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强化固定污染源“一证式”执法监管,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环境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有效震慑排污许可违法行为,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整理了10起排污许可违法典型案例,现向社会公开发布。
案例1:景德镇市某玻纤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0日,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景德镇市乐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上级线索后,对乐平市某玻纤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该企业行业类别属于玻璃纤维行业(主要原料为煤),需按重点管理的要求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该企业于2018年2月16日取得了环评批复,2018年10月14日通过了自主验收,该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同时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玻璃纤维的生产工艺为陶土坩埚法,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落后淘汰的生产工艺。
现场发现清洗废碎玻璃时产生的废水进入二级沉淀池后直接排放外环境,未按照环评要求进行重复利用。企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未进行有效收集处理,而是经厂房上端的通风口直排外环境。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水和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且该公司生产工艺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落后淘汰的生产工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景德镇市乐平生态环境局进行了立案查处,并报请乐平市人民政府对该公司实施关停。2022年8月8日,乐平市人民政府下达了关停决定书,对企业实施了关停。
【启示意义】
该案例运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了严肃查处,既有力维护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刚性”法律权威,又提升了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自证守法”意识,促进了排污许可制度的深入贯彻实施。
案例2:宜春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证排污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8日,宜春市宜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25”条目,需按简化管理的要求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但经详细查阅相关资料并询问该企业相关人员,发现该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且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企业未按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宜春市宜丰生态环境局予以立案查处,于2021年8月31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并处罚款22万元。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企业无证排污违法行为,强化了企业持证排污的意识,压实企业治污责任,引导企业履行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案例3:上饶市某制造有限公司未建立浸漆工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环境管理台账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7日,上饶市万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挖机配件建设项目正在生产,其浸漆工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处于正常开启状态,未建立上述设施的运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
【查处情况】
该企业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饶市万年生态环境局予以立案查处,2022年4月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排污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内容,是督促排污单位落实治污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有利于促进企业不断提升环境守法意识。
案例4:萍乡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萍乡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萍乡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由于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未按生态环境部门下达的《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完成整改,已于2021年8月18日被注销了排污许可证,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该企业铸件自动造型生产线、空压机铸铁配件生产线等项目排放废水、废气。
【查处情况】
该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萍乡市生态环境局予以立案查处,2022年8月24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启示意义】
本案例中排污单位存在被注销排污许可证但仍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对此类违法企业坚决查处,有效维护《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法律权威,引导企业履行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案例5:赣州市某医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3日,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前往瑞金市某医院开展赣州市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且未开展自行监测。
【查处情况】
该医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且未开展自行监测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予以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2022年9月1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医院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开展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信息,精准查处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有利于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案例6:抚州市某再生纸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提交执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7日,抚州市广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昌县某再生纸业有限公司进行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副本上明确指出要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并要求企业定期上报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但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记录废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未按时提交2022年一季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记录废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抚州市广昌生态环境局予以立案查处,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启示意义】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本案例中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提交执行报告,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有效提升企业认真遵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法律意识。
案例7:抚州市某水务有限公司超排污许可证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9日,抚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水务有限公司开展排污许可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该公司COD自动监测设备,设备显示9月27日晚23时至9月29日出水COD数据存在超标情况,随即对该公司的水质自动采样器所留9月28日12时51分(8号瓶)和20时52分(12号瓶)的两瓶水样进行采样,同时对该企业污水总排口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经检测,污水总排口外排水样和水质自动采样器所留水样COD浓度,均超过该公司许可排放浓度(COD:60mg/L),分别超标0.15倍、0.16倍、0.05倍,属超标排放行为。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超标排放污水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抚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对该企业予以立案查处,经抚州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2022年1月26日,对该企业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5万元。
【启示意义】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坚持“严”的主基调,将企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内容,督促全面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案例8:吉安市某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生猪屠宰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9日,吉安市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生猪屠宰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的污水治理设施存在部分设备故障及管道破损等情形,均未及时修复,也未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现场对污水处理站贮水池和灌溉点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贮水池CODcr浓度:330mg/L、废水灌溉点CODcr浓度:336mg/L,两者均超过了企业执行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中旱地作物标准(CODcr排放标准限值:200mg/L)。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吉安市吉州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查处,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细化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形成震慑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要求,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切实履行依法排污的主体责任。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排污许可领域)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5日,九江市共青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对共青城某纺织有限公司开展非现场监管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季度执行报告。
【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九江市共青城生态环境局进行了立案查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启示意义】
此案件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查实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季度执行报告,并及时查处了违法行为,提高了生态环境执法效能,推动了排污许可证的规范化管理。
案例10:赣州市某服务中心涉嫌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1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科对崇义县某服务中心管理的崇义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开展自行监测现场检查工作,发现该单位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填报的数据存在异常。经查,该单位管理的崇义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于2021年6月16日取得《排污许可证》,制定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2021年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累计开展了4次自行监测工作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执法人员通过查看崇义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数据,显示2021年12月22日当天该单位填报了2021年5月至11月厂界废气〔氨(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颗粒物〕的折算浓度值。通过查阅崇义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检测报告》,均未显示有厂界废气、排水井、污染扩散井、本底井等检测项目,同时该单位也无法提供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中无组织废气折算浓度值的出处。
【查处情况】
经查,该服务中心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细化标准,经赣州市崇义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崇义县某服务中心处以罚款2万元。
【启示意义】
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是公众了解掌握企业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的重要渠道,企业的排污行为必须与排污许可证规定内容相符,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企业应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如实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排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