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认真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收集、整理、解析和发布机制,定期与不定期的发布指导性典型案例,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参考。
此次公布的5个指导性典型案例,来自于2023年各地办理的环境违法案件,主要涉及超标排放含镍重金属废水污染环境犯罪、无证收集废铅酸电池、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予处罚等类型,由随州、仙桃、恩施、潜江、鄂州等市州推荐报送,经省厅案例评审小组审定后予以公布。
案例一 随州市续某超标排放含镍重金属废水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在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时,了解到有小化工企业非法进行生产排污的情况后,迅速通过无人机巡飞锁定,发现位于三里岗镇八一桥村与随县柳林镇交界处有一处生产厂房,其毗邻坑塘的水质颜色异常。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立即联合随县公安局、随县人民检察院,成立检查组第一时间突击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该企业建有一金属表面处理(镀镍)生产项目,检查时正在生产。现场有成品铝盖、半成品铝盖、硫酸镍等,生产过程有工业废水产生,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水通过厂房右侧的地下管道直接排放至80米外的土质结构堰塘中,堰塘水质微黄,有异味,排口隐秘。据该企业负责人续某介绍,其在自建的厂房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加工,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过任何处理,通过地下管道直接排放至外面的土质堰塘中。
二、查处情况
2023年3月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依法对涉案相关生产设备、成品铝盖、半成品铝盖、硫酸镍等进行查封扣押,并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监测公司对该企业排放的生产废水、地下水、土壤进行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企业的车间后方土壤中,镍含量为220mg/kg,超过国家规定的风险筛选值;该企业外排生产废水的土质堰塘,总镍含量为40.4mg/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40倍以上。经认定,本案非法排放的生产废水属于《国家危废名录》中废物类别为“HW17表面处理废物”的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T(毒性)。
2023年4月1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规定,将续某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交至随县公安局。随县公安局于2023年4月17日进行立案侦查,现正在侦查办理中。
三、案件评析
该案是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紧密联动、形成高效震慑的典型案例。
一是坚守执法本心,不放过每一条线索。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时,从老百姓处了解到附近山里有一小化工企业非法生产。但是该企业三面环山,周围也无住户,仅有一条泥巴小路与外界相连,位置极其隐蔽。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本着保护环境安全,履行监管职责的责任心,排除种种困难,最终锁定违法企业位置,为后续联合公安、检察院开展执法提供了条件。
二是利用科技手段,提升执法效能。随县生态环境分局在保持定力、从严执法、公正执法的同时,不断优化监管方式,提升执法效能,依靠无人机、大数据分析等新科技手段,大力推行非现场执法监管,拓展巡查功能,提高执法效率,在条件复杂又不惊动当事人的情况下迅速锁定目标,有力提升了执法实效。
三是领导亲自参与,提高办案质量。在接到汇报后,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由局党组成员、执法大队负责人亲自带队,并联系随县公安局、随县人民检察院共同赶赴现场,现场指挥、现场调度,形成“情报研判—精准溯源—定点执法—督促整治”工作闭环,实现“指挥调度、执法检查、案件办理、稽查考核”一体化运行机制,提升环境监管能力水平,推动精准执法、高效执法,迅速固定证据,提升了办案质量。
四是公检提前介入,加强衔接办案。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在案发第一时间和公安、检察部门取得联系,联动执法,让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既能做到及时控制涉案人员、关键证据取证、涉案人员调查询问,也能根据各部门不同的要求,在现场各自取证,避免案件在移送、公诉过程中因证据标准不一致而延误,达到相互监督、相互补充的目的。同时保障了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对涉案人员起到震慑作用,更好固定了现场证据,也为下一步案件移交、公诉奠定基础,提高了衔接效能。
五是强化警示教育,维护群众环境利益。本案中,涉案企业金属表面处理(镀镍)产生的废水,对于周边水体、土壤等危害性极大,其对周边环境、百姓身体健康均存在巨大威胁。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积极联动,迅速端掉该违法企业,对本案所有参与污染环境犯罪的犯罪分子予以法律制裁,有效打击了污染环境犯罪,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保障了生态环境安全,同时也起到了强力警示作用,起到了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
案例二 仙桃市陈某、张某无证收集废铅酸电池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7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疑似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仙桃市某镇收集废铅酸电池。执法人员立即赶赴举报人提供的地点,发现现场有一辆厢式货车,车厢内装有几百块废铅酸电池。经调查核实,该车辆由陈某驾驶,同行人员为张某,两人于当日到仙桃市陈场镇、通海口镇的几家电动车销售店收集废铅酸电池。陈某、张某华涉嫌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集废铅酸电池2.728吨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陈某、张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2023年3月7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4月11日,仙桃市公安局依法对陈某、张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5日。目前,当事人已缴纳罚款,其收集的2.728吨废铅酸电池转运至具备收集资质的某公司安全贮存。
三、案件启示
1、精准判定无证经营。如何精准判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活动,对于法人来说较为简单,核实其是否持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就可以了,可对于自然人特别是自称为某具备资质公司的员工来说,就必须要全面收集核实该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收集行为类型、收集的危险废物去向等等。执法人员通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和出售人询问笔录、对收集的电池称重,并调查其他相关人员,从而认定当事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废旧铅酸电池。
2、跨区域协同合作。本案中当事人自称为潜江市某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公司的员工,是在替该公司收集废铅酸电池。为辨别真伪,执法人员及时赶赴潜江,在潜江市生态环境局的积极协助下,到该公司所在地实地取证,证实该公司与当事人不存在劳务关系,当事人企图蒙混过关,提供的是虚假工作证。
3、坚持严惩不贷。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危险废物既容易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隐患,又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必须严厉打击。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起到了强烈震慑作用。
