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招联合招标采购网发布江苏国信高邮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余热锅炉烟气脱硝改造项目招标公告:
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受江苏国信高邮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对江苏国信高邮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余热锅炉烟气脱硝改造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江苏国信高邮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余热锅炉烟气脱硝改造项目
江苏国信高邮热电有限责任公司6F燃机余热锅炉2016年8月开始基建,2017年12月投入商业运行。炉内预留脱硝空间。脱硝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工艺系统按SCR脱硝效率75%设计、处理100%烟气量及最终NOx排放浓度不大于7.5mg/Nm3进行设计。
二、招标范围
本氨水直喷脱硝项目采用总承包(EPC)方式建造。包括但不限于氨水间、氨水输送系统、喷氨系统、催化剂以及保温系统等,正常运行所必须具备的系统设计、设备选择、采购、运输及储存、制造及安装(检验)、土建建(构)筑物的设计(含勘察)、施工、调试、试验及检查、试运行、消缺、培训、验收和最终交付投产等。
三、资格审查方法:资格后审
四、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其他组织,持有有效营业执照。
4.2、投标人资质条件:
(1)投标人须具有环保乙级及以上或锅炉设计制造资质。
(2)投标人如需分包:土建设计须具有专业二级及以上资质,锅炉钢架梁校核单位须具有A级锅炉设计资质,土建施工单位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安装单位需具有环保工程承包贰级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各分包商资质必须得到招标方认可。
(3)投标人或其施工分包商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3、投标人的业绩条件:
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至少有一台6F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及以上燃机余热锅炉SCR脱硝改造或新建(新建指SCR与余热锅炉同步建设投运)或改造中标业绩;提供证明材料,材料中包括:中标通知书(公示)、合同封面、签字盖章页、用户名称、机组容量、入口NOX、脱硝效率、出口NOX、投运时间等的技术协议相关页面、验收及对应的用户证明材料,原件备查。
所提供的业绩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如被发现有任何虚假、隐瞒情况者,经招标监督部门核实,其投标资格将被取消。招标人保留对投标人的资质、所提供的业绩进行公示的权利。
4.4、投标人具有完善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保证体系,须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及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或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4.5、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未处于有关禁止投标的行政处罚期间和未处于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提供网站截图;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且现金流充裕。
4.6、投标人近三年来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所承接工程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提供承诺函)。
4.7、投标人未发生借取他人或向他人出借资质或业绩的情况(提供承诺函)。
4.8、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9、投标人负责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具有二级或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机电工程或市政工程专业)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B证,,并提供业绩证明及本单位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4.10、本次招标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
4.11、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投标文件,并按要求提供相关附件。提供的所有资质文件必须真实有效,保证合同执行期间有关证件、文件处于有效期。开标后一旦发现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或提供虚假文件或内容,无论多么微小,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五、无效投标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确定后可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的;
2、投标文件未按投标须知的规定签字盖章或进行标记的;
3、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投标须知要求的;
4、投标文件中有两个及以上的报价(除招标文件要求外),且未明确哪个报价有效;
5、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和业绩条件;
6、投标文件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7、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完整的技术投标方案,或投标文件缺少重要章节内容,严重偏离招标文件要求的;
8、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签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9、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存在重大偏差。对本条款而言“实质性响应”是指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合同条款且无实质性偏差(如交货期、技术要求(包括分包设备和主要外购零部件推荐的品牌或生产厂家)、付款等);
10、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1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明显雷同情况的;
12、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13、被评标委员会确定为不合格投标的;
14、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否决其投标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