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法院获悉,抚州市某化工企业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10万元,安环部经理胡某某和仓库主管陈某某分别获刑十一个月、十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10万元。今年年初,群众举报位于金溪县工业园区内的这家化工企业,擅自将存放在仓库的301中间体(膦酰基乙酸三甲脂)倾倒在厂

首页 > 固废处理 > 危险废物 > 报道 > 正文

抚州一家企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被抓现形

2023-10-09 10:34 来源: 中国环境APP 

日前,记者从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法院获悉,抚州市某化工企业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10万元,安环部经理胡某某和仓库主管陈某某分别获刑十一个月、十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10万元。

今年年初,群众举报位于金溪县工业园区内的这家化工企业,擅自将存放在仓库的301中间体(膦酰基乙酸三甲脂)倾倒在厂区西南角的露天雨水收集池,倾倒后再用土掩埋。

接到群众举报后,抚州市、金溪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现场挖出的泥土呈黄色状,水泥地面上渗出一些黄色液体,伴有很强烈的刺激性气味。

抚州环境执法人员随即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公司进行取样鉴定,并将开挖出的泥土进行打包称重,总重量为121.7吨。

经调查,因铁桶被腐蚀发生泄漏,这家企业仓库主管陈某某先后两次用叉车将8桶(约1.6吨)301中间体(膦酰基乙酸三甲脂)倾倒在厂区西南角的露天雨水收集池中,之后用泥土覆盖掩埋,经鉴定掩埋的121.7吨土壤为危险废物。

同时,抚州执法人员还发现此化工企业2022年1-10月期间擅自将使用后的原材料(三苯基膦和氯乙酸)的包装袋(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收集放在普通仓库储存,达到一定量时进行液碱浸泡清洗,再当作生活垃圾处理,总重量达到2.26吨,构成污染环境罪。

对于陈某某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作为安环部经理的胡某某知晓并默许,没有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构成共同犯罪。同时,企业还安排员工用消防水稀释待排池中不达标的废水,降低废水COD、氨氮、总磷等指标浓度,通过人为干扰在线监测数据从而达到达标排放的目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目前,抚州这家化工企业已经缴纳环境污染检测费39万元、被污染土壤鉴定费8万元、罚金10万元,当事人胡某某、陈某某已分别缴纳罚金10万元并正在服刑。

“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要严格落实规范暂存措施,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处理,千万不能图省事省钱随意暂存、随意倾倒处置,涉及污染环境罪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抚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二级主办章文说。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点击空白区域关闭图片,
双指拖动可放大图片,单指拖动可移动图片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