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卫网获悉,10月25日,浙江省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市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以及城乡、海岛区域生活垃圾一体化治理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我局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结合省市最新文件要求,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推行垃圾分类制度,推进“垃圾革命”提质增效,加快城市品质提升,为高水平建设现代海洋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系统治理、联动推进。坚持系统观念,强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全过程周期管理,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权责明晰、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体系。
——统一标准、长效管理。明确垃圾投放设施、垃圾收运车辆、生活垃圾压缩站等设施设备配置、使用和建设要求,全面提升标准化建设管理水平。推动垃圾从源头收集、中端运输到末端处置利用的全链条标准化治理。
——因地制宜、优化模式。根据城乡地域特点和海岛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围绕垃圾分类质量提升难、源头减量管控不到位、末端处理能力不匹配等问题,因地因时选择垃圾分类管理模式,推进城乡、海岛区域生活垃圾一体化治理。
二、生活垃圾全过程周期管理
生活垃圾定义。生活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指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活动;生活垃圾类别指根据生活垃圾的特性,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指在约定时间和约定地点将生活垃圾投放于收集容器的投放方式。
(一)分类投放收运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1.分类收集容器标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使用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DB33/T1166-2019)中规定的标识和颜色。分类收集容器与收运车辆实行“桶车配对”,其他垃圾、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原则上应当使用240升或120升收集桶,其中大、中型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应使用120升收集桶;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与其他垃圾或易腐垃圾按组设置时,收集容器大小应统一规格。
(1)统一分类收集容器颜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为红色,色标为PANTONE 703C,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为绿色,色标为PANTONE 368C,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为蓝色,色标为PANTONE 647C,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为灰色,色标为PANTONE 5477U。
注: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色标执行原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8),其他类垃圾容器颜色为灰色,色标为PANTONE 5477C规定。2019年底住建部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8)标准调整更新为《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删除了分类收集容器的色标。结合我市实际工作,一是各地在采购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收集容器时并未出现颜色上的色标问题,但在执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为灰色,色标PANTONE 5477C时,厂家提供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在色标上均有偏差,颜色不完全统一,造成市民误解。二是环卫部门实行统一招标采购,可以定制收集容器色标,虽有色标误差,但可以区域内统一。随着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深入推进,一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物业小区在更新收集容器时,无法买到原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8)规定的色标为PANTONE 5477C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也造成了颜色不统一问题。因此将色标PANTONE 5477C调整为PANTONE 5477U更接近于灰色,也方便机关企事业单位采购、更新。
(2)统一分类标志与尺寸。生活垃圾分类标志中的图形、颜色应按照《关于调整修改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补充通知》(舟城镇分类办〔2020〕1号)要求执行。图文组合标志尺寸高宽比为2:1.4。标志背景色标为PANTONE 607C,有害垃圾红色,色标为PANTONE 485C;可回收物蓝色,色标为PANTONE 647C;易腐垃圾绿色,色标为PANTONE 2259C;其他垃圾黑色,色标为PANTONE Black 7C。标志的中文字体为大黑简体,英文字体为Arial粗体,字号比中文字体小1号。
(3)统一分类收集容器标志印制标准。分类收集容器翻盖表面中央位置和分类收集容器正面(翻盖口)印制相同标志。采用塑料热转印技术印制,标志尺寸可根据收集容器正面面积进行调整,标志尺寸面积120L垃圾桶上建议高宽尺寸为360 mm×250 mm;240L垃圾桶上建议高宽尺寸为410 ㎜×290 ㎜(尺寸按照比例四舍五入取整)。
2.分类投放设施建设标准规范。按照便民利民原则,科学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落实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下文所称居住小区是指被用地边界线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的、由住宅建筑组合形成的、一般配有便民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集地。
