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推行区域环评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并发出函件,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强化统筹,抓好落实,省直有关部门加强指导。云南省将通过在特定区域范围内,由实施主体对环评审查及审批过程中具有共性的评价内容组织统一调查、评价,对区域开展全面、系统的监测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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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共享使用 云南省发布关于推行区域环评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3-04-20 09:35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近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推行区域环评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并发出函件,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强化统筹,抓好落实,省直有关部门加强指导。

云南省将通过在特定区域范围内,由实施主体对环评审查及审批过程中具有共性的评价内容组织统一调查、评价,对区域开展全面、系统的监测和调查,摸清区域生态环境现状,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形成整体性、区域化的评价评审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共享使用

全文如下: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行区域环评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就全省推行区域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以下简称区域环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探索开展区域环评工作,推进环评制度改革创新,充分发挥环评制度源头防控作用,持续提升环评制度效能,在进一步筑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助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同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引领性制度措施,大力推动资源经济、口岸经济、园区经济,服务云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基本原则坚持守正创新。聚焦区域产业发展的特点,用改革的办法解决环评效能问题。以国家环评制度改革总方向为引领,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环评制度集成联动,提升源头预防作用,在守好依法依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产业发展政策线的前提下,实行区域环评工作创新,大幅压缩环评文件编制的时间和成本,为企业和规划编制部门减负增效,促进项目尽快落地。

坚持全省一盘棋。充分发挥全省环评审批一盘棋工作机制作用,在全省上下形成共同推动区域环评工作创新的氛围。省级加强审批制度创新,加大对有关州(市)的帮扶指导,总结前期区域环评工作经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提高审批效率;州(市)级和县(区)级结合实际,建立区域环评工作机制,创新开展区域环评工作;形成省、州(市)、县(区)“一盘棋”的区域环评工作体系。

坚持制度优化。在各地开展区域环评过程中,及时将好的经验做法总结提升为制度措施,逐步将措施规范化、制度化,形成一系列优化环评措施的制度,积极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特定区域范围内,由实施主体对环评审查及审批过程中具有共性的评价内容组织统一调查、评价,对区域开展全面、系统的监测和调查,摸清区域生态环境现状,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形成整体性、区域化的评价评审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共享使用。通过推动区域环评成果的运用,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服务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建设项目尽快落地。同时,也可为规划环评的编制及跟踪评价、“三线一单”成果动态更新、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后评价等提供相关数据。

三、实施范围

根据各区域不同条件及实际情况,各地自行在以下范围内选择整体或局部区域开展区域环评工作:

(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二)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和其他类型开发区;

(三)滇中新区;(四)州级产业集聚区等其他有条件的区域。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一)明确实施主体。区域环评实施主体为有条件组织开展区域环评工作的管委会。

(二)科学选定区域。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及区域规模、建设时序等实际情况,实施主体可结合“标准地”工作开展情况,确定开展区域环评的具体区域和范围,工作范围可以是整个自贸区、开发区、新区等,也可选择其中的某个片区、地块或者组团等局部区域。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开发区,安宁产业园区、昭阳经开区、曲靖高新区、禄丰产业园区、泸西产业园区、砚山产业园区、祥云经开区等重点园区应先行先试,率先开展相关工作。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动态更新,根据区域发展规划、企业入驻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对工作范围及相关数据进行优化、更新。

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将拟开展区域环评工作的名单汇总后报省生态环境厅。

(三)自主选择报告编制单位。由区域环评实施主体自主选择可以从事环评文件编制的技术单位,确保区域环评报告质量,并且对区域环评质量承担主体责任。不得选择被列入限期整改名单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技术单位和人员。

(四)高质量编制区域环评报告。依据《云南省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评估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云环通〔2022〕133号)相关要求,充分衔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碳排放管理要求,组织编制区域环评报告,对区域环评涉及的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声环境等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进行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并从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响应与管理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确保成果满足编制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文件可直接引用的要求。根据区域丰、平、枯等多个时期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实际,可分期编制区域环评报告。

(五)区域环评成果审查。区域环评报告完成后,区域环评实施主体应将区域环评成果报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及时将审查意见反馈实施主体。

对于涉及丰、平、枯等多个时期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的区域环评报告,可分期进行审查、分期运用,待各时期数据完整后对整个区域环评报告进行合并审查。

(六)区域环评成果公开。区域环评报告成果由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查后,由管委会在其门户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报告简本,依申请公开报告全文。

(七)区域环评成果运用。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主动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政策解读和成果应用服务,强化区域环评成果的应用。

区域环评成果通过审查后,对进入该区域且符合环评技术要求的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过程中不再单独开展相关调查评价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直接使用区域环评成果。对于不适用区域环评成果的特殊项目,另行开展相关调查、评价工作,不得直接使用区域环评成果。

此外,区域环评成果也可为规划环评的编制及跟踪评价、“三线一单”成果动态更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后评价等提供相关数据。各地可进一步研究提出深化区域环评成果应用的范围、形式等措施。

(八)开展区域环评成果动态更新。原则上,以满足各要素环评技术导则对现状监测及调查的要求为准,结合区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及调整;鼓励开展区域环评成果动态更新与规划环评跟踪评价的数据进行共享。时间上,以监测日期为基准,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可根据拟入驻企业需求等具体情况进行加密;点位上,根据规划调整、企业入驻(包括入驻意向、入驻后具体的总图布置等情况)、区域环境质量变化趋势等情况进行优化调整。

鼓励区域结合企业入驻、区域环境质量变化等情况,建设区域地表水、环境空气自动站和公共环保设施的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后,相关的项目环评、规划环评等优先使用站点审核数据;鼓励充分利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结果。

(九)加强区域环评经验总结。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收集梳理区域环评工作中的经验,并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将总结经验报送省生态环境厅,为后续环评制度改革提供支撑。省生态环境厅将积极推广典型做法,适时将简化环评审批、压缩审批时限等经验提升为环评审批制度,为下一步复制推广环评改革经验、深化完善环评改革举措提供科学的支撑。

(十)开展成果抽查。省生态环境厅将不定期组织对区域环评报告进行抽查,对于不满足要求的,可根据情况对区域环评成果提出调整、补充的意见,并对负责区域环评报告编制的技术单位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自贸区、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区域环评工作,建立属地政府推进为主、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推进机制。千亿级园区管委会要发挥示范作用,率先推进区域环评试点。千亿级园区省级联系部门帮助协调解决园区区域环评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激励和保障。省生态环境厅对全省各地区域环评工作统筹开展年度综合评估,从制度机制建立情况、区域环评具体实施成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省生态环境厅下一步将制定相应的正向激励措施。各园区管委会应保障区域环评改革工作经费,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资金支持。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区域环评工作,及时准确发布信息,通俗易懂做好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不断提升区域环评实效,打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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