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
为加快我市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加强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下称禁燃区)环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的范围
(一)阳江市禁燃区范围包含市建成区及周边区域、阳东区城市建成区及周边范围,具体范围是G15沈海高速公路以南,雅白联络线、那龙河以北,中洲大道以东,赤城五路以西。以上区域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的要求执行。(详见附件1)
(二)阳春市的禁燃区范围包含阳春市建成区,具体范围是北至城东大道和阳春大道北段,南至阳春产业转移工业园(新吉园区和七星园区),西至火车站广场,东至阳春第一中学高中部和阳春大道。以上区域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的要求执行。(详见附件2)
市人民政府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按规定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附件:1.阳江市市区禁燃区范围图(红线范围)
2.阳春市禁燃区范围图(红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