新建居住小区应按照浙江省《新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标准(DB33/T1222-2020)》要求建设分类投放设施;已交付入住的居住小区、开放式居住小区分类投放设施改(扩)建应按照省分类办《浙江省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工作指南》、舟山市《城镇居住小区垃圾投放设施及再生资源回收站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舟城镇分类办〔2019〕25)、《生活垃圾集中投放亭及收集容器集置点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舟城镇分类办〔2022〕3号)要求执行;渔农村区域可参照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医院、学校、商场(超市)综合体等设施改造提升老旧破损、标志标识不规范、设施设备配置不齐全的生活垃圾集置点,改造标准可参照居住小区指导意见要求执行。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原则上应具备垃圾压缩车通行条件,设置给排水设施,兼具除臭、清洗、宣传、遮雨、照明、监控等功能。有条件的居住小区和渔农村,可以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具体类型分别设置专门的收集容器。支持鼓励安装智能投放设备,并与周边环境相适应。
3.分类收运车辆标准规范。进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的收运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滤滴漏、降噪音等功能。生活垃圾收运车辆应与前端投放设施和生活垃圾压缩站倾倒方式相匹配,优先购置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收运车辆。本市范围内企业从事城市和渔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所属车辆均须按《企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车辆外观涂装和标识设置指导规范》(舟城管〔2021〕56号)执行,统一车辆外观分类标志设置、涂装要求。环卫部门所属车辆按《舟山市环卫行业标识统一规范》要求执行,规范喷涂分类标志、环卫LOGO、蓝色波浪图案、宣传标语、监督电话等。
(二)运行管理要求规范
1.落实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建立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重点加强居住小区、城乡接合部、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农家乐、民宿、工业园区(企业)、建筑工地、车站机场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高等院校、医院等场所垃圾分类管理,落实管理责任人职责。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督导员、巡检员和执法人员的联动机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内应配足配齐桶边督导人员。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2.定时定点投放管理规范。我市城镇居住小区、沿街商铺的生活垃圾以定时定点分类投放为主。鼓励公共机构、企业等单位以及渔农村实施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居住小区合理设定生活垃圾投放时间,结合市民生活习惯,原则上设定为上午、中午、下午各一次,投放时长选择早上6:00-9:00、中午12:00-13:00、晚上18:00-21:00,节假日开放时间和时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由属地城镇垃圾分类办确定。沿街商铺生活垃圾通过固定投放点进行投放的,宜根据商业特点合理设置投放时间;实施流动上门分类收集的,应事先告知垃圾产生单位收集方式和收集时间,合理设置收运线路、时间、频次、临时停靠点等,并做到现场督导、分类收集、按时收运。
注:2020年,市分类办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撤桶并点小区及今年省级高标准分类示范小区运行管理的通知》,明确了撤桶并点小区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开放时间统一为3个时段,分别为早上6:00-8:00、中午12:00-13:00、晚上18:00-20:00,其他时间段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关闭停止使用。2023年8月,省分类办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工作指南》,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居住小区定时定点集中投放点开放时间应该选择居民投放垃圾高峰时间段,投放时长每次宜为2-3小时。投放时间宜选择早上6:00-9:00、晚上18:00-21:00,具体开放时间和时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管理,市分类办结合市民生活习惯,对我市定时定点集中投放时间进行了调整。
3.投放设施管理规范。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集置点及周边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设施内分类设施摆放有序。分类收集容器应定期清洗,确保外观整洁、结构完整、标识清晰。日常管理按照《生活垃圾集中投放设施管理制度》《城镇居住小区垃圾投放设施及再生资源回收站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生活垃圾集中投放亭及收集容器集置点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要求执行。
4.收集运输管理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按照《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模式一体化指导意见》(舟城管〔2021〕33号)要求执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根据人口数量和垃圾分类质量趋势,配足配齐分类收集、运输车辆,提升分类清运能力,杜绝“先分后混、混装混运”问题。淘汰报废车辆,及时改造或更换“抛冒滴漏”不合格车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配备专门的停车区域,严禁在非作业时间段占用公共停车位。定期开展生活垃圾收运作业人员教育培训,落实工作规范要求,减轻生活垃圾收集过程中的噪音扰民现象。
生活垃圾收集单位应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按照规定的频次运输至规定的地点,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收集频次以分类收集容器不满溢,收集容器周边无因满溢造成的乱扔现象为标准。收集容器内生活垃圾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即视为满溢。
有害垃圾。由环卫部门或具备收运资质的企业每月上门到单位、居住小区、渔农村指定投放点收集1—2次。实行两网融合的撤桶并点小区和渔农村由第三方运营企业负责收集。具体操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有害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的通知》(舟城镇分类办〔2022〕1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有害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的补充通知》执行。
易腐垃圾。易腐垃圾中宾馆(酒店)、食堂等大中型餐饮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实行交付确认制度,具体操作按照《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执行。居住小区和渔农村产生的厨余垃圾实行日产日清。
