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温岭生态环境发布现对温岭市内涉及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或者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工艺的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核定。核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后续排污权的有偿使用缴费,请企业认真审核,如有异议及时向技术人员提出,否则需企业自身承担相应责任。
致VOCs排放企业的告知书
根据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台州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台印发(2023)31号)以及《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核算核定办法的通知》(台印发(2023)47号)文件,现对温岭市内涉及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或者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工艺的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核定。
01主要核算对象
2016年 1 月 1 日以来已取得新(改、扩)建项目(含报告表降级备案项目)环评批复的现有工业排污单位等。
02核算方法
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的核定以企业已审批的环境影响文件结果为基准,若涉及企业实际与环境影响文件相差较大的则采取其他核算方法。
03注意事项
请收到通知的企业仔细核对《台州市“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申请表(一厂址一表)》文件信息,若无异议对该表格、承诺书文件进行盖章确认。此次核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后续排污权的有偿使用缴费,请企业认真审核,如有异议及时向技术人员提出,否则需企业自身承担相应责任。
04违法责任
核算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如不按时核定并购买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视为无总量、超总量排污,对超过排污权总量排放等违反总量控制要求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05温馨提示
现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委托台州市环科院对我市工业企业开展“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期间若有台州市环科院技术人员联系企业或开展现场核查,请各企业积极给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