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燃气锅炉排污治理,促进氮氧化物减排,进一步提升湛江市环境空气质量,11月25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湛江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湛江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贴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燃气锅炉排污治理,促进氮氧化物减排,进一步提升湛江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补贴范围
湛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用2t/h(或1.4MW)及以上燃气锅炉,按本工作方案要求完成低氮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50毫克/立方米,且符合申报材料要求的,给予相应补贴。同一锅炉已经申请或取得其他财政资金补贴改造的不得重复申请。
申请补贴的企业,必须在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2022年5月31日前已完成低氮改造的燃气锅炉不在本次补贴范围。本次补贴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受财政预算总额控制,资金按照“谁先提交合格的申报材料、谁先获得补贴”的原则发放,用完即止。
二、补贴标准
补贴计算方法如下,有机热载体锅炉按0.7MW=1t/h换算。单个企业申请补贴最高限额为改造费用的50%,并且不超过100万元。
(一)现有锅炉整体更换为配置低氮燃烧器的燃气锅炉(不含热源机等),补贴金额(万元)=3×锅炉容量(t/h)+15
(二)现有燃气锅炉更换低氮燃烧器和加装烟气回流装置,补贴金额(万元)=3×锅炉容量(t/h)+5
三、申报材料
申请补贴的企业应向当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一)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二)承诺书(见附件2)
(三)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锅炉使用登记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依法不需办理的应分别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符合性审核意见)
(五)低氮改造工程合同(需附详细的设备、费用清单)
(六)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改造后的废气监测报告(需列明监测时的锅炉负荷、废气量、氧含量、主要污染物浓度等数据,附现场监测照片)
(七)改造费用发票复印件
(八)验收意见
四、审核流程
(一)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企业补贴申请、资料初审、改造核查等工作,对于不符合补贴范围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退回企业并说明理由;对于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及时通知企业修改完善并重新提交。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初审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汇总。
(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由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在政府网站上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申请,由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现场复核,对存在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汇总相关补贴材料提交给湛江市财政局,湛江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将中央和省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拨付给相应企业。
五、监管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实施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的责任主体,应自主选择低氮技术和设备,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和资金规范使用等责任,并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二)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组织、监管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及资金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宣传动员、跟踪改造,组织申报、初审、验收并建立“一企一档”等工作。
(三)强化补贴资金管理。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湛江市财政局负责对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贴工作开展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虚假凭证骗取补贴资金的,除全额追缴已拨付补贴资金外,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