可回收物。居住小区、渔农村、公共机构、企业由通过市场化运作确定的企业定时上门回收;实行两网融合的撤桶并点小区和渔农村由第三方运营企业负责收集,做到日积日清。
其他垃圾。实行日产日清。
4.压缩站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压缩站改造、运行管理按照建设部《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109-2006)、《浙江省生活垃圾中转站改造提升技术导则》要求执行。操作人员要随机检查进站垃圾成分,严禁危险废物、工业固废、建筑渣土等非生活垃圾进站压缩处理;收集车辆要对应生活垃圾分类种类,倾倒至对应的压缩设施;每次作业完毕应对地面和压缩设施进行冲洗,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消杀作业;落实生活垃圾压缩站进出“通行证”制度,实行“一车一证”,每班作业后及时进行冲洗,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及时维修车辆故障,保持车辆工况良好。遇涉疫或其他特殊情况,依据专门文件执行。
5.分类处理管理规范。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易腐垃圾采用堆肥、厌氧产沼、生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分类接收和处理生活垃圾;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及时处理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接收的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以及再生产品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送信息。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
三、执法监督管理
根据《舟山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舟城管〔2021〕43号)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构建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改正。
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信息监管平台,对生活垃圾分类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各区域生活垃圾投放数据及分类参与情况的实时动态反馈。完善餐厨垃圾全流程管理体系。
四、加强宣教引导
持续深化以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商场(市场)、进宾馆(酒店)、进“窗口”为主要内容的“八进”活动,并延伸拓展至其他领域,扩大宣传覆盖面。
加强文明餐饮、拒绝浪费的宣传教育,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并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发挥志愿者在基层治理中的独特作用,构建覆盖广泛、机制健全、管理规范、服务完善的垃圾分类志愿工作体系。采用畅通招募渠道、强化岗位培训、健全工作制度等激励措施,壮大垃圾分类志愿服务队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污染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并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各类公共场所以多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落实管理责任。严格落实“管行业、管分类”要求,研究制定在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相关政策标准,协同推进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和志愿服务等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做好本单位、本行业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健全收费机制。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确立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的全市统一标准。制定生活垃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各地垃圾产生基准量,建立垃圾产生量超限预警机制,对源头减量工作取得实效的区块适当补助或减免部分处置费,超出总量控制计划的区块将额外收取阶梯式超限处置环境补偿费。
(三)强化综合保障。积极争取资金、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在环卫工人待遇、生活垃圾收运车辆、压缩中转设施提标改造等环节的保障力度。出台保障细则,实现一线环卫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率达到100%,落实定期健康体检等制度。抓好城管驿站和“爱心冰箱”设置运行,持续提升对环卫工人的服务保障水平。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指导意见》?
2023年2月28日,市委何中伟书记主持召开了2023年度“民生面对面”第一期座谈会。会后,市委办下发《2023年“民生面对面”第一期座谈会问题督查交办单》,确定我局为牵头单位。经实地调研和多轮讨论修改,我局制定了《舟山市生活垃圾一体化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由市政府印发。根据方案工作要求,我局结合省市最新文件和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
全市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以及城乡、海岛区域生活垃圾一体化治理工作。
三、《指导意见》主要对哪些方面进行规范?
一是统一分类投放收运设施建设标准规范。包括分类收集容器标准规范、分类投放设施建设标准规范、分类收运车辆标准规范。
二是统一运行管理要求规范。包括落实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定时定点投放管理规范、投放设施管理规范、收集运输管理规范、压缩站管理规范、分类处理管理规范。
四、《指导意见》涉及到的执法监管事项有哪些?
一是根据《舟山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舟城管〔2021〕43号)要求,构建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全过程监管体系。
二是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行为进行查处。
三是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信息监管平台,对生活垃圾分类进行信息化管理。完善餐厨垃圾全流程管理体系。
五、《指导意见》明确了哪些保障措施?
一是严格落实“管行业、管分类”要求,督促做好本单位、本行业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确立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的全市统一标准。建立垃圾产生量超限预警机制。
三是积极争取资金、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在环卫工人待遇、生活垃圾收运车辆、压缩中转设施提标改造等环节的保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