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推动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办理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现将部分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通报,予以警示。
案例一 宜兴市某纺织公司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案
基本案情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某纺织公司COD在线水质分析仪正在运行中,该公司COD水质分析仪采样管未接入在线设备规范取样装置中,而是接入一只550毫升矿泉水瓶中,矿泉水瓶中装有来源不明水样,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监测单位对该企业纳管排放口和在线水质分析仪涉嫌水样(矿泉水瓶中水样)进行采样监测(采样全程摄像取证),监测报告数据显示:该企业纳管排放口COD为302mg/L、水质分析仪涉嫌水瓶内水样COD为190mg/L,纳管口COD数值超过《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938-2012)中规定的排放限值,该企业涉嫌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案例二 江阴某检测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基本案情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阴某检测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监测公司在对江阴某公司的锅炉烟气进行监测时,未对其DA006出口烟气进行监测就出具检测报告,存在伪造监测数据及原始记录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四)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名等信息;”之规定,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法条链接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四)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名等信息;……”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