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排污权交易价格行为,保障排污权交易工作的正常运行,山西省发改委制定《关于制定颗粒物排污权交易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等有关规定,纳入我省排污权交易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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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吨!山西省关于制定颗粒物排污权交易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10-12 09:03 来源: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规范排污权交易价格行为,保障排污权交易工作的正常运行,山西省发改委制定《关于制定颗粒物排污权交易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等有关规定,纳入我省排污权交易管理的烟尘和工业粉尘统称为颗粒物。

关于制定颗粒物排污权交易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生态环境规划和技术研究院: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等有关规定,纳入我省排污权交易管理的烟尘和工业粉尘统称为颗粒物。为规范排污权交易价格行为,保障排污权交易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等有关规定,依据污染治理成本,现将颗粒物排污权交易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颗粒物排污权交易价格,采取“一次性补偿”的办法核定,基准价格为6000元/吨,排污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排污权交易基准价。

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使用“1030715排污权出让收入”科目,统筹用于污染防治。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所得收益归排污单位所有。

三、排污权交易价格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排污权交易机构应在单位网站或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基准价格及政策依据,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山西省财政厅、原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7]47号)中关于烟尘和工业粉尘排污权交易基准价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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