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等19部门联合发布《重庆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健全权责明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推动全市各级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重庆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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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2023-12-27 10:30 来源: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等19部门联合发布《重庆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健全权责明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推动全市各级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重庆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权责明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推动全市各级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为美丽重庆建设提供坚实保障,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8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环督察〔2022〕5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入领会贯彻《意见》精神

党的二十大对新时代新征程建设美丽中国、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战略部署。《意见》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是指导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指南。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各区县)、各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意见》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部门必须按“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明责尽责、权责一致、谁审批谁负责、依法依规、奖惩并重的工作原则,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市域范例,真正做到“总书记有号令、党中央有部署,重庆见行动”,奋力书写新时代新征程新重庆建设新篇章,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更多重庆力量。

二、梳理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一)梳理公开具体事项清单。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市林业局等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三定”职责和《市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确定的职责,梳理形成完整准确、清晰直观、具体可行的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做好部门间统筹协调后,于本方案印发后2个月内,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后续根据职责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结合重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梳理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事项,适时修订完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梳理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各具体事项牵头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区县应参照市级要求执行。

(二)健全完善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各区县、各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各级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建立完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严格监督考核,运用好“12345”政府服务热线和“互联网+督查”等平台,切实推进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始终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工作成效由群众检验。

(三)明确具体事项牵头部门。对于尚未明确牵头部门且对生态环境保护影响明显的具体事项,属于市级事项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研究会商,形成明确意见报市委和市政府审定后,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属于市级以下事项的,由各区县党委和政府研究明确本地区牵头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区县、各部门在新制定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时,应当明确承担具体事项的相关责任部门,特别是要明确牵头部门。

三、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

(一)及时提请市领导研究重点事项。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分管市领导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履职情况,包括本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的有关情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工作落实情况。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工作事项、重要工作要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提请市委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或分管领导同志专题研究、统筹协调、调度督办,推动工作落实。

(二)落实区县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区县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应当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听取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的汇报。领导班子成员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直接领导责任,要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落实情况的监督督办。区县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政府分管负责同志除定期听取汇报、组织协调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开展督查督办或牵头负责推动落实。

(三)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落实。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各级有关职能部门,明确为牵头部门的,应当发挥牵头抓总、协调督办作用,推动落实相关工作目标、措施和要求;明确为配合部门的,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明确一名牵头领导和一个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监督、同检查,及时监督指导、处理处置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确保重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重大情况按程序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

(四)建立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委和市政府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以及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进展落实情况,抄送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收集汇总各有关职能部门关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报告,统一报市委、市政府。各区县应参照市级要求执行。

(五)全面加强党建统领问题管控。各区县、各部门全面加强党建统领问题管控,深化运用好“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清单”工作机制,加强本行业、本领域、本辖区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排查和管控,主动发现问题、主动报送问题、主动解决问题,落实问题发现、整改、销号全周期闭环管理,建立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坚决遏“重大”、降“较大”、减“总量”,为绿色发展除险清患。

四、强化执法督察和激励问责

(一)加强生态环境领域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联动机制,发挥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刑事打击效能,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确保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职。

(二)做好立法审查。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审查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工作,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全市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工作。

(三)深化开展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加强对负有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市级职能部门的督察督办。通过“八张问题清单”工作机制,推动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市委巡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贯通协同,共同传导压力,推动责任落实。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对督察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失职失责等问题,按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等,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严肃、精准、科学、有效实施问责。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正向激励。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人事)部门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调整补充中,注重选配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善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且成效明显的干部。保障基层和一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合理待遇,生态环境领域的表彰或考核激励向基层倾斜。

五、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统筹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会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开展监督检查和研究分析,提出意见建议,重大情况及时向市委和市政府报告。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职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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