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布2022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典型案例如下: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是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强化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2022年黑龙江省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均已建立环境违法举报奖励机制,全省生态环境领域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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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布2022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典型案例

2022-11-17 17:03 来源: 黑龙江生态环境 

黑龙江省公布2022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典型案例如下: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是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强化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2022年黑龙江省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均已建立环境违法举报奖励机制,全省生态环境领域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即对举报行为实施奖励。省生态环境厅现公布一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典型案例,并对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兴安岭地区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典型案例一:哈尔滨市对群众举报某材料厂违反排污许可相关规定案予以奖励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0日,哈尔滨市道外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八砖厂院内岩棉厂生产时产生异味扰民”。执法人员立即对哈尔滨市道外区某材料厂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设备有余温,循环冷却水槽内有蒸汽,固化炉炉膛内火未熄灭。根据现场情况,该企业存在生产排污行为。该企业为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企业,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应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后方能排污,生态环境部门已对该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2021年6月3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但该企业未在限期内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在夜间生产排放污染物,举报内容属实。

【查处及奖励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不得排放污染物,并处罚款人民币31.11万元整。

2022年11月10日,依据《哈尔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决定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典型案例二:齐齐哈尔市对群众举报某颗粒加工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案予以奖励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6日,齐齐哈尔市甘南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甘南县某塑料颗粒加工厂车间门窗敞开生产,未做到封闭生产,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飘散,污染周边大气环境。8月25日和8月26日,齐齐哈尔市甘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颗粒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从事塑料颗粒加工活动,在生产塑料颗粒过程中车间门窗敞开,未做到封闭生产,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飘散到厂区上空和周边环境,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属实。

【查处及奖励情况】

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8.6万元整。

2022年10月14日,依据《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齐齐哈尔市甘南生态环境局向财政部门申请,决定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告知举报人以上奖励事项后,举报人决定放弃领取奖金,并出具了放弃任何奖励的承诺材料。

典型案例三:大兴安岭地区对群众举报某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案予以奖励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5日,大兴安岭地区漠河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公司生产设备无环保手续。接到举报后,大兴安岭地区漠河生态环境局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有一处煤炭筛分破碎设施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属实。

【查处及奖励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大兴安岭地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2022年9月5日,依据《大兴安岭地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大兴安岭地区生态环境局向财政部门申请,决定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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