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水务局发布关于《嘉定区城镇雨水排水规划(2022-2035年)》行业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嘉定区城镇雨水排水规划(2022-2035年)》行业意见的通知沪水务〔2022〕991号嘉定区水务局:你局《关于报送嘉定区城镇雨水排水规划(2020-2035年)行业审查的请示》(嘉水请〔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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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嘉定区城镇雨水排水规划(2022-2035年)》行业意见的通知

2022-12-08 08:51 来源: 北极星水处理网 

近日,上海市水务局发布关于《嘉定区城镇雨水排水规划(2022-2035年)》行业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嘉定区城镇雨水排水规划(2022-2035年)》行业意见的通知

沪水务〔2022〕991号

嘉定区水务局:

你局《关于报送<嘉定区城镇雨水排水规划(2020-2035年)>行业审查的请示》(嘉水请〔2022〕28号)及《嘉定区城镇雨水排水规划(2020-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收悉。经研究,有关行业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划范围和规划目标

同意《规划》提出的规划范围和规划目标。规划范围为嘉定区城市开发边界,面积约224.7平方公里(其中嘉定新城面积约106.2平方公里)。

规划目标为:至2035年,排水系统基本达到3-5年一遇排水能力,100年一遇内涝可控。

二、关于排水体制、排水模式和排水标准

同意《规划》提出的排水体制、排水模式和排水标准。

规划采用分流制的排水体制。规划排水模式:采用自排强排相结合的排水模式。规划范围有5个强排系统,服务面积约12.47平方公里,其余地区为自排区域,服务面积约212.23平方公里。雨水排水标准为:中心城、嘉定新城、虹桥主城区北片区采用5年一遇,其他区域采用3年一遇。强排系统初期雨水截流标准为≥5毫米。

三、关于规划方案

按照全市雨水排水规划分配的指标要求,你区应新建调蓄容积不小于39万立方米或等效替代的提标设施,新建初期雨水调蓄设施规模应不小于0.8万立方米。

原则同意排水系统规划方案。提标方案为:强排系统以灰绿色设施为主,通过分流改造、增加调蓄设施等途径,完成提标要求。自排系统依托河网水系,通过竖向高程设计控制,新建、改造或翻排雨水管道完成提标要求。控污方案为:强排系统初期雨水出路分别经各污水系统错峰进入各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自排系统通过径流源头控制等海绵城市建设措施,完成控污要求。

四、近期规划任务

按照全市雨水规划分配的指标要求,至“十四五”期末,你区应新建不小于11.7万立方米或等效替代的提标设施,实现全区完成排水系统提标建设的面积不小于67平方公里,其中嘉定新城范围内不小于37平方公里,其他区域不小于30平方公里;新建初期雨水调蓄设施(灰色设施)规模应不小于0.3万立方米。

原则同意《规划》提出的“十四五”期间实施方案,即:实施中心城曹丰系统提标改造、真江西初期雨水调蓄池、金园路等道路积水点改造、上海轨道交通市域线嘉闵线沿线排水管道翻排、随污水管道检测修复同步翻排雨水管道、随地块开发同步建设排水管道等相关工作。此外,还应按照上述“十四五”指标要求,开展推进其他排水系统及地区提标建设。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请你局按照全市雨水规划分配的绿色设施指标及达标面积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细化深化规划方案,报经区政府批准。如确因制约因素无法完成绿色设施指标,经区政府决策后,可转为灰色设施建设方案,由绿转灰的设施投资和建设主体仍与原绿色设施相同,以区为主负责推进。同时,请你局做好各系统排水能力的评估和达标测算工作,以确保完成“十四五”排水系统提标建设任务。

(二)请你局根据《嘉定区城镇雨水排水规划(2022-2035年)专家评审报告》对《规划》进行完善深化,补充强排系统初期雨水调蓄池具体用地面积、规划用地性质等内容;补充论证绿色提标设施、海绵设施、已建未达标面积三者之间的关系。

(三)《规划》中涉及自排区域与强排区域相邻且无铁路或河道作为自然分隔的,请你局按照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的行业管理要求,采取必要控制措施,确保自排与强排区域排水系统不连通;自排地区相关河道水系应按照排水系统建设计划同步按规划实施到位,以保障地区防汛排水安全。

(四)请你局联合区规划资源部门,在《规划》基础上,开展规划泵站、调蓄设施等用地专项规划编制,控制地下空间、主要管线管位,为排水设施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五)请你局做好与区建设管理部门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的衔接,确保海绵城市建设方案及进度能够满足雨水排水系统提标工作需求。

(六)请你局在前述近期规划任务基础上,尽快同步开展其他排水系统的提标实施工作,以保证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2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市水务规划院。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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