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沂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目标到2025年,落实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完成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围绕涉新污染物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试点;完成一批我市特征性新污染物及其主要排放源的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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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2023-08-17 14:38 来源: 临沂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沂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目标到2025年,落实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完成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围绕涉新污染物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试点;完成一批我市特征性新污染物及其主要排放源的筛查工作,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信息数据库;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逐步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临沂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国家方案”)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1号,以下简称“省级方案”)要求,扎实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提升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准则,遵循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理念,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实施调查监测、分类治理、全过程风险管控,促进以更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到2025年,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提升。

(二)工作原则

1.全面落实,稳步推进。坚决贯彻国家和省级方案要求,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扎实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遵循污染治理规律,树立系统防治观念,合理安排各项措施和工作进度,稳步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2.精准施策,突出重点。根据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结合我市新污染物生产、使用实际情况,瞄准新污染物潜在排放源以及主要环境归宿开展调查监测,科学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精准识别风险较大的新污染物,针对产生环境风险的主要环节,采取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3.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建立跨部门协调配合的新污染物治理管理体系,形成新污染物治理合力,统筹推动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强化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制度保障、科技支撑、资金支持与宣传引导,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围绕涉新污染物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试点;完成一批我市特征性新污染物及其主要排放源的筛查工作,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信息数据库;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逐步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法规政策,健全管理机制。

1.贯彻新污染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坚决落实国家、省级新污染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省级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新污染物环境管理的地方实际,做好与国家、省相关管理文件的衔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多部门参与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动执法、协同监管、信息共享,协调解决新污染物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

1.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结合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的化学物质和我市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动态开展全氟烷基化合物、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壬基酚以及抗生素等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在生产、使用、储存、排放等环节的品种、数量、用途等环境信息调查。2023年底前,按照国家、省有关部署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2025年底前,动态发布临沂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力争形成“一户一档”管理模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充分结合我市产业结构,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化学物质为重点,筛查需要优先关注的化学物质,配合省厅建设山东省化学物质指纹数据库。2025年底前,按照山东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加强对优先控制化学品主要环境排放源的环境监管,落实“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临沂海关等配合)

3.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落实山东省新污染物专项调查监测工作方案,对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瞄准医药、农药、石化、污水处理、固废处置、印染、皮革、涂料、电镀等重点行业,探索开展持久性有机物、内分泌干扰物、微塑料、抗生素监测体系,逐步把新污染物监测纳入环境日常监测体系。探索开展危险废物处置场等重点地下水中新污染物环境监测体系。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我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强化源头管控。

1.落实新污染物源头防范。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有关要求,督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单位落实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检查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逐步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严格落实淘汰或限用措施。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销售和进出口。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依法实施限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依据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加强进出口管控和环境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严格落实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和绿色产品认证监管,鼓励在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临沂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过程管控,实现新污染物减排。

1.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优先控制化学品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逐年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对已纳入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严格管控。督促企业按国家规定公开有关信息。(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按照国家、省相关部署,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加强我市新污染物治理与碳达峰、碳中和行动以及“无废城市”建设的结合,推广绿色化技术工艺装备,实行原料无害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生素类药品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落实不合格药物无害化处理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深入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开展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和畜产品残留检测分析。压实养殖场(户)规范用药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记录、兽用处方药和兽药休药期管理制度,规范养殖场用药行为。(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3.强化农药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开展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严格落实农药登记后再评价要求。2025年底前,完成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再评价。严格管控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严格落实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要求,加强限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病虫害防控技术指导,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植保器械和科学用药技术,指导生产经营主体合理使用农药。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落实《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有效回收处理。(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末端排放管控与协同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落实国家、省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要求,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水、土壤污染物多环境介质中新污染物的协同治理。推动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督促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定期开展环境监测,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做好应急预案备案,严格落实排污许可、信息公开、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强化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加强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单位监管,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将产生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企业等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范围。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要求。开展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前期研究。(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

聚焦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和制药、石化、农药、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纺织印染、氟化工等涉新污染物重点行业,以重点园区、企业及优先评估化学物质为重点,按照“先易后难、靶向发力、以点带面、多方共创”的原则,开展新污染物“筛、评、控”试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七)加强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建设,夯实治理基础。

1.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相关研究的支持力度,鼓励围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开展研究,积极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行为、生态效应、风险评估、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探索;加大新污染物相关科研技术人才引进力度,积极推动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学研用结合。(市科技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配合)

2.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基础能力建设。2025年底前动态跟进国家、省新污染物治理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等文件发布情况,组织开展法规政策宣贯和标准规范培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培育一批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新污染物治理人才队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进出口管理。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加强禁止进(出)口的化学品和严格限制用途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加大口岸查验力度,严防禁止进(出)口化学品入(离)境,有效运用现场检验、实验室检测等手段强化严格限制用途化学品监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沂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新污染物治理市、县一体化推进的工作机制和跨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上下衔接,明确部门分工,强化部门间协作。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我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体系。2025年底前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二)强化监管执法。督促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管监测。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销售、进出口的监督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六溴环十二烷等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加工使用和销售。(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临沂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资金保障。统筹各类财政资金,保障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需要。支持新污染物治理相关项目申请中央、省级大气、水、土壤等专项资金。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新污染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解读,督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提高企事业单位新污染物治理主体意识;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树立对新污染物的科学认识,树立绿色消费的理念,为做好新污染物防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鼓励企业、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为新污染物治理献言献策以及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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