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公布5起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案例1:某某金属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控设备数据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9日,通过对自动在线监测平台异常数据线索分析发现,某某金属有限公司(重点排污单位)自动在线监测平台流速数据恒定在0.03m/s,而用电监控平台数据显示该单位窑炉处于生产状态,自动在线监测平台数据与实际生产情况严重不符。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立即成立专案工作小组,并联合公安机关于9月20日凌晨1时对该单位进行现场突击检查。
现场检查时,该单位窑炉处于生产状态,风机、脱硫水泵等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窑炉与污染防治设施连接的铁质管道氧化严重、锈迹斑斑,存在有大量漏点及缝隙,现场有大量烟气未经处理直接从漏点及缝隙处排出。经进一步调查,该单位自动监控设备粉尘仪探头法兰被异物完全堵死,粉尘仪探头已无法正常监测颗粒物排放数据。上述行为造成二氧化硫、颗粒物等在线数据失真,涉嫌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二氧化硫等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9月30日,大石桥市生态环境分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启示(意义)
通过技术手段对自动监测数据分析研判,发现线索。现场深挖细查,顺藤摸瓜,迅速找到违法源头,及时固定证据,一案多查,举一反三,不留死角,使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无处遁形。
案例2:营口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控设备数据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日,通过对自动在线监测平台异常数据线索分析发现,营口某某材料有限公司(重点排污单位)全天有单独小时时段氧含量在18%以下,全天平均流量在10000m3/h以上,疑为生产数据,同时调用电监控平台数据显示,该单位窑炉处于停产状态,在线数据与用电工况数据不符。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2座轻烧窑处于生产状态,脱硫、脱硝塔前端主管道上有一个开放式闸门口,轻烧窑产生的烟气,在进入脱硝塔、脱硫塔之前,从此闸门口直接排放,未通过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放口排出,造成在线数据异常,在线数据未能显示出该单位正常生产的数据,涉嫌以干扰自动监控设备的方式,篡改自动监控设备数据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9月30日,大石桥市生态环境分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启示(意义)
1、通过在线数据平台、用电工况数据平台等非现场检查手段,分析企业污染物排放数据及生产用电数据,第一时间发现数据异常企业,降低发现违法行为的难度,指明核查方向,为现场执法提供第一手资料证据。
2、通过非现场检查,发现疑似违法线索,并通过现场执法固定证据,对违法企业扩展检查范围,以非现场方式提供检查方向,指明涉嫌违法企业,在通过现场检查方式,发现违法企业的其它违法行为。
案例3:大石桥市某某建材厂涉嫌篡改自动监控设备数据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2年9月8日,大石桥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查看自动在线监测平台数据发现,大石桥市某某建材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处于离线状态,无污染物数据上传,但调取用电监控平台数据显示,该单位重烧窑存在1A以上电流,疑是窑炉处于生产状态,在线数据与用电工况数据不符。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发现,该厂4座重烧窑内堆放菱镁矿石,窑头周围堆放生产用煤,窑内有温度,处于生产状态。配套的旋风除尘器风机、脱硫循环水泵处于停运状态,终端排放口肉眼可见烟气排放情况。配套的在线监控系统处于开启状态,经核查,该单位将自动监控设备通讯卡拔出,导致无污染物数据上传至在线平台,造成自动监控设备处于离线状态,涉嫌以干扰自动监控设备的方式,篡改自动监控设备数据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9月30日,大石桥市生态环境分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启示(意义)
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充分利用用电用能监控平台与在线监控平台互相印证,互相辅助,精准锁定环境违法问题线索,提高执法效能。
案例4:营口某某洗水有限公司私设管路干扰自动监控设备数据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6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对自动在线监测平台数据异常线索数据分析发现,营口某某洗水有限公司(一般排污单位)水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24小时一直存在数据相对稳定达标排放现象,但是根据排污许可显示该单位夜间不生产,生产污水为间歇性排放,近乎“完美”的在线数据与企业生产活动情况不符,引起执法人员警觉,随即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处于生产状态,执法人员发现位于该单位熨烫车间门口的在线监测设备采样池内有清水流入,感官清澈。经询问该单位污水处理负责人,是因其担心污水处理指标不合格,故将洗水车间内清水箱里清水采取私设管路三通方式,通过地埋式管线,流入熨烫车间清水池内。同时利用清水池内的水位高度,自动调节水流,形成对采样池内采样水的稀释效果,保证在线监测数据的达标,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老边生态环境分局已对该案立案查处,并拟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启示(意义)
通过了解企业生产工艺和排污许可信息,网上巡查,深入分析,让数据说话,让污水处理工艺说话,充分利用移动执法系统——预警指挥系统,发现在线监控系统异常信息,找出异常的“稳定值”,数据越超乎寻常的稳定,越值得可疑,结合排污单位产排污情况、治污设施运行处理能力等情况,精准发觉线索,及时开展现场检查,锁定疑似环境违法排污单位。
案例5:营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控设备数据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7日,执法人员通过查看高空视频监控平台,发现该企业25吨燃煤锅炉排气筒正在排烟,而该企业在2021年9月以“长期停产”为由停用在线监测设备,在线监测设备为关闭状态,存在篡改数据的嫌疑。据此,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突击检查。
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处于生产状态,一台25吨燃煤锅炉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布袋除尘及脱硫、脱硝设施正在运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未运行。执法人员现场委托辽宁科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单位废气总排口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为达标排放。经查,该单位于2021年9月4日开始长期停产,2022年2月末开始维修生产设备,随后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该单位没有恢复在线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已对该案立案查处,并拟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三、启示(意义)
通过高空视频等手段,加强对停产企业的巡查,不放过任何可疑点,加大对自动监测数据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以停产为名,擅自停用自动监测设施的弄虚作假行为,对疑似点位和企业及时开展核查,精准锁定违法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