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安徽省省人民政府批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地方标准《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编号为DB34/4542—2023,实施时间为2024年4月1日。《标准》于10月16日正式对外公布。《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南四湖流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水产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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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023-10-19 09:27 来源: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经安徽省省人民政府批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地方标准《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编号为DB34/ 4542—2023,实施时间为2024年4月1日。《标准》于10月16日正式对外公布。

《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南四湖流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医疗机构之外的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标准》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主要控制项目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氟化物、硫酸盐、全盐量7项,规定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除外)总汞、总镉等7项第一类和色度、悬浮物等18项第二类污染物主要控制指标及排放浓度限值,并提出了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标准》规定设计处理规模小于3000 m3/d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限值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限值》(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一致,设计处理规模不小于3000 m3/d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氨氮和总氮排放限值严于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分别为4(6)mg/L、12(15)mg/L;增加了氟化物、全盐量、硫酸盐指标,其值分别为2mg/L、2500mg/L、650mg/L,对接纳生活污水为主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比例≤30%)全盐量、硫酸盐不做限定。规定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除外)的水污染物限值与行业标准排放限值总体上一致,部分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或在国家行业标准基础上适度严格,如钢铁行业六价铬、总铜和总锌等指标,同时结合流域内污染特点,新增了总氮、全盐量、硫酸盐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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