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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月·户!《南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3-11-27 10:32 来源: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河南南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正在征求意见中,个人所产生的的生活垃圾按户收费标准为5元/月·户,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南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强化征收资金监管,落实惠企惠民政策,助力营商环境建设,促进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根据市政府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研究起草了《南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nycgfgk@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西路619号南阳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邮编:473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

附件:1.《南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南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023年11月22日

附件1:

南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57号)《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和危险废物,其处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用于焚烧、填埋或者利用其他技术手段处理生活垃圾的费用。

第三条市税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工作,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具体征收机关。按照属地原则收取辖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本市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征收。

第六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会同市城管、财政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税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受委托单位代收范围外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税务部门委托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受委托单位名单。

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税务部门委托收费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

(二)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期限;

(三)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九条养老服务机构、福利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我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低保边缘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所在家庭,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为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办法,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调整如下: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依据“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和“产生垃圾者付费”的原则,市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包括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都应按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

(一)个人,含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按户收取,标准为5元/月·户,由市、区税务部门委托供水部门按表每月代收一次并出具统一票据。

(二)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种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4元/月·人,由市、区税务部门在税务年审时一次性收缴。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费用由市级统一负责,相关最终处理费用由市级承担。具体数额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城管局审核的本年度各区实际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最终处理的垃圾数量,核算后进行财政结算。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支付给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标准,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特许经营协议的,或者特许经营协议中未约定具体费用标准的,费用标准参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市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完善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缴入国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者代收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及时追缴。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南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按照市政府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南阳市城市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南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俗称“卫生费”,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面向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口等对象收取的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费用。我市自2005年起开征以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已无法满足社会要求。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制度,规范收费行为,落实惠企惠民政策,助力营商环境建设;强化征收资金监管,确保颗粒归仓,专款专用;促进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亟需市政府进行专门立法。

二、起草依据

《办法》的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57号)《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等政策文件。

三、起草过程

2023年7月,按照市政府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南阳市城市管理局认真组织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梳理出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同时参考了洛阳、漯河、新乡、濮阳、合肥、淮安、海口等省内外地市成熟做法,在征求了系统内意见的情况下,形成了《办法(初稿)》。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六条,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生活垃圾定义,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政府和各部门职责等。

(二)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主要规定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机关、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方式、征收标准和监管措施;根据产生者付费原则,规定城镇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具体由税务部门签订协议委托水务公司按水表用户代收;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种单位),由市、区税务部门在税务年审时一次性收缴。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城市管理局、税务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制定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三)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依照本办法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费用由市级统一负责,相关最终处理费用由市级承担,具体数额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城管局审核的本年度各区实际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最终处理的垃圾数量,核算后进行财政结算。支付给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标准,参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监督管理。市税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将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完善监督制度。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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