4、实行举报奖励措施。仙桃市积极宣传实施《仙桃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办法》规定,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对本案举报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案例三 恩施州某种猪有限公司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20日晚上9点,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建始县分局根据龙坪乡政府移交线索,对某种猪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养殖场内挖有3个土坑存贮粪污约115立方米,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养殖场西北角公路上方的土坑侧下方山林和山水沟有大量粪污。同时还查明,该公司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实际建设内容与备案内容不符。2022年11月22日,建始县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养殖场猪舍废水排放口、干湿分离机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结果显示猪舍废水排放口氨氮浓度为554mg/L、化学需氧量4220mg/L,干湿分离机废水排放口的氨氮浓度为256mg/L、化学需氧量5000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当同时就其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并在登记表中的相应栏目由该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姓名”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2023年1月16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根据生猪养殖实际情况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清除自行挖建土坑内的粪污,对土坑周边进行消毒,消除对环境的影响。2023年2月3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将其违反承诺情况记入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2023年2月22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建始县公安局。2023年2月24日,建始县公安局受理案件并对该公司主管人员黄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一)加大执法宣传力度,提升企业法治意识是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本案中,企业主采用未经防渗处理的土坑储存畜禽粪污,其主观意识是让畜禽粪污通过土壤渗漏至环境,达到减少处理成本的目的,产生问题的根源是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盲目从事。要想切实做到依法治污,必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才能守住法律底线,减少违法行为的产生。
(二)科学设计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是确保企业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键。本案中,企业主之所以采取未经防渗处理的土坑储存畜禽粪污,是因为猪栏和干湿分离设计不合理,导致圈舍内和干湿分离后的粪水无设施存储,才临时挖土坑进行储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给予企业指导,让企业从建场时就系统思考、专业设计、科学施工、建齐设施,为企业搞好服务,让企业少走弯路,全力服务经济发展。
(三)部门联动形成执法工作合力是对违法行为快速精准打击的重要举措。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接到举报后迅速赶往现场取证,连夜开展调查询问,及时锁定现场证据和证人证言,为依法打击奠定了基础。同时,公安部门第一时间参与支持调查,为案件顺利移送交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对违法企业起到了震慑作用。
案例四 潜江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6日,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潜江市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运营,陆续有车辆在正常进行尾气检测。经对该公司基站内储存视频进行核查,视频中显示2023年4月3日8点30分3号检车线操作人员在对某机动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尾气检测探头放在车辆排气管下面,未插入车辆尾气排放筒内,但该车辆当天检测报告显示其尾气检测合格。该公司存在未按技术操作规范开展机动车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2023年4月11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5月11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该公司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积极开展整改,已组织对机动车监测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按照技术规范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
三、案件启示
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最后一道闸门”,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之一。因此,必须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管,坚决查处一批不规范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典型案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有效打击机动车检测行业环境违法行为,对机动车检测行业起到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案例五 鄂州市某电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予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介绍
2023年2月20日,根据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平台数据显示,湖北某电子公司生产废水排口氨氮存在日数据超标的情况后,鄂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立即会同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葛店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主要从事印制电路板的生产、销售,建有日处理200吨的污水处理站,主要废水为工艺处理中产生的清洗废水,生产废水进入厂区内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葛华污水处理厂。公司建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于2022年1月通过验收。现查明,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在线运维人员于2月19日、2月20日分两次对氨氮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标液测试,结果均在误差范围内,氨氮设施运行正常。2月19日废水排放量为10吨,氨氮浓度为47.51mg/L(标准为45mg/L),该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2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鉴于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自来水阀门损坏造成外溢废水超标,但排放量小,氨氮单因子超标(仅0.056倍),且排入葛华污水处理厂,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鄂州市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十五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1、拓展运用非现场监管手段。鄂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积极运行非现场监管手段,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对可疑数据进行分析,精准锁定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即查即办,创新生态环境执法效能,提高了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2、坚持力度与温度并举。该案的查办,既维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也充分体现执法的“温度”,对符合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