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对启迪浦华(开封)水业有限公司东区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处罚17万余元。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200环罚决字〔2023〕7号
单位名称:启迪浦华(开封)水业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河南省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周报》通报内容,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对你单位东区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你单位出水水质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及《河南省惠济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8-2014)》的要求后排入惠济河,具体标准为COD50mg/L、氨氮5mg/L、总磷0.5mg/L、总氮15mg/L。经调阅你单位出水口自动监控氨氮设备显示2023年9月29日至10月2日多时段氨氮小时均值超标,2023年9月29日氨氮日均值为7.4407mg/L,超标0.488倍,2023年10月1日氨氮日均值为6.3550mg/L,超标0.271倍。经调阅你单位出水口自动监控总氮设备显示2023年9月29日多时段总氮小时均值超标,2023年9月29日总氮日均值为16.0252mg/L,超标0.068倍。2023年9月29日、10月1日日排水量分别为215058.04m3、159751.35m3。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启迪浦华(开封)水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明确;2.王淑红授权委托书,证明王淑红接受调查询问的合法性;3.法定代表人肖建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肖建平身份信息;4.受委托人王淑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王淑红身份信息;5.监测设备运维合同,证明河南清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向当事人提供运维服务的公司;6.河南清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运维公司主体明确;7.王飞工作证明,证明王飞为启迪浦华(开封)水业有限公司(东区污水处理厂)提供运维服务;8.王飞授权委托书,证明王飞接受调查询问的合法性;9.清乾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天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苏天军身份信息;10.受委托人王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王飞身份信息;11.排污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类别为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12.环评报告(节选),13.环评批复,14.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1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16.河南省惠济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8-2014),证据12-16证明当事人出水水质排放执行标准;17.2023年10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8.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0月8日启迪浦华(开封)水业有限公司(东区污水处理厂)出水自动监控小时均值数据,19.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0月8日启迪浦华(开封)水业有限公司(东区污水处理厂)出水自动监控日均值数据,20.2023年10月8日王淑红调查询问笔录,21.2023年10月8日王飞调查询问笔录,证据17-21证明当事人出水水质2023年9月29日氨氮、总氮日均值超标,2023年10月1日氨氮日均值超标的事实;22.自动监控系统检定证书,23.自动监控设备检定合格标志,24.自动监控设备验收材料(节选),25.零点、量程校准结果记录,26.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巡检维护记录,证据22-26证明当事人出水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正常,自动监控数据真实有效。27.当事人员工花名册,28.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证据27-28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29.2023年10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0.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16日启迪浦华(开封)水业有限公司(东区污水处理厂)出水自动监控日均值数据,证据29-30证明当事人限期改正。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0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200环责改字〔2023〕5号),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
2023年10月1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查阅出水口自动监控设备数据,2023年10月12日至2023年10月16日你单位出水达标排放,已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
2023年10月1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00环罚告字〔2023〕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年10月17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00环罚告字〔2023〕4号)后,于2023年10月20日同时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主要理由:1.东区污水处理厂进水量超过设计值导致污水生化反应时间不足;2.进水水质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中毒;3.已经采取了一切可能的紧急措施;4.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不予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0.5倍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生活废水/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标因子,内容:2个,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1000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10万吨以上(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子: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内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1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3.5.1.1.2.3.1.1.1],处罚金额(X):213400,代入公式213400=100000+(1000000-100000)×[(1/5)2 +(12+32+52+12+12+22+32+12+12+12)/52×10]×50%,最终裁量金额:213400元。
经我局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会讨论,认为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理由,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免除你单位受行政处罚的责任,故不采纳你单位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提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但考虑你单位出水超标前进水水量短时间增大,进水总氮日均值浓度略超设计值,超标后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环水体〔2020〕71号)第三条“规范环境监督管理”第三款“合理认定处理超标责任”中“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表述,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4268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拾柒万零柒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842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