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十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各地优秀典型案例选登——运城市):为鼓励和支持各地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选编和公开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各市收集梳理了一批优秀典型案例进行集中展示,供各级生态环境执法单位学习借鉴。2023年以来,运城市先后组织开展了秋冬季空气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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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十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2023-11-02 09:26 来源: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十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各地优秀典型案例选登——运城市):

为鼓励和支持各地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选编和公开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各市收集梳理了一批优秀典型案例进行集中展示,供各级生态环境执法单位学习借鉴。

2023年以来,运城市先后组织开展了秋冬季空气质量保障专项行动、打击在线监控数据弄虚作假专项行动、大气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百日攻坚、“利剑斩污”专项行动、汾河流域运城段涉水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涉VOCs重点排放企业专项检查等一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不断加强普法宣传工作,开展了“送法入企、普法宣传”活动,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为创优营商环境,促进运城市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保驾护航。

一、运城市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8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排污口氨氮浓度56.3mg/L,超地表水V类标准27.15倍。运城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开展溯源工作,经查发现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废水溢出造成2023年5月24日该公司第一排污口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49万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启示意义】

本案中,根据上级部门反馈的入河排污口监测结果,生态环境部门迅速成立调查组进行问题溯源,明确入河排污口超标原因,精准锁定目标企业。同时在案件审查中,严格落实“下位法对上位法作出细化规定的,适用下位法”的规定,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优先适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形成强大震慑,以更严格的执法监管,有力保障了“一泓清水入黄河”工作目标推进。

二、运城市王某民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7日,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向位于运城市盐湖区北孙坞村的引黄水渠内倾倒不明液体、气味刺鼻。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部门联动机制,与公安部门联合赴现场调查处理。调查发现,北孙坞村引黄水渠内倾倒有约5吨左右的不明液体,水体呈褐红色,挥发刺鼻气味,采样测试PH值为1(强酸性),初步判断为腐蚀性危险废物。该引黄水渠是盐湖区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东孙坞水库的供水渠道,水体受到污染直接危及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执法人员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措施,对该段引黄水渠进行封堵、现场采样检测,委托专业机构将渠内废水及疑似被污染土壤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规范进行清理暂存,以作进一步安全处置。

【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山西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运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4月24日以运环罪移字〔2023〕年第1号文将该案件移送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启示意义】

饮用水水源地一旦被污染,将严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后果严重、危害极大。本案中,违法嫌疑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流动性和随意性,执法部门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快速反应,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充分利用交通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准确锁定嫌疑车辆,及时固定证据,第一时间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保障了水生态环境安全。

三、运城市对群众举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5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绛县安峪镇冯村东有装有不明物料的塑料桶埋于地下,打开后有刺鼻气味产生。经鉴定,不明液体主要成分为三氯氧磷,含量74.90%,属于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999-49。现场挖出共53桶(其中50个实桶,3个空桶),共计15.11吨。

【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公布)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运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9月30日将本案移交绛县公安局,绛县公安局于2022年10月19日对此案件予以立案。2023年9月12日绛县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2023)绛法刑建字第5号通报,本案涉案5人已进入审理阶段。

根据《运城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规定,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启示意义】

利用群众举报线索,及时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运城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快速响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严厉打击违法分子嚣张气焰,有效震慑了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

四、山西某畜牧有限公司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达标直接排放农田施肥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7日,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山西某畜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年出栏2万头生猪的养殖场处于运营状态,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经管道排放至附近村民农田内。为确定排放废弃物是否超标,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对该公司排放废弃物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收集池内COD浓度为5.78×104mg/L、粪大肠菌群为1.6×108MPN/L,管道内COD浓度为6.59×103mg/L、粪大肠菌群为2.4×107MPN/L,超过了还田利用标准。

【查处情况】

该公司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达标,直接用于周边村民农田施肥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运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6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4.8万元整。

【启示意义】

畜禽养殖粗放式管理已成为农业面源污染之一,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高质量发展影响较为明显,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影响人居环境的典型污染问题,信访举报频率较高。为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查处畜禽养殖类环境违法案件,能够有效遏制养殖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对养殖企业的环保规范管理具有一定的警示和教育意义,能够推进养殖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环保法治观念。

五、山西省运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日,生态环境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组在运城市监督帮扶检查时,发现运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建筑用砖生产线隧道窑烟气双碱脱硫设施配套的3台碱液循环泵,除1台正常运行外,其余2台1台停运、1台已拆除;用于脱硫的片碱溶解投加系统停运。监督帮扶组用PH试纸对脱硫循环碱液进出口水样测试,结果呈强酸性。配合监督帮扶组开展工作的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建筑用砖生产线隧道窑烟气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隧道窑烟气SO2排放浓度为514mg/m3,超过许可排放浓度150mg/m3,进一步证实了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查处情况】

运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对运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处 以30万元罚款。同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日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本案中,运城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交办的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问题线索,立即联系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监测,进一步证实了企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针对企业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综合运用罚款、行政拘留等手段加大打击力度,起到了发现一个、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警示作用。

六、运城市采用非现场执法方式查处环境违法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0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执法人员在对绛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无人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厂区南侧料场露天堆放砂子未进行苫盖。

【查处情况】

该公司露天堆放砂子,未采样有效抑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绛县分局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无组织扬尘污染问题是近年来屡次登上舆论风口的重点问题之一。以往的巡查、检查耗时耗力,企业容易采取临时措施规避检查。通过无人机检查,不但可以快速、准确的定位环境违法问题,同时还能不惊动、不干扰企业。对增强环境执法能力和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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