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7月13日发布《贵港市2023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制定持续加强耕地涉镉污染源排查整治,强化在产企业环境监管与污染预防等六项重点任务。贵港市2023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之年,是深入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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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2023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发布

2023-07-14 09:53 来源: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7月13日发布《贵港市2023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制定持续加强耕地涉镉污染源排查整治,强化在产企业环境监管与污染预防等六项重点任务。

贵港市2023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之年,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一年,为持续改善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确保年度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编制实施本计划。

一、目标指标

2023年,要坚持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和坚决遏制土壤污染事故发生为底线目标,对照“十四五”目标及时序进度要求,实现我市农用地安全利用率91%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地下水区域国控点位水质达Ⅳ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持续加强耕地涉镉污染源排查整治。

开展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排查整治。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最新数据,持续推进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更新污染源整治清单,逐一制定整治方案并限期完成整治销号。(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开展涉重金属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排查整治。根据《广西涉镉等重金属矿区历史遗留废物排查与整治工作方案》配合自治区落实相关年度任务,2023年12月底前,针对周边及下游耕地土壤污染较重的矿区,优先完成排查任务,并报送相应的排查情况表、整治清单、综合整治方案。加快推进涉镉等重金属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调查项目实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参与)

配合开展受污染耕地集中区域污染成因排查整治。配合自治区在桂平市、覃塘区继续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逐步建立污染源清单;坚持“边查边治、应控尽控”,督促、指导桂平市、覃塘区等相关区市采取污染源头治理、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等措施,有效降低重金属污染物对耕地土壤的影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参与)

(二)强化在产企业环境监管与污染预防。

压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督责任。依法依规制定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完成3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回头看”,防止污染加重或新增污染;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依法落实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涉及设施、设备或者建(构)筑物拆除的,督促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进行备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严格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排放管理。动态更新全口径清单,及时增补新、改、扩建企业信息和漏报企业信息。严格落实全口径清单重点行业企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执行“等量替代”。持续深入实施重金属减排工程,以结构调整、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为主要手段,加快淘汰落后企业产能,引导和支持重有色金属采选、冶炼、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等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绿色化改造和提标改造。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的覃塘区,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梳理排查以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为主的工业园区,建立涉重金属工业园区清单。完成年度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统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与排污许可管理。严格按照《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相关规定制定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依法将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于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应明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对2013年以来已获得国家认定重金属减排的单位,要在其排污许可证上体现减排后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并载明削减措施、减排量,作为总量替换来源的还应载明出让量和出让去向。2023年底前,对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全部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实行在线自动监测,以监测数据核算颗粒物等排放量,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监督局等参与)

持续加强涉锰涉铊污染源排查整治。开展电解锰渣库环境污染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问题台账,并开展治理。持续开展涉铊企业排查整治,严防污染问题反弹。推进重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等典型涉铊企业实施废水治理设施除铊升级改造,严格执行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达标排放要求。将涉锰、涉铊企业污染源排查整治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对象范围,进行重点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参与)

实施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根据《尾矿库环境监管分类分级技术规程(试行)》《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要求,建立并动态更新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清单,实施尾矿库差异化管理,并落实尾矿库环境监管信息系统填报及管理要求。强化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对一级环境监管尾矿库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汛期前至少开展一次;对二级尾矿库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三级尾矿库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50%,优先抽查生态环境问题多、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尾矿库,在汛期、重大活动等重要时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参与)

(三)深入实施耕地分类管理。

强化农用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制定农用地安全利用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行政区域内安全利用类耕地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具体管控措施,确保农用地安全利用率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督促各县(市、区)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广西严格管控类耕地用途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贵港市严格管控类耕地用途管控工作的指导方案》,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实施“前、中、后”闭环管理,原则上全部落实风险管控措施;依法推进严格管控类耕地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域划定,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粮食质量安全监控,抓好粮食收储和流通环节监管,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市场。(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职责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广西农垦西江农场有限公司等参与)

加快推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已掌握的可食用农产品检测结果及相关监测数据,实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对严格管控类耕地面积较大的区域和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数据中土壤样品检测数据较少的区域,进行土壤加密采样调查与监测,进一步精确严格管控类耕地分布区域及面积,推进耕地分类管理。(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广西农垦西江农场有限公司等参与)

(四)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为重点,督促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持续开展关闭搬迁企业地块摸排,建立并动态更新优先监管地块清单;针对清单内地块,按要求组织开展重点监测、环境监测,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其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纳入不动产登记管理。配合自治区持续推进铝压延加工、水泥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肥料生产制造等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试点。(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内地块管理,纳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加强土地供应等环节监管,未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措施(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的重点建设用地,不予办理出让、划拨手续。制定和完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联动监管具体办法或措施,细化准入管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与修复。推动落实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土壤污染管控,针对列入优先监管地块清单的地块,各县(市、区)督促相关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管控区域、实施土壤污染防控措施,2023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完成相应地块的管控。强化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监管,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内地块为重点,组织开展风险管控和修复施工现场检查。鼓励采用污染阻隔、监控自然衰减等原位风险管控或修复技术,探索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土壤污染风险模式。鼓励探索污染土壤“修复工厂”模式。积极引导绿色低碳理念贯穿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全过程,鼓励使用绿色低碳修复材料、装备和技术,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节能减排能力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规范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公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年度评审情况。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监管,配合自治区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监督检查和抽查。依法将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纳入全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管理,将信用记录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西)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向社会公布。鼓励在招标文件中将从业单位在信用记录系统是否存在信用记录、评审一次性通过率等纳入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评标标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五)扎实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持续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配合自治区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开展地下水污染荷载、脆弱性污染现状等评估专题研究,建立分级分类的地下水环境管理体系。配合自治区完成全市3个垃圾填埋场及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基本掌握垃圾填埋场及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按要求开展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评估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针对人为因素导致不达标的考核点位编制水质达标或保持(改善)方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监督局等参与)

试点开展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配合自治区完成广西化工园区类别划分,督促一类园区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措施。针对存在地下水污染风险隐患的典型废弃井,配合自治区深入开展典型废弃井与周边地下水环境污染源汇关系调查,识别清楚污染源、污染通道和敏感受体等状况,因地制宜地制定不同类型的废弃井风险管控与治理方案,建立废弃井“疏-堵-治-管”风险管控体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参与)

(六)务实推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

强化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与项目管理。紧扣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扎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预储备项目清单编制工作,有针对性、分步骤的推进项目库建设,切实提高项目储备质量。严格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有力推进项目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力争到2023年底,2021年获得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完工率和资金执行率达到90%以上;2023年获得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开工率达到100%,资金执行率达52%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参与)

加强土壤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建设。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逐步健全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治理体系,确保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责任落实,形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管理闭环。配合自治区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点位监测,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和可食用农产品协同监测。依法实施土壤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土壤应急处置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牵头)

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坚持把土壤污染防治科技创新与技术攻关放在重要位置。依托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推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典型区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综合防控等关键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开展赤泥、电解锰渣等工业固体废物,污染土壤等综合利用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工程建设。优化和整合污染防治专业队伍,加强对基层管理人员的培训与指导,推动提升土壤环境管理与决策水平。(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参与)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定期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二)加大资金投入。

进一步拓宽多元化资金筹措渠道,确保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加强重点项目谋划,主动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落实各级政府环保投入责任,积极保障各项主要任务工作经费;督促污染责任主体落实法律义务,切实承担污染治理的经济责任。

(三)强化责任考核。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耕地污染源头管控相关工作任务纳入粮食安全、食品安全考核评议指标,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将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任务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相关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加强问责问效,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成效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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