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案例类型:环境行政处罚案例案例报送单位:怀宁县生态环境分局供稿:怀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陈琳审稿:市生态环境局法宣科科长龙建平检索主题词:个人经营者无证经营移送公安二、案例正文采集无证处置危废与行政处罚规定的深度分析【案情简介】怀宁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

首页 > 固废处理 > 危险废物 > 评论 > 正文

安庆市生态环境局以案释法:无证处置危废与行政处罚规定的深度分析

2022-11-25 09:57 来源: 安庆市生态环境局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环境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报送单位:怀宁县生态环境分局

供稿:怀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陈琳

审稿:市生态环境局法宣科科长龙建平

检索主题词:个人经营者 无证经营 移送公安

二、案例正文采集

无证处置危废与行政处罚规定的深度分析

【案情简介】

怀宁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7日会同当地政府对某废油收集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位于茶岭镇先锋村的闲置老厂房内从事废油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无营业执照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处置的废油为废机油(危险废物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厂房内贮存有18个塑料吨桶,其中4个吨桶内装称重为1.2吨废机油。主要将收集的废机油先在吨桶里贮存一段时间后,达到售卖标准后进行倒卖。现场老厂房外随意露天堆放多个油桶,无防渗措施且周围有明显废机油撒漏痕迹。怀宁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老厂房附近多个暗栗色固体土壤沉积物进行取样监测,经监测,附近某组1号点位(经纬度E:16.852945°/N:30651894°)土壤表层(0-0.2m)石油烃含量为19mg/kg,某小学2号点位(经纬度E:16.852905°/N:30.651984°)土壤表层(0-0.2m)石油烃含量为13mg/kg,某小学3号点位(经纬度E:16.852973°/N:30652440°)土壤表层(0-0.2m)石油烃含量为15mg/kg。土壤中石油烃含量未超过2008年环发[2008]39号关于引发《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的通知,其中给出的石油烃类(总量)评价标准值是<500mg/kg。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前将闲置老厂房内贮存的18个塑料吨桶,其中4个吨桶内装约1.2吨废油委托给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公司进行收集,处10万元罚款。

【法律分析】

(一)个人经营者涉嫌“无证从事废油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是否可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本案当事人是否属于无证从事废油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在发现老厂房内贮存的危险废物时,调查机构最初也认为个人经营者不适用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将可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限定为“单位”,这意味着个人绝无可能取得许可证。

行政许可具有赋权性,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行政相对人未取得行政许可,法律禁止其从事相应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只要没有许可证,当然被禁止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不论单位或是个人。只要实施了无证经营活动,同样具有法益侵害性,都可能会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带来风险隐患。个人无证经营行为符合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规定的违法行为要件。

(二)个人经营者“无证从事废油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移送公安的条件呢?

在《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中未找到相关移送公安对应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本案当事人是否属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中的一种?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此案当事人在此次违法行为中属于主要获利者,我局将相关违法线索告知怀宁县公安局,要求针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常常遇到“个人无许可”的情形,需考虑是否在经营中活动中属于主要获利者,对其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虽无环境污染的事实,也需要依据“固废法”等法律规定对其行为应该承担的行政拘留进行线索移交。此案有助于环境执法人员在遇个体经营者“无证从事废油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行为查处中选用适当的法律条文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