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制定《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以进一步完善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响应机制,统筹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1总则1.1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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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2023-11-07 09:34 来源: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制定《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以进一步完善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响应机制,统筹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

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响应机制,统筹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的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国家出台相应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执行国家标准。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分为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我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下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下级预案包括相关部门重污染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市辖各区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以下称“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各类大气重污染排放源日常监测与管理,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完善全市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市)环委会职责分工。各区县(市)环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加强预警,及时响应。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紧密配合,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做到提前预警和及时响应。

绩效分类,差异管控。开展重点行业差异化绩效评价工作,科学制定差别化停限产措施,严禁“一刀切”;积极引导企业有序开展深度治理,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报-监测-预警-响应-评估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及参与意识。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环委会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环委会为市环委会成员单位。

市环委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应对重污染天气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重大事项;向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重污染天气发生地区指导应对工作;完成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市环委会办公室

市环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市环委会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环委会应急工作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研判、会商及相关信息上报和发布;督导各区县(市)环委会和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组织重污染天气态势研判、会商,协调监测、预警等信息发布,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预警响应平台;建立专家库和信息数据库;承担市环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环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3 市环委会成员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环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与评估,建立和完善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会同市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参与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与实施,督导各区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与实施;指导制订并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组织开展工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执法检查。

市气象局负责研究制订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气象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工作,督导区县(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预警;组织、指导各地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新闻报道。

市委网信办负责配合开展网上宣传报道;支持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发现相关舆情及时上报市环委会办公室。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应急状态下的能源调配及保障工作;配合参与指导各地制订并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限产、限排、停产方案。

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建设经费安排;编制安排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年度财政预算。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组织开展中小学生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科普教育。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并更新污染天气期间限产、停产工业企业名录;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开展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情况执法检查,开展监督重点排污工业企业编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情况执法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社会治安与交通管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做好以建筑施工扬尘控制为重点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重污染天气公众的医疗救治,研究指导污染天气公众的疾病预防,宣传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措施。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餐饮油烟、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等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负责协调天然气运营企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保障。

市商务局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各地人民政府做好重污染天气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等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油气回收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协调成品油经营企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秸秆禁烧等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市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危化、烟花、矿山及工矿商贸行业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危化、烟花、矿山及工矿商贸行业落实各项预防预警措施。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有关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影响范围内的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督。

2.4 各区县(市)环委会

各区县(市)环委会负责编制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做好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预报

市环委办(蓝天办)完善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报,整合环境空气治理和气象监测资源,完善长沙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严格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有关规定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及趋势预测预报工作。

3.2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污染程度等因素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III级)预警、橙色(II级)预警和红色(I级)预警。

黄色(III级)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II级)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I级)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污染天气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监测AQI>150,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

3.3 预警会商

市环委办(蓝天办)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联合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及预报分析工作,并对发生在行政区域以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当预测未来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或监测发现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应及时会商,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环境空气质量及气象条件进行研判分析,会商结果及时上报市环委会办公室。

3.4 区域预警应急联动

当预测发生区域性污染过程时,按照省级部门预警提示信息,及时组织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3.5 预警发布与审批

当预测到未来环境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且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黄色(III级)预警由市环委会办公室主任批准,重污染天气橙色(II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批准,重污染天气红色(I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

预警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市环委会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协调各相关主要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2)以电子公文、文件传真方式向各区县(市)环委

会和各职能部门发布;

(3)通过市气象局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4)通过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发布。

3.6 预警变更与解除

3.6.1 预警变更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气象局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现状和发展趋势。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

预警变更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

3.6.2 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气象局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市环委会批准后发布。

预警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及启动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环委会各自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或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于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

4.2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Ⅲ级、Ⅱ级和Ⅰ级响应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可根据污染物排放结构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要求。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和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落实国家级、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项响应措施。

4.2.1 III级响应措施

1.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和“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通过停止生产线、主要生产环节(设备)、降低生产负荷等方式,严格落实黄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2)移动源减排措施。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级别减排措施。①暂停施工场地内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作业(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获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绿色示范工地除外)。②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2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③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

