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生态环境发布2023年大气典型案例第十八批,详情如下:
案例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8日,根据市大气办《关于强化10月18日市区污染过程精准应对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对开发区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除尘环保及冶金设备的制造。根据该单位建设项目环评批复要求:调漆、喷漆及烘干均在喷漆房内进行,废气经负压收集后吸入干式漆雾净化机+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处理,最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激光切割工序、组装工序正在作业,喷漆房未运行,配套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厂区南门敞开,厂房内南侧建有的喷漆房外堆放有大量表面呈蓝色的已喷漆件正在晾干,表面呈明显未固化状态,有机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逸散。现场使用PID快检仪对该单位厂房内堆放的已喷漆件表面处、厂房南门处进行检测,瞬时高值分别为1089毫克/立方米、21.8毫克/立方米。
查处情况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其立案查处。
启示分析
即使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但由于管理不善出现污染防治设施未及时维护、没有正常运行的情况,遇上突击检查,环境违法行为必将无所遁形,切勿“因小失大”,得不偿失。污染防治设施能否长期正常运行是能否达标排放的关键,企业经营者、相关管理人员务必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产管理,加大车间操作工人的环保培训力度,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案例二:江都区制笔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案
案情简介
该公司位于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工业园区,主要从事油画笔加工生产项目。该项目通过登记表审批,并取得排污许可登记。2023年3月14日,江都生态环境局对前期省厅交叉互查南京检查组问题进行核查,互查时企业西侧和东侧浸漆车间正在作业,门窗处于敞开状态,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未开启。
查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
启示分析
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臭氧的重要前体物,也是PM2.5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是控制臭氧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途径,对此类案件严格查处,对维护良好的空气质量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