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福建省出台了《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及《强化监测、监管、执法高效联动 助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等文件,通过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清单式执法检查、非现场执法检查,强化部门联动,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等举措,不断提升排污许可执法监管能力,推进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努力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新格局。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汇总了4起近期在排污许可专项执法行动中查处的排污许可案例(第五批),现予以公布。
一、福建省闽清金明珠陶瓷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规定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在线监测数据显示福州市闽清梅溪口国控断面水质中检出挥发酚。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立即组织执法、监测人员会同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携带无人机开展溯源排查。经排查发现,福建省闽清金明珠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明珠公司)附近的梅溪河道有一条黑褐色污染带,其源头为金明珠公司雨水沟。
执法人员进一步溯源发现,金明珠公司煤料堆场有一个约6立方米的收集池,收集池内积满黑褐色污水,该公司正在用潜水泵将污水通过一根直径约5公分的PVC管抽到附近雨水沟,污水通过雨水沟直排梅溪。经采样监测,结果显示金明珠公司雨水沟排口挥发酚浓度为3.53mg/L。调查还发现,金明珠公司环保竣工验收意见要求“企业应加强废水循环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确保废水不外排”,其排污许可证也规定生产废水“回用至球磨”,不外排。
【查处情况】
金明珠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处罚款20万元。
二、柘荣县金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案
【案情简介】
5月23日,宁德市柘荣生态环境局对柘荣县金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剪刀冲胚及热处理加工,已于2020年8月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此外,现场检查还发现,该公司淬火(浸油)车间窗户、大门均未密闭,生产时部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查处情况】
柘荣县金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整改,并处罚款2.96万元。
三、武平县顺发纸业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开展污染源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5月23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清水蓝天”专项行动,对武平县顺发纸业有限公司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已申领排污许可证并纳入重点管理类别,排污许可证规定其应按季度对厂界臭气、氨(氨气)、硫化氢、颗粒物开展自行监测,但该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规定对上述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
【查处情况】
武平县顺发纸业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龙岩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整改,并处罚款2.60万元。
四、鲤城区泽邦汽配加工厂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4日,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对辖区泽邦汽配加工厂进行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该加工厂主要从事汽车配件金属表面处理,已办理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厂共设有4个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一个天然气锅炉废气排放口;3个工艺废气排放口),但其排污许可证仅载明1个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锅炉废气排放口)。该加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实际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载明情况不符。
【查处情况】
鲤城区泽邦汽配加工厂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整改,并处罚款2.6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