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黄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夯实应急减排措施,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加强区域应急联动,不断提高预防、预警和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减轻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产生的影响,保护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安徽省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制定《黄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黄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关于开展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和《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及市直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各地(包括各区县及黄山风景区、黄山高新区、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下同)及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重点时段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方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及操作方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处置相关重大应急事项进行决策,发布、解除市级预警,督导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组 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负有相关工作职责的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广电台、市气象局、黄山供电公司、中国电信黄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黄山分公司、中国联通黄山分公司、中国铁塔黄山分公司、黄山机场等单位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网络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能源供需平衡保障工作;会同市供电公司做好全市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汇总提供重污染天气期间主要能源使用数据用于减排分析。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应急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督促重点行业开展错峰生产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方案、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应急方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矿山地质环境的综合整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预警,牵头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开展重污染天气成因分析和应急响应效果评估。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编制修订、工业污染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落实、开展秸秆禁烧现场巡查等工作。配合市公安局等部门指导和督促各地开展高排放机动车监管执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对建筑施工工地、拆迁项目、混凝土搅拌站等单位以及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等移动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强道路清扫、冲洗作业;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强对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等行为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对公路施工工地、港口码头等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公安部门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做好高速公路道口管控。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对水利施工工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对重污染天气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率之间的相关性开展分析评估。
市广电台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配合做好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和环境空气质量联合会商,协调开展重污染天气飞机应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各地开展地面应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黄山供电公司负责配合市发改委做好全市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提供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运行相关数据用于减排分析。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对应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事业单位用电情况开展远程监管。
中国电信黄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黄山分公司、中国联通黄山分公司、中国铁塔黄山分公司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通信保障。
黄山机场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民航应急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成员单位应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汇总工作开展情况并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2.2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市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市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对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联合会商、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协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指导各地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工作情况,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总结分析;承办市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市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
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相关业务部门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会商研判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污染物累积过程和强度,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2.4 各地应急指挥机构
各地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以污染物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平均浓度计算,以日AQI超过临界数值的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按照预测的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将预警划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将持续1天以上或日AQI>150将持续2天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持续2天以上,或日AQI>150持续3天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经预测,日AQI>500将持续1天以上。
(2)经预测,日AQI>200将持续3天以上,且日AQI>300将持续1天以上。
3.2 监测预警
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条件观测,共同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报,对旬际、月际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研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可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开展会商。依托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条件观测、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等信息进行汇总分析,为预警决策提供支撑。
3.3 预警发布
3.3.1 发布批准
达到预警条件时,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组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批准,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
3.3.2 发布方式
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发布:
(1)市政府新闻办协调各相关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2)市气象局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3)市生态环境局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或手机APP等平台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信等媒体向受影响地区公众发布。
3.3.3 发布内容
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预警范围、预警措施等。
3.3.4 预警发布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省级预警发布后,我市如果在预警范围内,但未达到省级预警级别的,按照省级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超过省级预警级别的,按照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经市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会商研判,认为环境空气质量污染程度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和解除预警的建议,按照预警发布程序及时发布预警等级调整或预警解除信息。
预警调整与解除程序按照预警发布程序执行。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当预测空气质量污染将达到更高级别预警启动条件,且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尽早提升预警等级。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启动与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由市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对措施。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分为3级,由低到高分别为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分别对应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调度机制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调度会,市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负责介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结果,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报各地应急管控措施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启动Ⅲ级响应时,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主持会议,各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或负有相应职责的乡科级领导同志)、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同志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和前期通报问题查处情况;启动Ⅱ级响应时,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会议,各地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进行汇报;启动Ⅰ级响应时,由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议,各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汇报。
4.2.2 开展监督检查
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巡查、抽查,对预警期各地及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3 明确污染物减排比例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通过污染源减排措施产生的颗粒物(PM)、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以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量应占相应污染物全社会排放量的10%(Ⅲ级响应)、20%(Ⅱ级响应)、30%(Ⅰ级响应)。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二者全社会排放量之和的20%(Ⅲ级响应)、40%(Ⅱ级响应)、60%(Ⅰ级响应)。
4.2.4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
各地应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建立完善涉气污染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应做到涉气污染源全覆盖。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管理的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及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和减排措施,由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汇总后统一填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平台。
4.2.5 建立应急减排豁免清单
保障类工业企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小微涉气企业可申请纳入应急减排豁免清单。
发电、居民供热、承担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关键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作为保障类工业企业纳入豁免清单。属于重点行业的保障类工业企业,原则上应达到绩效先进水平(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相关行业A级、B级、引领性企业差异化指标)。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满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纳入豁免清单。对日常检查中发现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移出豁免清单。
对于不使用高污染燃料、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不含有毒有害或恶臭物质、排放污染物组分单一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小于100千克的企业,可不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4.2.6 落实减排措施
4.2.6.1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时,落实以下强制性减排措施,视情开展建议性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a.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管理的污染源应落实Ⅲ级响应减排措施;
b.城市建成区内禁行国三以下排放标准机动车、国四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c.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d.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
e.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f.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建筑外墙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
g.停止渣土运输作业;
h.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i.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监管力度,确保上述措施落实到位。
(2)建议性措施:
a.倡导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
b.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呼吸道疾病患者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止户外活动;
c.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d.根据重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封闭高速公路道口。
4.2.6.2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时,落实以下强制性减排措施:
a.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管理的污染源应落实Ⅱ级响应减排措施;
b.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堆场、码头涉粉细料作业;
c.加强城市建成区裸露地块、工业及码头物料堆场等扬尘面源管控;
d.视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2.6.3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时,落实以下强制性减排措施:
a.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管理的污染源应落实Ⅰ级响应减排措施;
b.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土石方(含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新能源汽车除外),视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或部分号段限行;
c.停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d.视情采取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措施。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
预警解除时,市政府根据省级预警情况和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或解除预警、终止响应。各地可根据辖区内空气质量状况,调整措施,持续有效控制污染形势。
5 信息报送与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次日起,各地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每日汇总前一日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能源消费变化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并于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过程及应对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地人民政府应于每年4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完整性、预警规定详实性、响应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于4月底前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辖区内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报送省生态环境厅。自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次日起,每日汇总报送前一日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日汇总报送前一日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启动落实情况。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预警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过程及应对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市委、市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各级领导小组加强指挥调度,市级职能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完善市—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过程。
6.2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加大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费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对、宣传、评估所需的软、硬件建设项目及应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供经费保障。
6.3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气象数据、各级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数据共享。
6.4 通信保障
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信体系,确保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相关单位、人员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7 预案管理
7.1 日常宣传
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以及新媒体平台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7.2 预案备案
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成修订并印发后,应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7.3 预案培训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成修订并印发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采用多种方式开展应急预案宣贯,明确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工作职责、企事业单位减排责任,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落实。
7.4 应急演练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成修订并印发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原则上于每年二、三季度开展,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法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机制。
7.5 预案修订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预案中的其他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或重污染天气应急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需对应急预案做出重大调整的;
(6)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8 责任追究
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强化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对存在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的企事业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对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依照绩效分级相关要求予以降级;对保障类企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予以移出豁免清单。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分为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和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300)两级。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2月13日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黄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黄政办秘〔20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