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现场调研环保问题反馈,娄底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临时限产的方式应对检查、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无组织排放严重、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维、部分工序无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行为进行了全面调查,针对5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133.5万。
娄底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娄环罚决39号
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187403271K;
法定代表人:严立新;
注册地址:湖南省娄底市黄泥塘。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情况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对你公司现场调研环保问题反馈,2023年8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以临时限产的方式应对检查、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无组织排放严重、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维、部分工序无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行为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1、你公司在生态环境部检查期间(8月1日下午1点之后),计划出焦均延迟出焦,以临时降低负荷方式应付检查。2、娄底市2023年1月6日-7日,1月10日至12日,1月21日-24日启动黄色预警,按照应急减排措施要求,预警期间钢铁焦炉负荷降低至设计生产负荷的50%以内,烧结设备停产30%以上,但你公司在重污染天预警期间,钢铁焦炉及烧结均未响应管控措施。3、280㎡烧结主抽风机房烟道存在部分漏烟;6m顶装焦炉推焦时焦侧炉门有明显可见无组织烟粉尘外逸;焦侧长期推焦无组织排放严重,造成拦焦车路面及晾焦台焦炭/粉末堆积明显,易引起二次扬尘。4、检查你企业炼铁厂时,其正在生产,360㎡烧结伴热管进入CEMS机柜段内部电阻丝折断,下部已经不加温。5、你公司高炉热风炉,轧钢加热炉,燃气发电等工序,无任何污染治理设施。
你公司以临时限产的方式应对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无组织排放严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2023年8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娄环责改字〔2023〕39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能证明上述违法行为的证据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告4份,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干熄焦操作日志,焦化厂装煤、推焦除尘系统提标改造相关资料,炼铁厂相关资料,环评验收资料等。
二、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与是否采纳的情况及理由
2023年8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2023)娄环罚告字39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和内容及依法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权的权利。你公司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申请听证或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决定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2023年第七次会议研究:1、你公司以临时限产的方式应对检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表4-3核算规定,你公司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以伪造现场或证据的方式弄虚作假,本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2、你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表3-4核算规定,你公司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大气超标排放,小时排气流量10万标立方米以上,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4次以上,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形,且该问题系国家生态环境部暗访发现,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本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款73万元(加重最高罚款金额的20%);3、你公司无组织排放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核算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两年内违法次数4次,一年内有被举报投诉的情形,且该问题系国家生态环境部暗访发现,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本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款14.82万元(加重最高罚款金额的20%);4、你公司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维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核算规定,你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4次,一年内有被举报投诉的情形,且该问题系国家生态环境部暗访发现,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本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款10.86万元(加重最高罚款金额的20%);5、你公司部分工序无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核算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两年内违法次数4次,一年内有被举报投诉的情形,且该问题系国家生态环境部暗访发现,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本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款14.82万元(加重最高罚款金额的20%)。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叁万伍仟元(¥1335000.00元)。
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该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娄底兴城支行。
户 名:娄底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1913010129024966589。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