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下达2023年中央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其中水污染防治资金26252万元,大气污染防治资金10381万元,土壤污染防治资金7193万元,农村环境整治资金651万元。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浙财资环〔2023〕35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分局):
根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环资〔2021〕36号)、《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环资〔2021〕46号)、《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环资〔2022〕28号)、《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3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资环〔2023〕35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资环〔2023〕34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资环〔2023〕36号)、《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资环〔2023〕33号)要求,结合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中央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达2023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26252万元,相应增加相关市、县(市)2023年“2110302水体”支出预算指标。
二、下达2023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10381万元,相应增加相关市、县(市)2023年“2110301大气”支出预算指标。
三、下达2023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7193万元,相应增加相关市、县(市)2023年“2110307土壤”支出预算指标。
四、下达2023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651万元,相应增加相关市、县(市)2023年“2110402农村环境保护”支出预算指标。
五、请各有关市、县(市)按照资金和项目管理相关要求,加快预算执行,强化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同时,落实生态环保项目储备制度有关要求,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整治)资金支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