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宁夏生态环境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2年第四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排污许可领域),详情如下:自2021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一证式”执法监管已在全区逐步推进。为进一步引导企业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主体责任,推动形成企业持证排污、部门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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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2年第四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排污许可领域)

2022-11-04 08:51 来源: 宁夏生态环境 

11月1日,宁夏生态环境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2年第四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排污许可领域),详情如下:

自2021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一证式”执法监管已在全区逐步推进。为进一步引导企业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主体责任,推动形成企业持证排污、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工作格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选取了4起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案件予以公布。

请各地认真学习,参考借鉴,继续组织开展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实情况。在进一步加大对排污许可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的同时,引导帮助企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污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内容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做到持证排污,依证排污。

案例一 宁夏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9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检查宁夏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查处情况】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2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中,该公司负责人因环保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未依法申请排污证就将该项目建成投运,最终受到了行政处罚。案件启示我们,在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时,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也要加大对企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进一步帮扶指导企业健全完善环保手续,杜绝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现象发生。

案例二 宁夏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3日,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2022年1-3月期间,该公司未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及自行监测方案要求,对废水总排口的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氮、石油类、动植物油开展月度自行监测工作。以上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 年”的规定。

【查处情况】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第十一类第一项第13条“制定了自行监测方案,但未按规定进行自行监测或未制定监测方案,但按规定进行监测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适用标准,该公司制定了自行监测方案,但未按照规定进行自行监测,属“较重”违法情节,但该公司已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于疫情原因未能开展2022年1月、2月、3月的自行监测,故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违法情节“较重”的裁量区间对其从轻处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6万元。目前,罚款已全部缴纳。

【案件评析】

该公司未按照自行监测方案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反映了部分企业对自行监测重视程度不够,以致于未能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新颁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避免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也明确了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将作为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责任追究以及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因此排污单位应当落实治污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落实排污,不得对各项管理规定等闲视之。

案例三 青铜峡某某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5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青铜峡分局执法人员在对青铜峡某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及监督性监测时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于2021年8月24日颁发,批准排污口26个,实际建设排污口32个,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不相符。以上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查处情况】

针对青铜峡某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5日登记案件,经吴忠市生态环境局法律顾问对案卷进行审核并出具了该案的《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最终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处罚信息及时公示在吴忠市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双公示系统中,接受社会监督。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且足额缴纳行政罚款。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的环境违法案件,反映出部分排污单位对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仍不够重视、治污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到位。通过对本案的查处,能够有效震慑企事业单位落实治污主体责任,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同时也启示在执法过程中,要加大宣传引导和帮扶指导力度,真正做到执法与服务并重。

案例四 宁夏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案

【案情简介】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盐池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1日对宁夏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产生的废水采用水解酸化+厌氧反应+好氧生化处理+二沉池+混凝沉淀工艺处理,建设一台一体化焚烧炉,产生的烟气采用SNCR脱硝+半干式急冷吸收+布袋除尘器处理,废水和烟气排放口均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但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以上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查处情况】

针对宁夏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3日登记案件,经吴忠市生态环境局法律顾问对案卷进行审核并出具了该案的《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依据《排污许可管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将处罚信息及时公示在吴忠市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双公示系统中,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该公司已将在线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且足额缴纳行政罚款,案件已结案。

【案件评析】

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后,应遵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执行管理。环境主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本案中,企业未落实排污许可管理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本原因是该公司社会责任感不强,环保意识淡薄。因此,本案的查处,进一步强化了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通过严格的监管、严谨的标准、多部门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倒逼企业合法生产,守法经营,主动落实治污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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