(3)扬尘源减排措施。①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抢险及获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绿色示范工地除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渣土运输、焊接作业等。②矿山、砂石料厂、石材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③根据空气温度和湿度,各区县(市)对本行政区域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洒水、喷淋等抑尘作业频次,降低抑尘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机扫作业力度。

(4)面源减排措施。全天候全区域禁止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及燃放烟花爆竹,汽修企业停止喷涂作业。

(5)其他措施。加大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面源等重点大气污染源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2.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

(1)倡导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减少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待机能耗;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推广使用节能照明灯具,尽可能减少照明数量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4)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2)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4)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5)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2.2 II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和“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通过停止生产线、主要生产环节(设备)、降低生产负荷等方式,严格落实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2)移动源减排措施。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级别减排措施。①除新能源汽车、长沙绕城高速及长株高速合围区域内(不含边界及区域内高速公路)、各县(市)城区全天24小时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三轮汽车、拖拉机通行。②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2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③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和紧急检修任务外,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

2.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

(1)倡导公众自觉驾驶新能源车辆。

3.健康防护指引

(1)视情况暂停大型露天活动。

(2)医疗卫生机构增设呼吸类等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

4.2.3 I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III级、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和“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通过停止生产线、主要生产环节(设备)、降低生产负荷等方式,严格落实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2)移动源减排措施。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级别减排措施。①长沙绕城高速及长株高速合围区域内(不含边界及区域内高速公路)、各县(市)城区全天24小时禁止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通行,其他燃油车辆(含临时号牌车辆)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②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2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③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油船停驶。

2.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

(1)建议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2)倡导过境的柴油货车绕行,避开主城区行驶。

3.健康防护指引

(1)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课。

4.3应对效果评估

4.3.1 监督检查

在预警响应期间以及响应终止后10日内,由督导检查组采用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各项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进行事后督查。

4.3.2 公众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并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公众参与机制,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及结果进行监管,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及问题,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4.3.3评估总结

市环委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向各区县(市)环委会通报重污染天气的最新趋势,督导各区县(市)环委会做好监测、预警以及响应工作;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必要时向相邻市通报。各区县(市)环委会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响应信息报市环委会办公室。

5 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各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年9月底前完成本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发布后,上一年度应急减排清单同时废止,下一年度减排清单印发前,本清单持续有效,如有调整另行印发更新。

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包括工业源清单、移动源清单、施工扬尘源清单,原则上所有涉气工业企业均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各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对辖区涉气企业进行查漏补缺,逐行逐列对企业产值、能源消耗量、生产线、产量、污染物排放量等清单信息进行核实修订,确保企业各项信息填报规范、真实、合理、有效;要按照减排措施修订要求,指导清单企业确定减排基数,夯实差异化减排措施到具体生产设备或生产线,做到可操作、可核查、可监测。

6 “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纳入“一厂一策”管理。重点行业企业和预警期间不能采取停产措施的非重点行业企业,须制定详细“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对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或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等措施的非重点行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并置于出入厂显眼位置。

“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护等应急队伍建设,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确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7.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响应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防范和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7.3 科技保障

市环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利用大气复合观测站、组分站、激光雷达等监测手段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报的准确度。

7.4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7.5责任与奖惩

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有关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和各区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加强对各级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监督监察,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地区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纳入对各区县(市)环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的重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地区和部门,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

市环委会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导致影响我市重污染天气相关目标完成的部门及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未按要求执行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以及其他应急措施的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予以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绩效分级为非最低等级的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降级处理。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预案宣传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能力。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演练,及时总结评估,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8.1.2预案培训

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市环委会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应围绕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开展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围绕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开展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8.1.3预案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预警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8.1.4预案修订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委会应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市环委会认为应当修订的。

8.1.5预案备案

各区县(市)环委会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备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备案。

8.2 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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