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提示函》,要求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餐饮油烟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的要求。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提示函为落实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油烟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餐饮油烟源

首页 > 大气治理 > VOCs > VOCs治理 > 评论 > 正文

苏州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提示函

2023-03-06 09:10 来源: 北极星VOCs在线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提示函》,要求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餐饮油烟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的要求。

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提示函

为落实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油烟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餐饮油烟源头管理,做好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提示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二、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正常运行;

(二)按照规范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

(三)营业面积在五百平米以上的餐饮企业,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三、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餐饮油烟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的要求。

四、禁止在苏州市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高污染燃料,必须安全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

五、相关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点击空白区域关闭图片,
双指拖动可放大图片,单指拖动可移动图片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