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全文如下:关于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川自然资发〔2023〕1号各市(州)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自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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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2023-01-12 11:49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川自然资发〔2023〕1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42号,以下简称142号文,见附件1)已经印发实施,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

(一)严格限定对生态保护红线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类型。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土空间规划中的重要管控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活动类型原则上应严格按照142号文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世界遗产地等特定区域,严格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在用地报批前应取得相应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二)规范有限人为活动认定。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需要用地报批的,不因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而改变其原有的用地审批层级。涉及需要办理建设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在出具规划选址或审查意见时,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本级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行业主管部门形成一致意见;需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预审与选址手续的,应在初审意见中说明征求其他部门意见情况。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在报批前,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省政府同意的工作流程(见附件2),逐级报省政府出具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作为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依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按原规定办理。

二、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用地占用审批

(一)严格控制项目范围。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必须严格控制在142号文规定范围内,不属于该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项目一律不得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二)规范办理要求。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按规定逐级上报自然资源部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建设业主提供的文件资料。在上报建设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时,由建设单位提供涉及该项目的相应层级文件、规划或方案等依据。在上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需附具省级人民政府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用途管制要求出具的不可避让意见。国家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生态环境管控,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报告,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节约集约和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等,逐级上报自然资源厅,由自然资源厅会同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以及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再报请省政府出具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意见(流程详见附件3)。

三、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履行好保护责任。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重点抓好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指导协调、日常巡护和执法监督,共守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二)有序处理遗留问题。生态保护红线经国务院批准后,对需逐步有序退出的矿业权等,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退出计划和有关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按期完成补偿安置、生态修复等工作任务,确保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人工商品林实行统一管护,并将重要生态区位的人工商品林按规定逐步转为公益林。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进原住民生态移民,有序推动人口适度集中安置,旧宅基地拆除按规定复耕复绿,降低人类活动强度,减小生态压力。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三)加强日常监测监管。省级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动态监测评估,对监测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政府,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组织开展现场核查,依法依规从重从快处理。2022年8月16日后,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违法用地的,用地报批材料中应专门说明违法用地处理情况。市、县要加强能力建设,强化信息共享,建立本行政区监管体系,实施分级监管,及时接收和反馈信息,核查和处理违法行为,确保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四)严格评估调整程序。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五年一评估”情况,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局部调整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发生调整的,市、县依据批准文件,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按程序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实施。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拟转采矿权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明确开采拟占用地表范围,并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按程序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期间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由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时总结,提出建议反馈两厅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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