程中,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积极沟通,仔细询问,充分收集证据材料,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打好了基础。因为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为节省鉴定评估费用,本案采用的是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有效解决了在生态损害赔偿过程中难以核定损害量、损害经济价值和修复治理费用,但咨询第三方机构费用高的难题,让赔偿义务人尽快履行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作为案件免予处罚的裁量情形,鼓励违法行为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慎罚思想和执法的温度。
娄底市某矿业有限公司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从轻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4日,娄底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新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某矿业有限公司一井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井未生产,正在进行技术改造,一井矿井涌水经废水处理站处理后排放,矿井涌水收集调节池边有溢流外环境痕迹,一井废水处理站的污泥在压滤后所产生的压滤废水溢流地面后直接排入珠溪河。经检测,压滤机溢流废水中SS因子排放浓度为5.99×103mg/L,超过《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标准浓度限值。
【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标排放废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规定,本应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1万元。
鉴于该公司尚未正式生产且正在进行技术改造,主动积极整改了违法行为,整改完成后,该公司委托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废水总排放口进行检测,根据监测报告结论:该公司废水总排放口监测期间,PH值为6-9之间,总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总铁、总锰的监测值均小于《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2中排放限值,水质检测结果达标,消除了污染后果。
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的规定,经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该公司整改态度好、整改行为迅速、整改效果到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应从轻处罚的规定”,最终对该公司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典型意义】
娄底生态环境部门紧盯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有效落实“利剑”行动决策部署,对违法企业从推进整改到最终销号全程跟踪监管,切实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综合考虑企业问题成因、造成后果、整改态度等方面,坚持执法与帮扶相结合,既保持力度,又体现“温度”,在警示企业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正确引导其自觉守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长沙市岳麓区某门诊部未进行
辐射安全培训被处以警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4日,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岳麓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天顶街道某口腔门诊部进行环境行政执法检查。经查,该单位安装一台Ⅲ类射线装置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Ⅲ类射线装置,该台设备办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但因人员变动未按照生态环境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其行为涉嫌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查处情况】
调查期间,该门诊部积极整改,对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完成了整改。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该门诊部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典型意义】
及时警示,立行立改。执法机构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指出,该门诊部立即查找自身原因,积极着手整改,对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升管理能力;综合考虑该门诊部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给予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是把握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体现。
邵阳市某废品回收店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1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采取“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工作,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辖区企业进行抽查,发现邵东市宋家塘某废品回收店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规定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
执法人员于当日利用移动执法系统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认可其违法事实,签署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邵东分局向该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7月12日前改正违法行为。该单位当日按照要求填报了排污许可登记表,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整改情况说明》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邵东分局向该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7月12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该单位当日按照要求填报了排污许可登记表,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整改情况说明》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邵东分局经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教育。
【典型意义】
该案件具有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非现场执法发现问题、移动执法系统快速取证固证、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执法普法等典型性。
邵东分局充分运用“全国平台”等手段积极开展非现场执法,对企业进行“无事不扰”“有事必究”的管理方式。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实施“精准执法”,此次对企业的不予处罚,真正体现了差异化监管,在法律框架内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容错空间,可以激励企业主动守法、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是在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积极探索,有利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助力稳住经济大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